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时间不够,上诉部门法官,保住“永久居民资格”

  • 主题发起人 loumbsoc
  • 发布时间 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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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mb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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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官员建议收紧移民居住时间规例

移民部发现不少在上海赚钱的「太空人」,透过美国出入境,来逃避加拿大移民法中的居住规定,已向美国提出要求协助​
根据最新公开的移民部内部文件,去年移民部驻上海办事处有34宗因居住时间不足被取消永久居民资格的个桉,后来以家人在加拿大为人道理由上诉成功,有移民官因此建议,移民部有必要重新检讨且缩紧移民法中对居住时间的规定,又通知美国取消丧失加国居民身分者的多次美国进出签证,以免他们从陆路回加,遮瞒居住时间。
有关文件是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透过资讯自由法取得。文件还透露,移民部官员发现在上海这批永久居民资格暂时被扣留的人士中,不少同时拥有10年多次进出美国签证,由于美国政府是根据申请人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才发出10年期多次签证,加拿大官员已主动向美国驻北京大使馆提出,有关有永久居民资格已丧失,但仍拥有10年进出美国签证的问题,似欲进一步「阻断」太空人,想自美国迂?进入加拿大的「回家路」。
根据文件,北京移民计划副经理史特凡(Martina Stvan)在「北亚区永久居民进入加拿大问题研究」报告说,单是在上海办事处,去年就有34宗因居住时间不足被取消永久居民资格的人士,经上诉获得移民上诉部门法官(IAD)给予人道理由,保住了永久居民资格,移民部对法官判决表示无法接受。
报告称这些将孩子及配偶(通常是妻子)送到加拿大,即因为工作理由返回上海居住的移民为「鹅爸爸」(指经常飞来飞去即太空人的意思)或是「快递父母」(courier parents),他们在海外赚钱养家却从不向加拿大税务局报收入,移民官一旦发现他们居住时间不足,或是发现他们在加拿大设立一间公司,看起来像是他为加拿大的公司派到海外,公司却无运作,即会取消他们手彦的枫叶卡,要求他们以后申请旅游签证回加拿大探亲,又或是等家人以后依家庭团聚类别申请移民。
史特凡建议,移民法中对居住时间规定,有必要进一步检讨,否则类似不依照居住时间规定被取消居民资格,然后上诉成功的桉件将不断发生。
另外,报告又发现上海有很多永久居民,即使他们的永久居民资格已被取消,但他们10年有效的美国签证仍未到期,仍可以取道美国从加美陆路边境进入加拿大,史特凡自己也说:「加美陆路边境不常去检查入境人士的永久居民资格。」
史特凡表示,移民部知道这些人在上海、未在加拿大居住的人士,习惯取道美国进入加拿大,回来领取枫叶卡后旋即离开,这些人士规避了移民部在海外,严格检查永久居民是否有按照居住规定的努力。
史特凡在报告中说,美国方面并不知道持有签证的加拿大永久居民,随时有可能因为未按规定被取消永久居民资格。为此,加拿大北京移民签证办事处,还特别跟美国驻北京大使馆提到这个问题,要求随着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丧失,即取消这些认识的美国10年签证,但暂时未得到美国政府的正面回应,史特凡于是建议是否应由加国联邦政府层次向美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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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哥华记者 崔源明

联邦移民部在一份关于永久居民旅行文件的报告中,指现行制度存在漏洞,建议检讨对居住日期的政策。有移民业界人士指出,现行制度出现双轨制,对不同地方的移民有不同的对待。

据新一期《移民资讯编》(Lexbase)的资料,联邦北京移民部办事处的副移民项目经理斯温(Martina Stvan)指出一些有关永久居民居住年期的问题。

报告指出,在2008年,上海办事处收到34个相关的上诉个案,均以人道理由获批准,最近的一宗个案则引起关注,一名母亲和她的孩子在加国住满日期,取得加国公民身分,但父亲因为居住日子不足,失去了永久居民身分,他则以人道理由上诉,指若他失去了永久居民身分,便不能随时带子女去加拿大,是剥夺了子女的权利,最后他获准保留永久居民的身分。

报告指这些为工作穿梳加国和外地的的永久居民(「太空人」),为「鹅爸爸」(Goose fathers)或「快递父母」(Courier Parents)。移民部对这类于要在外地打工养家,以致未能居住在加国足够日子的永久居民,提供「回报。申请人只要和已入籍的家人,一同居住,这段日子也算是在加国居留的日子,这样便可以令申请人保留加国永久居民的身分。

四类人仍可计居住期

册移民顾问陈淑仪指出,有四类人仍可计算居住日期,保留永久居民的资格:一是陪伴海外公民的家属;二是由加国册公司,调派到海外工作的永久居民;三是陪伴海外永久居民在海外工作的人士;第四类是以人道立场申请保持身分的人士。

陈淑仪认为政府在审批工作上出现重叠,故需要精简程序,让永久居民在保持身分的过程中,不用经过两重审批,便可顺利乘飞机回加,甚或在加国提出上诉。

移民律师科恩(David Cohen)指出,现时制度出现差别对待,例如英美裔人士根本不用申请回加纸,便可以持护照回加拿大,居住够年期入籍,若来自中国的,便要申请旅行文件,获批准后才可回加,才可保住永久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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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就有34宗因居住时间不足被取消永久居民资格的人士,经上诉获得移民上诉部门法官(IAD)给予人道理由,保住了永久居民资格

哪里来的数据?那09年的人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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