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税务的问题,好多报税的代理都不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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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政府今天宣布向加国税务局(CRA)於5年内总共拨款3000万元,用於成立专责调查逃税部门设立资料收集系统及向举报者提供奖金等,从而打击国际海外逃税问题。

上述其中1500万元拨款会用於在税局设立所需的系统,当国民将逾1万元电汇至海外的银行或金融公司时,可获取有关报告;其馀的1500万元则用於税局专门对国际逃税的审查及追讨。

与此同时,税局会设立打击海外逃税的专责小组,推行国际逃税的审查及追讨任务。

税务部长谢伊(Gail Shea)今天作出上述宣布时表示,那些将钱隐藏於海外来逃税的国民,其行动对其他奉公守法的纳税人不公平。政府一直认定海外逃税是严重问题,故要作出行动打击。

上述新措施有助税局进行审查调查及作出行动 ,包括:

推出1项新的「制止国际逃税计划」(Stop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Program),让税局向通风报信者提供奖金,例如可获部份追回的税款等。

当国民将逾1万元电汇至海外的银行或金融公司时,银行及部份公司会向「加国财务转帐及报告分析中心 」(FINTRAC) 发报告,现要求也同时向税务局发报告。

政府会要求那些於海外有收入或物业的纳税人,要提供更详细资料,同时让税局有更多时间去重估那些未有妥当报告收入的报税表。

税务部长谢伊已指示 税局继续尽力要求「国际调查记者组织」(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ts) 交出该组织获得的450名加拿大海外秘密存款名单。 税局已向该组织及加拿大国家广播公司提出上述要求。

税局向海外公司要求呈交本国国民税务资料的能力已有重大改进,包括通过修改税务协议; 及与那些无签税务协议的国家签署税务资料交换同意书(TIEAs)。加国现时於拥有全球最大的税务协议网络之一,包括有90项税务协议和 16项TIEAs正在推行,另有3项新签协议和11项正在商讨的协议。

税局自2006年至今,已审查过 7761项海外税务计划,查出总共有45.8亿元未付的税款。
今年税务局因为要求填报更详细的海外资产申报,将申报的截止日期从4月延长到7月。比如银行存款不止是报你有多少钱,而是要求你报告年底的余额和当年的曾经日最高余额和日期。很多人都在为这个事发愁,在这个帖子里却听见有个砖家说从来不用报海外资产,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最后编辑: 201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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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拥有超过cad10万的海外财产(有具体说明),请填写T1135表
declare在表中
看来唐砖家说的很对,税务局确实没要求申报海外资产,而是要求把海外资产填写到表格而且这个T1135表的TITLE翻译成中文也不是“海外资产申报表”,扯扯真叫个扯。
 
最后编辑: 2014-08-31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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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税T1表的第二页顶部就是下列内容:

Please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

Did you own or hold foreign property at any time in 2013 with a total cost of more than CAN$100,000?
See "Foreign income" section in Help for more information. 266 Yes 1 No 2
If yes, complete Form T1135 and attach it to your return.
If you had dealings with a non-resident trust or corporation in 2013, see Help.
如果你在2013任何时候拥有超过cad10万的海外财产(有具体说明),请填写T1135表
declare在表中

T1上的这个问题,是用来判断你是否需要填报T1135的条件。

T1135,讹传叫做“海外资产申报表", 但其实是《外国收入核对表》,这张表是用来核对你的外国投资收入的,其作用相当于用于核对本地投资收入的T3/T5/T5008等T slips。

Did you own or hold foreign property at any time in 2013 with a total cost of more than CAN$100,000? 这个问题如果要翻译中文的话,其中关键词一个也不能落,也不能错,表达偏差一点概念就会完全扭曲,准确的翻译应该是这样的:

在2013年间的任何时刻,你是否曾经拥有成本总值超过10万加元的外国投资性资产?

