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身边有许多中国移民,都是老公放弃身份,老婆和孩子在加等着拿身份回去或者一直呆在这里,然后等若干年之后,再让老公办团聚移民。 我不知道这种操作方式的可行性,因为我才来一年多。但我有些疑问,如果若干年之后,老公再次申请移民时,相关表格上是不是要填写曾经被批准过移民的这段经历?如果需要填写,会对再次移民造成多大影响? 还有,如果老公在放弃第一次移民到再次申请团聚移民期间,在国内赚了不少钱,这些钱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