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相继爆出环保问题,首先是中国天津的仓库爆炸案,后来是德国的大众汽车尾气门事件,再有我们社区的沥青厂污染问题,全部可以归结为环保法规如何执行的问题。
虽然这些事情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具体的事情也不相同,但问题的本质却是惊人地相似,没有严格执行法规,而是弄虚作假,为追求某些人的利益,置其他人于不顾。
第一个例子,中国天津的事件起因是通过内部作业把仓库设在不应该的地方,所有的监管部门没有尽责,应该是红灯给了绿灯,如果监管部门坚持原则,这家公司就不会在那个地方。
第二个例子,德国大众汽车尾气检测造假,汽车只在检测时符合环保规定,其他时候污染排放超标。
第三个例子,我们社区的沥青厂则结合了两者,既在选址时违规,把沥青厂放在了不应该的地方,又在检测时造假,只要在检测时达标就好,平时没有有效的监测和管理。
其实到了今天,环保的理念在这个世界上已经讲了多年了,各国政府都有环境部门,有相应的法规,大同小异。人性基本上是一样的,所以错误的发生也是基本上一样的,防止的方法也应该是基本一样的,不管在哪个国家。我想举我最熟悉的例子来说明问题是如何发生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防止的办法是什么。
这家沥青厂是1999年底和2000年初开始建的。它的原名和地址都和现在的不同,地址是北边的一个地方。当时它是租了这里的一小块空地。很小,除了机器和材料堆,就没空间了,所以他们是完全没有绿化带和前后左右的间隔的,我们和那个空地之间当时连围墙都没有,只有一些小树。
这个地区 zoning 是 industrial M3, 这个zoning 挺奇怪,有很多的用途是非工业的,比如:图书馆,博物馆,大学,社区中心,宾馆等等,是个混合的区域,因为在市中心,非工业的用途更多,尤其商店,饭店特别多,感觉是定位为商业区更确切一些。这里的工业用途也是些仓库,修车铺,烘陪店之类的较多,比较重的工业设施是垃圾中转站。这个区域总的面积很小,四周是大片的居民区。
市政府在沥青厂租用这块地时是使用了这样的句子:“it is deemed as manufacturing”,而制造业是M3 zoning 的一个 permit use。在其后的10 多年里,市政府一直告诉公众的是:这里是工业区,而沥青厂是制造业,是可以在这里的。
实际上工业设施是分等级的,很明显的一个商场的仓库和一个沥青厂是完全不同的。安省环境部有一个不同用途的土地兼容的 Guideline, 一个D 系列的文件,其中D-6 很具体地谈到了工业设施分三级,沥青厂是第三级,最重的工业设施,并提到它离非工业设施的最小间隔距离是300米。按照这个指南,那么这个地方就应该不能是沥青厂的厂址,因为最近的非工业设施是0米,我们的楼里有带室外露台的饭店,商场,办公室,以及居民。周围其他的楼包括办公室,商场,教会等等,离市里规划的法定居民区的距离是250米,小于300米。
但是一般人是看不出问题的,原因在于所有的政府部门没有人说工业设施是分等级的,工业区是各不相同的,工业设施尤其重工业设施和非工业设施是要有起码的分隔距离的,相反他们一直说这里是工业区,工厂是可以在这里的。而且在每一份报告中,他们对沥青厂的周围环境的描述是:周围的土地有多种用途,包括垃圾中转站。居民区在500米外。一栋长期护理中心在某某处。这样一来就是专业人士也看不出问题,多种用途,没有一一例举,只举了垃圾站,那个在某某处的长期护理中心,也是老人院,离沥青厂的距离是250米,在居民区内,它的后面是公园,然后是独立屋小区。市政府写的报告有好几份,分别在2003, 2008, 2014年回应民众或议员的要求,可以在网上看到,这一部分的内容一直延续。
在这个用地审批过程中,市政府完全略去了公众意见征询程序,社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了这个沥青厂。从此也展开了社区和市政府之间长达15年的争执,至今仍在继续。
主要的争执点:沥青厂是不是合法的在这个区域
涉及到的by-law (市政府法规):首先,zoning by-law 中的土地合法用途并没有包括沥青厂,他们只是把沥青厂视为制造业,从而转换成一个合法用途;其次,zoning by-law 中的土地合法用途特别提到:Recycling operation and storage 应该在建筑物内。
沥青厂使用废旧的沥青和水泥块,粉碎后再生产热沥青。作业和储存全在室外,他们自己也说他们的作业包括recycling 。但市政府说他们是制造业,不受此限。
另外我们自己还和市政府争论夜间不应作业,根据市政府的噪音条例,居民住的地方就是居民区,噪音管制和居民区一样。市政府的解释,这里是商业楼,不执行这个法规。可明明那个法规说了只要有一部分有人居住,就是居民区。
这里还牵扯到另一个问题,就是营业执照,一开始他们说沥青厂的营业执照是市政府发的,后来我们发现沥青厂水泥厂这些企业不归市政府发营业执照,市政府又改口说他们不要求沥青厂有营业执照。目前这个问题还是疑团,他们究竟有没有营业执照?