对于这个T1135填报条件的讹传是“海外资产超过10万”。

现在举两个例子,看看讹传与现实差距有多大:

例1,A先生自2012年定居在温哥华,2013年1月,他的父亲(X国居民)不幸在X国去世了,遗留给他市值1亿加元的Y国股票,以及市值1亿加元的位于Z国的商业房地产,这些资产在他父亲账上的原始成本是1万加元。2013年6月1日,以上两笔财产均由A先生合法继承。而根据X国、Y国以及Z国的税法和继承法,A先生可以选择以原始成本(book value)1万加元(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ACB究竟是0,还是1万,还是别的数,我不确定,但对于此例不重要了)来继承这些资产,待日后处置之后再在这些国家完税。在2013年间,以上两笔财产是A先生曾经拥有的全部外国投资性资产。

按照讹传的“海外资产超过10万”这样一个条件看起来,A先生的“海外资产”价值2个亿,远远超过10万是不是?但是,他需要填报2013年度的T1135吗?

答案是:不需要。因为,虽然他在2013年6月1日继承的股票和房地产的市值高达2亿,但是由于这些资产都是继承得来的,成本总值只有1万加元,A先生在2013年间的任何时刻,都不曾拥有或持有成本总值超过10万的外国投资性资产,所以,他不需要填报T1135。

例2,B小姐,也是2012年定居温哥华,她在加拿大以外没有任何财产。2013年1月1日上午10点,她在加拿大皇家银行的Direct Investing账户里买入了总值10万美元的美国股票看多期权,下午1点,期权头寸以0价值结束。如果按照讹传的“海外资产超过10万”看,B小姐在加拿大以外没有1分钱的财产,好像没什么"海外资产"要报。但是,现实是:

B小姐不用报什么“海外资产”,因为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加拿大以外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从来就没那么回事儿,但是,她必须填报2013年度的T1135,因为,她曾经在2013年1月1日的上午10点至下午1点这3个小时里曾经拥有过成本超过10万加元的外国投资性资产。在加拿大投资账户里的美国股票期权,虽然看起来不在“海外”,就存在加拿大本地的custody,但是这笔曾经有过的投资性资产在性质上属于外国资产,属于T1135表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B小姐必须把它反映在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上,即使它只存在了3个小时,最后还赔完了。
 
最后编辑: 2014-09-01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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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政府今天宣布向加国税务局(CRA)於5年内总共拨款3000万元,用於成立专责调查逃税部门设立资料收集系统及向举报者提供奖金等,从而打击国际海外逃税问题。

上述其中1500万元拨款会用於在税局设立所需的系统,当国民将逾1万元电汇至海外的银行或金融公司时,可获取有关报告;其馀的1500万元则用於税局专门对国际逃税的审查及追讨。

与此同时,税局会设立打击海外逃税的专责小组,推行国际逃税的审查及追讨任务。

税务部长谢伊(Gail Shea)今天作出上述宣布时表示,那些将钱隐藏於海外来逃税的国民,其行动对其他奉公守法的纳税人不公平。政府一直认定海外逃税是严重问题,故要作出行动打击。

上述新措施有助税局进行审查调查及作出行动 ,包括:

推出1项新的「制止国际逃税计划」(Stop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Program),让税局向通风报信者提供奖金,例如可获部份追回的税款等。

当国民将逾1万元电汇至海外的银行或金融公司时,银行及部份公司会向「加国财务转帐及报告分析中心 」(FINTRAC) 发报告,现要求也同时向税务局发报告。

政府会要求那些於海外有收入或物业的纳税人,要提供更详细资料,同时让税局有更多时间去重估那些未有妥当报告收入的报税表。

税务部长谢伊已指示 税局继续尽力要求「国际调查记者组织」(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ts) 交出该组织获得的450名加拿大海外秘密存款名单。 税局已向该组织及加拿大国家广播公司提出上述要求。

税局向海外公司要求呈交本国国民税务资料的能力已有重大改进,包括通过修改税务协议; 及与那些无签税务协议的国家签署税务资料交换同意书(TIEAs)。加国现时於拥有全球最大的税务协议网络之一,包括有90项税务协议和 16项TIEAs正在推行,另有3项新签协议和11项正在商讨的协议。

