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或妻子在国内应如何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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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报了.三个月前收到税务局的信,说我家先生是非税务居民,不用再报了。解脱了,前两年白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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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报了.三个月前收到税务局的信,说我家先生是非税务居民,不用再报了。解脱了,前两年白折腾。


How to be a non-resident (tax purpose)? what is the letter content from CRA? Please kindly advise...


ZT: http://www.globevisa.com.cn/bbs/viewthread.php?tid=47&highligh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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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介绍--摘抄,感谢网友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
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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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mb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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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报了.三个月前收到税务局的信,说我家先生是非税务居民,不用再报了。解脱了,前两年白折腾。

Do you have child live together with you in Vancouver? and you applied CCTB and GST refund while your husband doesn't apply.

Is my understanding correct?

Question: if the husband works in China (PR card holder), the wife and child works and lives in Vancouver (PR as well). Can this man (husband) apply the tax non-resident? while the wife reports her income (T4 and T5) to CRA?
 
由版主最后编辑: 2009-02-18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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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loumbsoc
question to Jason,

if the husband mainly works in China (PR card holder), the wife and child works and lives in Vancouver. Can this man apply the tax non-resident? while the wife reports her income (T4 and T5) to CRA?

appreciate your feedback.


首先,税务局所说的居民(resident)或非居民(non-resident)是由你的居住状态决定的,这是一种事实,并不需要税务局批准才成立,所以也就不存在申请的问题。

如果你自己能够确定自己是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那么是居民就报税,是非居民就不报税(当然非居民如果有加拿大来源的收入还是要为这部分收入报税,但是不用为全球收入报税),不用额外跟税务局打招呼。但是如果你自己不确定自己究竟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你可以给税务局打个电话,说明你的情况,问他们认为你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如果你想办得更稳妥一些,可以填一张《确定居住状态》表(分离开加拿大和进入加拿大两种表),把表给税务局请他们帮你做个分析判断。

如果你自己的判断与税务局的判断有出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有朋友已经在别的帖子里讲过了,税务局所说的居民,与移民局所说的永久居民和落地移民,还有MSP所说的居民,都分别是不同的概念,彼此都不相等。

即使你是永久居民或落地移民,甚至你是加拿大公民,如果你的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没有显著的居住联系,则你不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税务局认为的应为全球收入报税的居民,也不一定是加拿大公民或落地移民,还有一些其它身份的人也属于居民,比如难民、持工作签证长期工作居住者等。

如果你原来是居民,现在离开加拿大,比如回流中国者,要想把自己变成非居民,必须切断与加拿大的显著联系,比如要处理掉住房、配偶和受抚养孩子也要离开等,否则即使你人已经离开,但可能还被税务局认做应纳税的居民。

而如果你原来是非居民,现在以落地移民的形式进入了加拿大,判断你是否已经成为了应纳税的居民还是仍然属于非居民,虽然理论上判断条件与前者基本相同,但在最近一年里,税务局实际的判断似乎相对前者要宽松一些。

多数的移民家庭都是全家集体登陆,申请成为落地移民,并取得枫叶卡。其中很大一部分家庭,虽然是一起登陆,但并不是全体定居下来,通常是先生并未在加拿大住下来,而是回国继续料理那里的生意,每年飞来飞去在加拿大住一段日子(一般不足183天)。以往按照对税务政策的理解,比如像那位朋友在那个专门说这个问题的帖子里所介绍的,对这位飞人先生来说,他的太太和孩子已经在加拿大定居了,甚至还买了联名的住房,这就已经与加拿大建立了至少三项主要居住联系(你登陆申请成为落地移民这个事件本身也是一项主要居住联系),还申请了医疗卡,考了加拿大驾照,开了银行账户,申请了信用卡,这就又有了至少四项次要居住联系。如果你仔细读读税务局关于判断居住状态的说明文件,你会说这种情况已经显然是属于应纳税居民了。

但是,在最近的一年里,很多情况如上所述并且自己从第一年起就已经自觉地把自己当作应纳税居民规规矩矩把自己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的飞人,收到了来自加拿大税务局的信,被告知自己属于非居民,不应该报税,所以税务局已经把他前几年报的税给退了,并且要求他把以前申请并已经领取的福利如GST退税给税务局退回。有的飞人朋友在收到这封信的时候不知就里,拿着去问“会计师”,“会计师”告诉他肯定是税务局搞错了。而如果飞人朋友直接给税务局打电话的话,税务局则肯定地答复没有搞错,你就是非居民,请快点把领取的福利给我们退回来,否则罚你。

这样的信我已经从朋友和客户那里见过很多份,所以我确定这不是税务局在个别情况下搞错了弄出来的。

以这位朋友的情况,我初步判断你也属于非居民,前几年的税也不应该报,在你正式来加拿大定居与家人团聚以前,你完全可以不报税。这当然还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来做个最终判断。

这位朋友的英文看来是很好的,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最简便的方法是,直接拿起电话给加拿大税务局拨过去,把你的情况跟对方说清楚,请他们给你做个判断。

如果还不放心,就从税务局网站上下载那个《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填好寄给税务局,等他们书面答复,这样最牢靠,可以避免跟税务局的官司。

悄悄话也已经答复,里面有我的办公室地址和联络电话,如果需要帮助可以直接跟我联系,不用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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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umbsoc
question to Jason,

if the husband mainly works in China (PR card holder), the wife and child works and lives in Vancouver. Can this man apply the tax non-resident? while the wife reports her income (T4 and T5) to CRA?

appreciate your feedback.