沥青厂作业需要向省环境部申请一个许可证(以前叫 COA 现在叫 ECA,是关于 air 的,排放影响空气质量),在申请这个证的时候,他们使用的是公司的原名和原地址。在相关地址栏填了现在这个地址。他们在这里设了机器,是在室外,很高,大约是45英尺。
环境部的证是怎样申请的呢?沥青厂打报告,请检测公司检测,然后符合了相关标准,环境部就发证。如果检测不合格呢?再测,直至合格。检测时当然是有准备的,很充分地准备,比如去年夏天先冲洗4天,然后检测。这就象大众汽车的检测了。
环境部审批这个证的过程中,也有公众意见征询程序,在网上公布,一定时间内公众可以发表意见,批准后15天内公众可以上诉。但很可惜没有人知道他们申请,也没有人知道环境部什么时候听取意见,更不知道什么时候批准,当然也没有人知道上诉。在这个过程中民主再一次缺失。
当时这里的人以为生产沥青是临时的,后来才发现他们一直在这里而且不断扩大机器。但没有人知道怎样有效地解决问题,反映了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说他们合法。再反映,同样的答复,无限循环。。。
安省环境保护法有两个地方和这个案子有关,一个是 Section 9 ,它说检测符合要求,给于发证, 另一个是Section 14,它说即使检测符合要求,如果它的作业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可以发证,并且定义了不利影响。
我们现在问环境部:他们和我们零距离,而且室外作业,有没有可能对我们造成不利影响?环境部坚持说:没有证实有不利影响。但我的理解:应该他们证明完全没有不利影响才对,因为他们可能对我们造成影响是常识,目前世界上没人能证明这种情况下(零距离,室外作业)没有不利影响吧。
这个证发了之后5年内不能要求环境部重新考虑,只有5年以上的公众才可以申请环境部重新考虑。我们很不幸,今年才知道我们有这个权利,所以是15年后我们才第一次申请环境部重新考虑 (review)。
我们现在的问题在于政府部门没有人愿意解决问题,谁都不承认自己作错了。关于沥青厂不应该在这个地方作业,市政府推给省环境部,说是环境部发的许可证,省环境部说,zoning 问题,这个是市政府管的。至于我们的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部说他们没有专门针对居民的法规,居民是市政府管,工作环境是劳动部管,劳动部说:他们管发生在我们工作地方的环境污染,这个污染来自邻居是环境部管,市政府还是强调环境部发的许可证,环境部管。结果我们这些受害人成了皮球,推来踢去,没人解决问题。沥青厂正好继续作业,继续污染我们。
总的感觉,如果执法人员铁了心不讲理,百姓很难对付这种局面,因为私人律师不会因为你一个案子和政府相关部门翻脸,他们要和那些部门合作才有前途。有些法律组织可以依靠,但很难排上队,可见加拿大这种事不少,这么多人需要帮助。在行政管理方面政府的体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百姓无辜成了受害人,明显的违法行为,居然没人叫停,没人负责,任其继续。太需要正直,有道德,负责任的人在政府里工作了。没有好人去执法,法规会在具体案例中走样。
这两天有风,风把粉尘,烟雾,臭味全刮来我们的楼里,加上噪音和震动,真不让人活了。
纵观整个事件,首先,公众对社区内正在进行的事情没有知情权,民主程序全部缺失;第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有人有意帮助了沥青厂,从开始到现在;第三,在事情已经很明显的时候,仍然没有任何部门出面解决问题,停止沥青厂对公众和环境的严重污染。
这里只是罗嗦了一些事实。希望网友能提提看法,意见。也许能帮助整理出一些有用的东西。
虽然这些事情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具体的事情也不相同,但问题的本质却是惊人地相似,没有严格执行法规,而是弄虚作假,为追求某些人的利益,置其他人于不顾。
第一个例子,中国天津的事件起因是通过内部作业把仓库设在不应该的地方,所有的监管部门没有尽责,应该是红灯给了绿灯,如果监管部门坚持原则,这家公司就不会在那个地方。
第二个例子,德国大众汽车尾气检测造假,汽车只在检测时符合环保规定,其他时候污染排放超标。
第三个例子,我们社区的沥青厂则结合了两者,既在选址时违规,把沥青厂放在了不应该的地方,又在检测时造假,只要在检测时达标就好,平时没有有效的监测和管理。