税局自2006年至今,已审查过 7761项海外税务计划,查出总共有45.8亿元未付的税款。

这看起来是中文报纸对于《2014联邦预算案》中有关加强税务稽查的两项建议的报道,其中内容错误不少,而且有些是概念性的错误。

仅仅在“当国民将逾1万元电汇至海外的银行或金融公司时”这半句话里,就至少有4处错误:

1. “国民”,应为任何人,不限于“国民”。“国民”是台湾、香港的中文中等同公民的词汇。按原文理解,只有公民的事儿,没有永久居民的事儿,着什么急呢?

2. “逾1万元”,应为达到或超过1万元。

3. “电汇”,应为电子转账(EFT)。

4. “电汇至海外”,应为国际电子转账,不仅包括转出,也包括转入。按原文,汇钱进来不包括在内,担心什么呢?

在当前法律下,金融机构与FINTRAC之间有一个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这个系统会以天为单位(而不是以交易为单位),把每个金融机构当天发生的金额达到或超过1万元的国际电子转账交易数据传递到FINTRAC备案。注意每天这组数据都是海量的。

FINTRAC是一个联合政府机构,税务局原本就是FINTRAC的一个成员。
 
最后编辑: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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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上的这个问题,是用来判断你是否需要填报T1135的条件。

T1135,讹传叫做“海外资产申报表", 但其实是《外国收入核对表》,这张表是用来核对你的外国投资收入的,其作用相当于用于核对本地投资收入的T3/T5。

Did you own or hold foreign property at any time in 2013 with a total cost of more than CAN$100,000? 这个问题如果要翻译中文的话,其中关键词一个也不能落,也不能错,表达偏差一点概念就会完全扭曲,准确的翻译应该是这样的:

在2013年间的任何时刻,你是否曾经拥有成本总值超过10万加元的外国投资性资产?

对于这个T1135填报条件的讹传是“海外资产超过10万”。

现在举两个例子,看看讹传与现实差距有多大:

例1,A先生自2012年定居在温哥华,2013年1月,他的父亲不幸在中国去世了,留给他市值1亿加元的香港股票,以及市值1亿加元的位于中国的商业房地产,2013年6月1日,以上两笔财产均由A先生合法继承。在2013年间,以上两笔财产是A先生曾经拥有的全部外国投资性资产。

按照讹传的“海外资产超过10万”这样一个条件看起来,A先生的“海外资产”价值2个亿,远远超过10万是不是?但是,他需要填报2013年度的T1135吗?

答案是:不需要。因为,虽然他在2013年6月1日继承的股票和房地产的市值高达2亿,但是由于这些资产都是继承得来的,成本总值是0,A先生在2013年间的任何时刻,都不曾拥有或持有成本总值超过10万的外国投资性资产,所以,他不需要填报T1135。

例2,B小姐,也是2012年定居温哥华,她在加拿大以外没有任何财产。2013年1月1日上午10点,她在加拿大皇家银行的Direct Investing账户里买入了总值10万美元的美国股票(是一只从来没有分过红利的股票),下午12点半,她又把这些股票都卖掉了,算上佣金,不赔不赚。如果按照讹传的“海外资产超过10万”看,B小姐在加拿大以外没有1分钱的财产,好像没什么"海外资产"要报。但是,现实是:

