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上对一件事情的追诉期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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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在加拿大法律上对一件事情的追诉期是多少年?

这个沥青厂最早的污染排放许可证是1999年11月签发的,是发给另外一个名称的公司,现在这个公司是2005年改的现名,但继续用那个许可证到2016年12月获得新证。

我们可以追溯到1999年11月吗?

今天环境局的辩词说,过去的不再追究了,现在这个工厂已经在这里了,就只能从目前的情况来说,目前的情况就是沥青厂这个重工业和周边的非工业设施共存。事实是我们已经在这里,他们后来的。
 

至尊寶

我要这铁棒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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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特别条款叫
The Ultimate 15 Year Limitation Period
适用民法,但按照你那日期好像还是有点那个啥。路过法院可以问一下收状子那人就说你要告,假如时间超了他会跟你说不收。普通的一般超两年就万恶终无报了
 

节节草

幸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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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楼主非要和那个排放污染的沥青厂决一死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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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The Ultimate 15 Year Limitation Period”, 我发现:

Certain Claims Subject to No Limitation Periods


There are claims that are not subject to any limitation period, for example, a proceeding:
  • for a declaration where no consequential relief is sought;
  • to enforce an order;
  • to obtain support under the Family Law Act;
  • to enforce an award under the Arbitration Act, 1991;
  • by a debtor in possession of collateral to redeem it;
  • by a creditor in possession of collateral to realize against it;
  • by the Crown to recover fines, taxes, penalties and interest;
  • to recover student loans, awards, social assistance recoveries and grants; and
  • for an environmental claim that has not been discovered.
我想我们的情况是属于最后一种,有关环境方面的侵害,这个是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诉的,不受时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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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The Ultimate 15 Year Limitation Period”, 我发现:

Certain Claims Subject to No Limitation Periods


There are claims that are not subject to any limitation period, for example, a proceeding:
  • for a declaration where no consequential relief is sought;
  • to enforce an order;
  • to obtain support under the Family Law Act;
  • to enforce an award under the Arbitration Act, 1991;
  • by a debtor in possession of collateral to redeem it;
  • by a creditor in possession of collateral to realize against it;
  • by the Crown to recover fines, taxes, penalties and interest;
  • to recover student loans, awards, social assistance recoveries and grants; and
  • for an environmental claim that has not been discovered.
我想我们的情况是属于最后一种,有关环境方面的侵害,这个是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诉的,不受时间限制的。
那个是针对还没发现的,隐藏的危害,沥青产如果污染地下水还没被发现属于这一类。你投诉的空气污染已经被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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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是针对还没发现的,隐藏的危害,沥青产如果污染地下水还没被发现属于这一类。你投诉的空气污染已经被发现了。

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环保法对这种污染禁止排放的条款是我们在2015年才发现的。政府人员欺骗我们说这个是允许的,是一个律师组织指出了环保法的条款禁止任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污染排放。

我对安省环境局和多伦多市政府某些人至今坚持这个工厂的排放是合法的深感他们的罪恶不可原谅,他们欺骗和误导了公众多年,并且现在仍然要这个沥青厂继续排放下去,他们的作为应该定义为犯罪。这些人身在高位,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实名举报了几个人。我个人的看法,他们应该在监狱里,而不是在政府机关的办公室里。可是,这里没有纪检和双规,所以这些人仍然在位,继续为沥青厂开绿灯,我作为百姓压力很大,没有安全感。
 
最后编辑: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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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环保法对这种污染禁止排放的条款是我们在2015年才发现的。政府人员欺骗我们说这个是允许的,是一个律师组织指出了环保法的条款禁止任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污染排放。

我对安省环境局和多伦多市政府某些人至今坚持这个工厂的排放是合法的深感他们的罪恶不可原谅,他们欺骗和误导了公众多年,并且现在仍然要这个沥青厂继续排放下去,他们的作为应该定义为犯罪。这些人身在高位,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实名举报了几个人。我个人的看法,他们应该在监狱里,而不是在政府机关的办公室里。可是,这里没有纪检和双规,所以这些人仍然在位,继续为沥青厂开绿灯,我作为百姓压力很大,没有安全感。
你猜法官会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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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猜法官会相信谁?

