新移民头两年报税都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想卖国内自住房汇款过来怎么办?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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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报税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吗?太太在中国的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做报告?

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信托、以及公司、合伙制企业等组织,而家庭并非征收对象。

如果你是所得税意义上的非居民,那么你就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获自中国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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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信托、以及公司、合伙制企业等组织,而家庭并非征收对象。

如果你是所得税意义上的非居民,那么你就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获自中国的所得。


刚才小雷音给出回答了,不填配偶收入也可以。自动视为不申请credit
 
最后编辑: 2016-03-23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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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小雷音给出回答了,不填配偶收入也可以。自动视为不申请credit

申报所得税属于义务范畴,申请福利属于权利范畴。义务就是你必须做的事情,权利是你可以选择做与不做的事情。当提问者问:“加拿大报税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吗?太太在中国的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做报告?”时,显然问的是关于申报所得税的事,也就是问“太太是否必须把获自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那么在假设太太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的前提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

“需要”,和“必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有的朋友在用“需要”这个词的的时候,其实意思原本是“必须”。

当然,也必须谢谢网友们的补充,很多朋友并不清楚多数福利的申请条件是与家庭总收入有关的这样一个概念,所以若要申请福利,就可能需要报告非居民配偶获自全世界的收入。
 
最后编辑: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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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小雷音给出回答了,不填配偶收入也可以。自动视为不申请credit

我很纳闷:那些华人会计师是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的?

因为报税的时候,即使不申报国内的丈夫,在加拿大的老婆是必须要填写对方的名字和收入,要不然税务软件绕不过去的。
如果填写“零”,长期下去,肯定有问题。无法解释长期生活如何得到收入的。

个人觉得在丈夫在国内工作的,老婆加拿大管孩子的家庭,丈夫也算税务居民,因为配偶和孩子都在这里,银行还有夫妻联合户头。 按唐人的理论,最好应该还是要报税。

虽然佩服唐人的知识。不过,如果我很有钱,我也不愿意给加拿大缴税。难怪那么多有钱人都在担心。

有说太空人的案例的,是否可以给个链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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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我们也是把她当作非居民而没有报税,但是有可能CRA自定的residential tie的规则将她认定为居民,我是假定这种worst case scenario发生时的应对,当然根据目前知道的情况,税局在认定太空人为居民的几起官司中都是败诉,觉得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较小。再次感谢!

太空人的败诉案例。可以给我链接吗?我看过几个老的案例,似乎都是CRA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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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教过过CA,还是CGA。。。说海外不出租的房子,只是持有,不住、产生收入,不需要上报。什么时候卖什么时候上报收入。持有的时间里,这套海外房子作为主要住宅的年份,房价增长部分不交税。其他年份,增值的部分50%税。时间计算从成为税务居民那年算起。每年可指定某一套房产为主要住宅,但是在这年中,必须曾经在这个被指定的主要住宅中居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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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这个帖子问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如果我的父母年纪大了,赠与我一笔钱,让我买了人寿保险(非加拿大),受益人是我的孩子,那么,这个保单要不要报海外资产呢?咨询了一个会计师,说不用。但我在CRA的网站上T1135上怎么说需要报呢?谢谢,想请唐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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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纳闷:那些华人会计师是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的?

因为报税的时候,即使不申报国内的丈夫,在加拿大的老婆是必须要填写对方的名字和收入,要不然税务软件绕不过去的。
如果填写“零”,长期下去,肯定有问题。无法解释长期生活如何得到收入的。

个人觉得在丈夫在国内工作的,老婆加拿大管孩子的家庭,丈夫也算税务居民,因为配偶和孩子都在这里,银行还有夫妻联合户头。 按唐人的理论,最好应该还是要报税。

虽然佩服唐人的知识。不过,如果我很有钱,我也不愿意给加拿大缴税。难怪那么多有钱人都在担心。

有说太空人的案例的,是否可以给个链接学习一下。


你这个是什么逻辑?根据中加税务协定,视同非税务居民的概念,国内丈夫显然应该是非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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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我们也是把她当作非居民而没有报税,但是有可能CRA自定的residential tie的规则将她认定为居民,我是假定这种worst case scenario发生时的应对,当然根据目前知道的情况,税局在认定太空人为居民的几起官司中都是败诉,觉得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较小。再次感谢!
我很纳闷:那些华人会计师是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的?

因为报税的时候,即使不申报国内的丈夫,在加拿大的老婆是必须要填写对方的名字和收入,要不然税务软件绕不过去的。
如果填写“零”,长期下去,肯定有问题。无法解释长期生活如何得到收入的。

个人觉得在丈夫在国内工作的,老婆加拿大管孩子的家庭,丈夫也算税务居民,因为配偶和孩子都在这里,银行还有夫妻联合户头。 按唐人的理论,最好应该还是要报税。

虽然佩服唐人的知识。不过,如果我很有钱,我也不愿意给加拿大缴税。难怪那么多有钱人都在担心。

有说太空人的案例的,是否可以给个链接学习一下。
呵呵,税局哪有这么傻,把自己的路堵死,他自己又不能制定法律,不然还要法庭干什么,上法庭的精力你们比不上CRA,他们有自己的律师,很多时候赌你没有精力上法庭。

海外资产是悬在很多华人头上的一把刀,不搞你的时候没事,搞你的时候一年光迟报费就是2500刀,你有四年没报就一万刀了。
 
最后编辑: 20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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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税局哪有这么傻,把自己的路堵死,他自己又不能制定法律,不然还要法庭干什么,上法庭的精力你们比不上CRA,他们有自己的律师,很多时候赌你没有精力上法庭。

海外资产是悬在很多华人头上的一把刀,不搞你的时候没事,搞你的时候一年光迟报费就是2500刀,你有四年没报就一万刀了。
我以前回 森森 那个帖子里就说过,符合申报条件的海外资产该报的就得报,每个国家超过10万加币的投资和自住房以外的物业,只是申报,又不是让纳税。为什么都这么不愿报呢?给自己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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