B小姐不用报什么“海外资产”,因为根本就没那么回事儿,但是,她必须填报2013年度的T1135,因为,她曾经在2013年1月1日的上午10点至下午12点半拥有过成本超过10万加元的外国投资性资产。在加拿大投资账户里的美国股票,虽然物理上不在“海外”,就存在加拿大本地的custody,但是这笔投资性资产在性质上属于外国资产,属于T1135表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B小姐必须把它反映在T1135《外国收入核对表》上。
别在这里忽悠了,你就是在玩文字游戏在咬文嚼字,咱们现在来一起咬文嚼字,估计你说的这个《外国收入核对表》是在说这个《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是哪个权威部门把这个翻译成《外国收入核对表》的,如果是你这个砖家翻译的,那你解释一下,这个TITLE里面哪个单词是“表”的意思,哪个单词是“核对”的意思。
大家一直在说“海外资产申报”这个事,你说别人的是正在谣传、讹传,加拿大根本没有TITLE为“海外资产申报表”的一种表格。所以海外资产不需要申报。
虽然那个表格TITLE不叫《海外资产申报表》,但海外资产需要在那个表格里面来填写申报,大家就习惯把它叫成《海外资产申报表了》。
这就和华人口头习惯叫美国《PR CARD》为绿卡一样,你就会说别的华人都是在讹传。,你会质问别人“《PR CARD 》这个TITLE哪个单词有“绿”的意思。”
被你这种人打败了
加拿大华人里面,好像就你懂英文,就你懂财会、就你懂税务,你MODEST点好不好。你想做广告显示你的水平高可以,但你不能采用贬低别的财税人员来抬高自己的方法。
 
最后编辑: 20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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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人Jason,第五,楼主的问题纯属会计问题,并非每个人都懂的“常识”,为什么不去咨询专业会计师,而是在论坛里问陌生人呢?要知道,这就好比你生了病,不赶紧去找医生,却在网上让网友们看你生了什么病,应该吃什么药。

我也不是会计师,前四条都只是供你参考的信息,而绝非可以依赖的专业意见。唯有第五条是负责任的意见:

别在这儿问了,快去找位税务专业的会计师吧

什么叫“网民/网友”了?网民和网友都是由现实生活中的各行各业的每个活生生的人组成的,只不过没有用真名,而用网络名字出现在网络里、论坛里。奥巴马、巴菲特、比尔盖茨也是个网民,怎么,在网络上他们给你回答不了个相关专业问题?
 
最后编辑: 20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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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举两个例子,看看讹传与现实差距有多大:

例1,A先生自2012年定居在温哥华,2013年1月,他的父亲不幸在中国去世了,留给他市值1亿加元的香港股票,以及市值1亿加元的位于中国的商业房地产,2013年6月1日,以上两笔财产均由A先生合法继承。在2013年间,以上两笔财产是A先生曾经拥有的全部外国投资性资产。

按照讹传的“海外资产超过10万”这样一个条件看起来,A先生的“海外资产”价值2个亿,远远超过10万是不是?但是,他需要填报2013年度的T1135吗?

答案是:不需要。因为,虽然他在2013年6月1日继承的股票和房地产的市值高达2亿,但是由于这些资产都是继承得来的,成本总值是0,A先生在2013年间的任何时刻,都不曾拥有或持有成本总值超过10万的外国投资性资产,所以,他不需要填报T1135。

我对Jason的这个例子很感兴趣,如果A先生继承所得的这1亿股票和1亿房产的成本为0的话,那么如果假设他立马转手以2亿卖掉这些资产,就会有2亿的资本增值,如果在加拿大纳税的话,应该会要4000多万吧,我个人觉得有点疑问, 因为这等于说A先生会对这些资产所有的增值(包括A父亲持有阶段的原始增值)都要向加拿大负上税务责任?

对于相似的情况,在加拿大这边的处理是(我们假设A先生的父亲是加拿大纳税居民的话):当A先生父亲过世时,税务上这些资产会按当时市值(2亿)视同卖出处理去纳税,这时这些资产的成本就变为2亿进入其遗产名下,当A先生于2013年6月1日正式继承这2亿资产时,因为这些资产是非现金资产,所以可以按rollover去做税务处理,结果就是A接受到的资产成本值就是2亿。如果A先生立马转手以2亿卖掉的话,他不会有任何资本增值产生。
 
最后编辑: 2014-08-31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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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Jason的这个例子很感兴趣,如果A先生继承所得的这1亿股票和1亿房产的成本为0的话,那么如果假设他立马转手以2亿卖掉这些资产,就会有2亿的资本增值,如果在加拿大纳税的话,应该会要4000多万吧,我个人觉得有点疑问, 因为这等于说A先生会对这些资产所有的增值(包括A父亲持有阶段的原始增值)都要向加拿大负上税务责任?

