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庭的结果:我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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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厂是 class III,最小分隔距离是300米。

理论上是这样,但有非常多的工业设施是在现有zoning规定出台之前就存在的

949这个地点,应该在1950年代就有水泥搅拌设施,当时附近300米内应该已有不少居民

我们的情况不一样的,我们这里这个是1999年11月的,2000年开始生产的,环保法已经颁布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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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出庭的结果:我输了。

法庭并没有进行太久,好像结果已经准备了,只让我说我想要说的,我很简短地说了最重要的一点,大概10几分钟,然后休庭 15分钟,再回来念了很长的一篇判词,基本上是照抄了环境法庭的决定,说文本会在下周寄给我们。

不能再上诉,是最后的决定。

对方的律师出庭了,穿的律师服,但没有发言,除了说自己的名字和代表谁。

没有判我付对方的律师费。

就这样。

感谢家园网的网友一路陪伴我走过这些日子,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帮助我搞清了很多我原先不明白的问题。今天还有一位网友和我一起出庭,担任翻译。非常感谢大家!

我们不会放弃的,因为污染确实影响公众的健康,我会继续参与社区的其他活动,包括 zoning 的听证,即使这个听证被排在了2019年后。

最后,祝大家春节愉快!
佩服并祝福你,
唐吉珂德式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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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出庭的结果:我输了。

法庭并没有进行太久,好像结果已经准备了,只让我说我想要说的,我很简短地说了最重要的一点,大概10几分钟,然后休庭 15分钟,再回来念了很长的一篇判词,基本上是照抄了环境法庭的决定,说文本会在下周寄给我们。

不能再上诉,是最后的决定。

对方的律师出庭了,穿的律师服,但没有发言,除了说自己的名字和代表谁。

没有判我付对方的律师费。

就这样。

感谢家园网的网友一路陪伴我走过这些日子,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帮助我搞清了很多我原先不明白的问题。今天还有一位网友和我一起出庭,担任翻译。非常感谢大家!

我们不会放弃的,因为污染确实影响公众的健康,我会继续参与社区的其他活动,包括 zoning 的听证,即使这个听证被排在了2019年后。

最后,祝大家春节愉快!

祝贺小小老师,看来是入门了。俺爷爷说过:入门既不难,深造也是办得到的。加油!:wdb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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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的原委是这样的:

环境局签发了给沥青厂的新的污染排放许可证,允许沥青厂在原来的基础上怎加设备,加大排放量,附加了一些条件,比如有人投诉时,要调查,写报告给环境局,环境局说在这些附加的条件下,可以保证沥青厂对公众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减低。

安省的 environmental bill of rights 简称 EBR 允许安省居民在15天内向 environmental review tribunal 简称 ERT 申请上诉。我们申请了。

是否准许上诉的标准来自 EBR 的第41节:

41. Leave to appeal a decision shall not be granted unless it appears to the appellate body that,

(a) there is good reason to believe that no reasonable person, having regard to the relevant law and to any government policies developed to guide decisions of that kind, could have made the decision; and

(b) the decision in respect of which an appeal is sought could result in significant harm to the environment. 1993, c. 28, s. 41.


ERT 驳回我们的申请,理由是第一个条件不满足,第二个就没必要在讨论;我们再申请 review,再次驳回,同样的理由。

法律允许向 Ontario Court 申请 judicial review ERT 的 decision。 我申请了,就是昨天的开庭,法庭认为 ERT carefully 考虑了我们的意见,不同意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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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看看比较具体一点的东西:

实际上这个沥青厂是从一开始 (1999年11月)就违反了所有的安省和多伦多市的相关法律的,因为那个时候这里的所有建筑物已经在这里很多年了,包括居民区,沥青厂作为 Class III 的工业设施是不允许离这些敏感土地用途 (就是非工业的土地用途)这么近的。环保法当时已经颁布多年,相关的法规也已经很多了。

但是,在整个设厂过程中,公众是处于不知情的状况中,无论是市政府的土地用途审批还是环境局的污染排放许可都没有经过公众意见征询这个环节。当他们开始生产的时候,社区的反应就是开会,打电话,向安省环境局和多伦多市政府报告,结果就是长达10多年的行政过程,相关的报告多达近5000页在环境局的资讯室,我发现这些还没有包括所有我们的材料。市政府大概是有4份正式的报告,但是具体多少资料在市政府我们没有查过。一直没有正经的上法庭这样的事情,因为大家没有头绪。因为省市两级政府对民众说的都是:"they are allowed." 就是沥青厂这样做是政府允许的,大家虽然不理解,也无从深究。