其实早在2014--2015年期间,我们的邻居就提出了大家一起向法院提告,可惜当时议员对安省市政委员会抱有太大的希望,认为他们会解决问题,要大家等等,结果是一等这么些年,毫无动静,而沥青厂则派人威胁了群众,现在我们很被动了,很多人不敢站出来了,而安省市政委员会的听证会遥遥无期。

我个人从这个事件的经历来看,加拿大反腐比中国难,难在两个方面:黑社会组织比较强大,根深蒂固,中国的黑社会还没有黑手党这样的;第二个,没有双规那种可以比较快就决定的停职,总是讲证据之类的,拖很长的时间,没有行动,更糟糕的是普遍否认腐败的存在,滥用职权的存在,看看魁北克的案子,那还是一个成功破案的,没有调查的有多少?其实有人的地方就会有贪腐,加拿大也不例外,滥用职权就是腐败。

法官可能会相信政府人员,尤其现在只有我站出来,其他人沉默,但是如果法官有头脑,他们应该不难看出问题,连311 的接线员都能从2000年在这里设厂看出问题,法官难道比一个 customer service 还差?不过 ERT 的判案人员已经让我们领教了这里法庭的水平。

我不乐观,所以我一直在想我今后去哪?我可不想为这件事付大的代价。
 

至尊寶

我要这铁棒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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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14--2015年期间,我们的邻居就提出了大家一起向法院提告,可惜当时议员对安省市政委员会抱有太大的希望,认为他们会解决问题,要大家等等,结果是一等这么些年,毫无动静,而沥青厂则派人威胁了群众,现在我们很被动了,很多人不敢站出来了,而安省市政委员会的听证会遥遥无期。

我个人从这个事件的经历来看,加拿大反腐比中国难,难在两个方面:黑社会组织比较强大,根深蒂固,中国的黑社会还没有黑手党这样的;第二个,没有双规那种可以比较快就决定的停职,总是讲证据之类的,拖很长的时间,没有行动,更糟糕的是普遍否认腐败的存在,滥用职权的存在,看看魁北克的案子,那还是一个成功破案的,没有调查的有多少?其实有人的地方就会有贪腐,加拿大也不例外,滥用职权就是腐败。

法官可能会相信政府人员,尤其现在只有我站出来,其他人沉默,但是如果法官有头脑,他们应该不难看出问题,连311 的接线员都能从2000年在这里设厂看出问题,法官难道比一个 customer service 还差?不过 ERT 的判案人员已经让我们领教了这里法庭的水平。

我不乐观,所以我一直在想我今后去哪?我可不想为这件事付大的代价。
我提到的那个条款应该属于极端情况下通常很少使用的条款,意味着需要一个好律师加上充足证据再加上一位敢于廉洁执法的法官才能发挥最大效用。我记得加拿大对于环保还是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老套路上。有机会可以看看之前有没有类似案子他是怎么审的参考一下。卷宗网上都有但自己阅读起来若没有法律专业人士一旁告诉你哪段有价值,那不是一般的费劲
—————————————
以下均为摘录,适用美国,按需依加拿大法律自行调整

疾病因果关系,即主张存在公害的一方来证明以下内容:①污染的事实,②损害的事实③污染和损害之间存在疫病学上的因果联系。这个疫病学上的因果联系,需要医学专家加以证明。如果说谁主张谁举证下,当事人需要证明到“50%”的程度,那么疫病学因果联系原则下,当事人需要证明到30%
 
最后编辑: 2017-08-11

一庐春秋

居小庐看春去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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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特别条款叫
The Ultimate 15 Year Limitation Period
适用民法,但按照你那日期好像还是有点那个啥。路过法院可以问一下收状子那人就说你要告,假如时间超了他会跟你说不收。普通的一般超两年就万恶终无报了

请教你中国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那么过了两年什么情况下依然可以上诉呢?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的案子,法院会受理吗?

谢谢啦!!!
 

至尊寶

我要这铁棒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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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你中国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那么过了两年什么情况下依然可以上诉呢?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的案子,法院会受理吗?

谢谢啦!!!
不太了解国内法律,两年指的是安省法院有效诉讼期限。近几年每个省都有变化,魁省之前还6年呐。去问问专业的,我这是跌倒次数多了才知道咋疗伤。
 

一庐春秋

居小庐看春去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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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了解国内法律,两年指的是安省法院有效诉讼期限。近几年每个省都有变话,魁省之前还6年呐。去问问专业的,我这是跌倒次数多了才知道咋疗伤。

好的,谢谢回复!

国内也有民事两年诉讼时效,但我不知道过了时效是不是还能起诉,什么理由可以过了时效依然能起诉以及法院是否会接案受理
 

至尊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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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回复!

国内也有民事两年诉讼时效,但我不知道过了时效是不是还能起诉,什么理由可以过了时效依然能起诉以及法院是否会接案受理
以下均为摘录,抛砖引玉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一庐春秋

居小庐看春去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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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为摘录,抛砖引玉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好的,谢谢你!

法律条款有很多,我这样的外行完全搞不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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