对于相似的情况,在加拿大这边的处理是(我们假设A先生的父亲是加拿大纳税居民的话):当A先生父亲过世时,税务上这些资产会按当时市值(2亿)视同卖出处理去纳税,这时这些资产的成本就变为2亿进入其遗产名下,当A先生于2013年6月1日正式继承这2亿资产时,因为这些资产是非现金资产,所以可以按rollover去做税务处理,结果就是A接受到的资产成本值就是2亿。如果A先生立马转手以2亿卖掉的话,他不会有任何资本增值产生。

谢谢大温保险理财的严谨。

好吧,咱就严谨一点,这个例子修改成一下:

例1,A先生自2012年定居在温哥华,2013年1月,他的父亲(X国居民)不幸在X国去世了,遗留给他市值1亿加元的Y国股票,以及市值1亿加元的位于Z国的商业房地产,这些资产在他父亲账上的原始成本是1万加元。2013年6月1日,以上两笔财产均由A先生合法继承。而根据X国、Y国以及Z国的税法和继承法,A先生可以选择以原始成本(book value)1万加元(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ACB究竟是0,还是1万,还是别的数,我不确定,但对于此例不重要了)来继承这些资产,待日后处置之后再在这些国家完税。在2013年间,以上两笔财产是A先生曾经拥有的全部外国投资性资产。

按照讹传的“海外资产超过10万”这样一个条件看起来,A先生的“海外资产”价值2个亿,远远超过10万是不是?但是,他需要填报2013年度的T1135吗?
 
最后编辑: 2014-08-31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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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务的角度出发A先生的父亲在生前把这两笔财产放在信托基金(trust),不是更好?

当然,包括inbound trust在内的规划可能为这个家庭节省很多税款并使传承更顺利。不幸的是,这个家庭与很多高速富裕起来的高净值家庭一样,赚钱的时间还不够用的,哪里有时间考虑传承规划?再说,A先生的父亲也跟很多在2013年去世的父亲一样,在世时不认为自己会在2013年去世,所有的计划都是基于自己能活到20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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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Jason的这个例子很感兴趣,如果A先生继承所得的这1亿股票和1亿房产的成本为0的话,那么如果假设他立马转手以2亿卖掉这些资产,就会有2亿的资本增值,如果在加拿大纳税的话,应该会要4000多万吧,我个人觉得有点疑问, 因为这等于说A先生会对这些资产所有的增值(包括A父亲持有阶段的原始增值)都要向加拿大负上税务责任?

对于相似的情况,在加拿大这边的处理是(我们假设A先生的父亲是加拿大纳税居民的话):当A先生父亲过世时,税务上这些资产会按当时市值(2亿)视同卖出处理去纳税,这时这些资产的成本就变为2亿进入其遗产名下,当A先生于2013年6月1日正式继承这2亿资产时,因为这些资产是非现金资产,所以可以按rollover去做税务处理,结果就是A接受到的资产成本值就是2亿。如果A先生立马转手以2亿卖掉的话,他不会有任何资本增值产生。
不是不要交税,是要替死的那个交完税才能继承,所以事实上还是交了那部分增值的capital gain的税。在交税的问题上,死人是没有多少特权的。
正因为如此,很多要传给孩子的财产才需要建立trust或是将自己的股份转成优先股的办法,使得死的时候不至于一下子孩子要交很多税,还有很多其他的办法,都是taxation 2里面讨论的,不是普通培训的报税员所能掌握。我们考完也全忘光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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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贴请问jason,比如我父母赠与几十万给我买房首付,从国内汇款过来,我打电话问过税务局,接电话那人说如果是赠与,不是收入的话不用上报给他们,而他们税局也不会知道我接受了这些钱。但我看上面的几个回复贴后,就觉得有些疑惑了。我的问题是:如果我让父母分几笔电汇到我账户,税局或什么反洗黑钱的部门到底会不会觉得我这种汇款行为可疑并进行调查?事先说明这些钱是父母在国内卖房所得,我认为算是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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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温保险理财的严谨。