我们后来知道环境局在考虑他们的新的排放许可,也逐渐了解到我们是可以申请上诉的,一旦新的许可证出台。所以在新的许可证出台的时候,我们开始了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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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焦点现在是,是否满足:

there is good reason to believe that no reasonable person, having regard to the relevant law and to any government policies developed to guide decisions of that kind, could have made the decision;

ERT 的判决使用了这样的观点,环境局的工程师是专业人员,ERT 更看重他们的意见。

那么,环境局的根据是什么呢?他们的根据是沥青厂聘请的一家公司的两份技术报告,一个是噪音评估,另外一个是排放模型报告。两份报告的结论都是基于模型计算的结果。结果就是污染排放符合环境局的要求。

安省环保法第14节:
14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2) but despite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Act or the regulations, a person shall not discharge a contaminant or cause or permit the discharge of a contaminant into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if the discharge causes or may cause an adverse effect. 2005, c. 12, s. 1 (5).


Exceptions

(2) Subsection (1) does not apply to,

(a) a discharge that is authorized under this Act or the Ontario Water Resources Act, if the discharge does not cause and is not likely to cause an adverse effect; or

(b) a discharge of a contaminant that arises when animal wastes are disposed of in accordance with normal farming practices, if the only adverse effect that is caused or that may be caused by the discharge is an adverse effect referred to in clause (a) of the definition of “adverse effect” in subsection 1 (1). 2005, c. 12, s. 1 (5).



“adverse effect” means one or more of,

(a) impairment of the quality of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for any use that can be made of it,

(b) injury or damage to property or to plant or animal life,

(c) harm or material discomfort to any person,

(d) an adverse effect on the health of any person,

(e) impairment of the safety of any person,

(f) rendering any property or plant or animal life unfit for human use,

(g) loss of enjoyment of normal use of property, and

(h) interference with the normal conduct of business; (“conséquence préjudiciable”)

所以符合环境局的要求应该理解为不造成或不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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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楼主的贴都找不到多少有用信息。

对方律师穿什么衣服这些对打官司有用吗?

我想了解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只有一个短句子。如果你真想在论坛寻求意见,最起码该有的信息要写明白啊


小喇叭以前在论坛上提供的信息确实不多,主要是发泄个人情绪。 但对他敢于走正规法律渠道维权,敢于上庭表达自己意见,我是非常钦佩不已的。 这正是咱们绝大多数华人需要学习的地方,要敢于走正当法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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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反驳理由是,

两份技术报告的模型结果都没有经过检验,而且与环境局自己的一个研究结果不符。

环境局的这个研究结果发布在环境局的指南 D-6中,这个研究结果说, class III 工业设施对离它 300 米的范围内造成不利影响,对离它 1000 米 的范围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地区的实际情况是300米内几千人,1000米范围内上万人。沥青厂对这些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我们这里多年来的发生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局在指南 D-6中的研究有更多的工程师参与,人数多过审核沥青厂申请的工程师,而且这个研究结果是基于历史数据的,历经多年的检验的,而沥青厂提交的报告是没有任何实际数据做验证的,和在我们当地发生的事实不符的。

ERT 怎么不更看重 D-6中的研究结果呢?

ERT 在决定中完全回避了这个问题,写了很多,就是漏掉关键点。

昨天在法庭,我提到了这点,我说,如果环境局的工程师能证明 D-6中的研究结果是错的,那这个许可证可以签发,如果不能证明,就没有理由签发这个许可证。因为沥青厂肯定对300米内造成不利的影响,
对1000米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你们可以没有良心,闭上眼睛,假装这些人没有遭受污染的 adverse effects 吗?

结果就休庭了,然后念了一大篇,就是 ERT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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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的环境污染很严重,原因我个人认为是,环境法规落后于时代,而且环境局执法不力。我们的例子说明,环境局站在污染排放者那一边,而不是站在污染受害者一边。很奇怪的。

安省可能最严重的污染地点在一个被称作化学谷的地方,那里的民众已经斗争了多年,也得到了一些媒体和组织的声援,但是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目前两家大报联合调查,希望能获得解决:

https://www.thestar.com/news/world/...-valley-is-toxic-soup-making-people-sic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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