首先,税务局所说的居民(resident)或非居民(non-resident)是由你的居住状态决定的,这是一种事实,并不需要税务局批准才成立,所以也就不存在申请的问题。

如果你自己能够确定自己是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那么是居民就报税,是非居民就不报税(当然非居民如果有加拿大来源的收入还是要为这部分收入报税,但是不用为全球收入报税),不用额外跟税务局打招呼。但是如果你自己不确定自己究竟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你可以给税务局打个电话,说明你的情况,问他们认为你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如果你想办得更稳妥一些,可以填一张《确定居住状态》表(分离开加拿大和进入加拿大两种表),把表给税务局请他们帮你做个分析判断。

如果你自己的判断与税务局的判断有出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有朋友已经在别的帖子里讲过了,税务局所说的居民,与移民局所说的永久居民和落地移民,还有MSP所说的居民,都分别是不同的概念,彼此都不相等。

即使你是永久居民或落地移民,甚至你是加拿大公民,如果你的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与加拿大没有显著的居住联系,则你不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税务局认为的应为全球收入报税的居民,也不一定是加拿大公民或落地移民,还有一些其它身份的人也属于居民,比如难民、持工作签证长期工作居住者等。

如果你原来是居民,现在离开加拿大,比如回流中国者,要想把自己变成非居民,必须切断与加拿大的显著联系,比如要处理掉住房、配偶和受抚养孩子也要离开等,否则即使你人已经离开,但可能还被税务局认做应纳税的居民。

而如果你原来是非居民,现在以落地移民的形式进入了加拿大,判断你是否已经成为了应纳税的居民还是仍然属于非居民,虽然理论上判断条件与前者基本相同,但在最近一年里,税务局实际的判断似乎相对前者要宽松一些。

多数的移民家庭都是全家集体登陆,申请成为落地移民,并取得枫叶卡。其中很大一部分家庭,虽然是一起登陆,但并不是全体定居下来,通常是先生并未在加拿大住下来,而是回国继续料理那里的生意,每年飞来飞去在加拿大住一段日子(一般不足183天)。以往按照对税务政策的理解,比如像那位朋友在那个专门说这个问题的帖子里所介绍的,对这位飞人先生来说,他的太太和孩子已经在加拿大定居了,甚至还买了联名的住房,这就已经与加拿大建立了至少三项主要居住联系(你登陆申请成为落地移民这个事件本身也是一项主要居住联系),还申请了医疗卡,考了加拿大驾照,开了银行账户,申请了信用卡,这就又有了至少四项次要居住联系。如果你仔细读读税务局关于判断居住状态的说明文件,你会说这种情况已经显然是属于应纳税居民了。

但是,在最近的一年里,很多情况如上所述并且自己从第一年起就已经自觉地把自己当作应纳税居民规规矩矩把自己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的飞人,收到了来自加拿大税务局的信,被告知自己属于非居民,不应该报税,所以税务局已经把他前几年报的税给退了,并且要求他把以前申请并已经领取的福利如GST退税给税务局退回。有的飞人朋友在收到这封信的时候不知就里,拿着去问“会计师”,“会计师”告诉他肯定是税务局搞错了。而如果飞人朋友直接给税务局打电话的话,税务局则肯定地答复没有搞错,你就是非居民,请快点把领取的福利给我们退回来,否则罚你。

这样的信我已经从朋友和客户那里见过很多份,所以我确定这不是税务局在个别情况下搞错了弄出来的。

以这位朋友的情况,我初步判断你也属于非居民,前几年的税也不应该报,在你正式来加拿大定居与家人团聚以前,你完全可以不报税。这当然还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来做个最终判断。

这位朋友的英文看来是很好的,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最简便的方法是,直接拿起电话给加拿大税务局拨过去,把你的情况跟对方说清楚,请他们给你做个判断。

如果还不放心,就从税务局网站上下载那个《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填好寄给税务局,等他们书面答复,这样最牢靠,可以避免跟税务局的官司。

:wdb10::wdb10::wdb17::wd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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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报了.三个月前收到税务局的信,说我家先生是非税务居民,不用再报了。解脱了,前两年白折腾。


I got the confirmation letter from CRA in this Jan. that I am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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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孺子牛: 是你们主动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吗? 填了那个表吗? 我前几天去听了一个报税讲座, 主讲会计师说一般不填表那个表,因为填那个表要提供太多信息. 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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