好吧,咱就严谨一点,这个例子修改成一下:

例1,A先生自2012年定居在温哥华,2013年1月,他的父亲(X国居民)不幸在X国去世了,遗留给他市值1亿加元的Y国股票,以及市值1亿加元的位于Z国的商业房地产,这些资产在他父亲账上的原始成本是1万加元。2013年6月1日,以上两笔财产均由A先生合法继承。而根据X国、Y国以及Z国的税法和继承法,A先生可以选择以原始成本(book value)1万加元(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ACB究竟是0,还是1万,还是别的数,我不确定,但对于此例不重要了)来继承这些资产,待日后处置之后再在这些国家完税。在2013年间,以上两笔财产是A先生曾经拥有的全部外国投资性资产。

按照讹传的“海外资产超过10万”这样一个条件看起来,A先生的“海外资产”价值2个亿,远远超过10万是不是?但是,他需要填报2013年度的T1135吗?

A先生如何处理这些资产在相关国家的税务问题,那要视那些国家的相应法规而定。对于加拿大税务方面而言,继承的海外资产的成本值大多数情况下是正式继承当天的市场价。参考链接: http://www.taxspecialistgroup.ca/public/taxPerspectives.asp?art=151
Larry Frostiak和另外一位税务律师和税务会计师合著了Taxation of Trusts and E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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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要交税,是要替死的那个交完税才能继承,所以事实上还是交了那部分增值的capital gain的税。在交税的问题上,死人是没有多少特权的。
正因为如此,很多要传给孩子的财产才需要建立trust或是将自己的股份转成优先股的办法,使得死的时候不至于一下子孩子要交很多税,还有很多其他的办法,都是taxation 2里面讨论的,不是普通培训的报税员所能掌握。我们考完也全忘光光了。

关于交税的问题,首先要判断这个人要在哪里交税, 再是如何交税。 如果这个过世的人是加拿大纳税人,那就按我上面贴子里的方式去处理;如果是其他国家的纳税人, 那得按其所在国的税法去处理,我们在这里没法做出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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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务的角度出发A先生的父亲在生前把这两笔财产放在信托基金(trust),不是更好?

这个涉及的方面就比较多了, 具体就是这个信托在哪里, 受托人是谁,受托资产是什么,受益人的权益类别及限制,信托费用等等。其实税务考虑很多时候只是其中一部分考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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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如何处理这些资产在相关国家的税务问题,那要视那些国家的相应法规而定。对于加拿大税务方面而言,继承的海外资产的成本值大多数情况下是正式继承当天的市场价。参考链接: http://www.taxspecialistgroup.ca/public/taxPerspectives.asp?art=151
Larry Frostiak和另外一位税务律师和税务会计师合著了Taxation of Trusts and Estates)
正解,我也是这样想的,死者的成本不等于你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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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税的问题,首先要判断这个人要在哪里交税, 再是如何交税。 如果这个过世的人是加拿大纳税人,那就按我上面贴子里的方式去处理;如果是其他国家的纳税人, 那得按其所在国的税法去处理,我们在这里没法做出具体判断。
以下是你的原文,写得这么清楚的,怎么就变成不知道要在哪里交税了?怎么就没法具体判断了?

对于相似的情况,在加拿大这边的处理是(我们假设A先生的父亲是加拿大纳税居民的话):当A先生父亲过世时,税务上这些资产会按当时市值(2亿)视同卖出 处理去纳税,这时这些资产的成本就变为2亿进入其遗产名下,当A先生于2013年6月1日正式继承这2亿资产时,因为这些资产是非现金资产,所以可以按 rollover去做税务处理,结果就是A接受到的资产成本值就是2亿。如果A先生立马转手以2亿卖掉的话,他不会有任何资本增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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