其实到了今天,环保的理念在这个世界上已经讲了多年了,各国政府都有环境部门,有相应的法规,大同小异。人性基本上是一样的,所以错误的发生也是基本上一样的,防止的方法也应该是基本一样的,不管在哪个国家。我想举我最熟悉的例子来说明问题是如何发生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防止的办法是什么。
这家沥青厂是1999年底和2000年初开始建的。它的原名和地址都和现在的不同,地址是北边的一个地方。当时它是租了这里的一小块空地。很小,除了机器和材料堆,就没空间了,所以他们是完全没有绿化带和前后左右的间隔的,我们和那个空地之间当时连围墙都没有,只有一些小树。
这个地区 zoning 是 industrial M3, 这个zoning 挺奇怪,有很多的用途是非工业的,比如:图书馆,博物馆,大学,社区中心,宾馆等等,是个混合的区域,因为在市中心,非工业的用途更多,尤其商店,饭店特别多,感觉是定位为商业区更确切一些。这里的工业用途也是些仓库,修车铺,烘陪店之类的较多,比较重的工业设施是垃圾中转站。这个区域总的面积很小,四周是大片的居民区。
市政府在沥青厂租用这块地时是使用了这样的句子:“it is deemed as manufacturing”,而制造业是M3 zoning 的一个 permit use。在其后的10 多年里,市政府一直告诉公众的是:这里是工业区,而沥青厂是制造业,是可以在这里的。
实际上工业设施是分等级的,很明显的一个商场的仓库和一个沥青厂是完全不同的。安省环境部有一个不同用途的土地兼容的 Guideline, 一个D 系列的文件,其中D-6 很具体地谈到了工业设施分三级,沥青厂是第三级,最重的工业设施,并提到它离非工业设施的最小间隔距离是300米。按照这个指南,那么这个地方就应该不能是沥青厂的厂址,因为最近的非工业设施是0米,我们的楼里有带室外露台的饭店,商场,办公室,以及居民。周围其他的楼包括办公室,商场,教会等等,离市里规划的法定居民区的距离是250米,小于300米。
但是一般人是看不出问题的,原因在于所有的政府部门没有人说工业设施是分等级的,工业区是各不相同的,工业设施尤其重工业设施和非工业设施是要有起码的分隔距离的,相反他们一直说这里是工业区,工厂是可以在这里的。而且在每一份报告中,他们对沥青厂的周围环境的描述是:周围的土地有多种用途,包括垃圾中转站。居民区在500米外。一栋长期护理中心在某某处。这样一来就是专业人士也看不出问题,多种用途,没有一一例举,只举了垃圾站,那个在某某处的长期护理中心,也是老人院,离沥青厂的距离是250米,在居民区内,它的后面是公园,然后是独立屋小区。市政府写的报告有好几份,分别在2003, 2008, 2014年回应民众或议员的要求,可以在网上看到,这一部分的内容一直延续。
在这个用地审批过程中,市政府完全略去了公众意见征询程序,社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了这个沥青厂。从此也展开了社区和市政府之间长达15年的争执,至今仍在继续。
主要的争执点:沥青厂是不是合法的在这个区域
涉及到的by-law (市政府法规):首先,zoning by-law 中的土地合法用途并没有包括沥青厂,他们只是把沥青厂视为制造业,从而转换成一个合法用途;其次,zoning by-law 中的土地合法用途特别提到:Recycling operation and storage 应该在建筑物内。
沥青厂使用废旧的沥青和水泥块,粉碎后再生产热沥青。作业和储存全在室外,他们自己也说他们的作业包括recycling 。但市政府说他们是制造业,不受此限。
另外我们自己还和市政府争论夜间不应作业,根据市政府的噪音条例,居民住的地方就是居民区,噪音管制和居民区一样。市政府的解释,这里是商业楼,不执行这个法规。可明明那个法规说了只要有一部分有人居住,就是居民区。
这里还牵扯到另一个问题,就是营业执照,一开始他们说沥青厂的营业执照是市政府发的,后来我们发现沥青厂水泥厂这些企业不归市政府发营业执照,市政府又改口说他们不要求沥青厂有营业执照。目前这个问题还是疑团,他们究竟有没有营业执照?
沥青厂作业需要向省环境部申请一个许可证(以前叫 COA 现在叫 ECA,是关于 air 的,排放影响空气质量),在申请这个证的时候,他们使用的是公司的原名和原地址。在相关地址栏填了现在这个地址。他们在这里设了机器,是在室外,很高,大约是45英尺。
环境部的证是怎样申请的呢?沥青厂打报告,请检测公司检测,然后符合了相关标准,环境部就发证。如果检测不合格呢?再测,直至合格。检测时当然是有准备的,很充分地准备,比如去年夏天先冲洗4天,然后检测。这就象大众汽车的检测了。
环境部审批这个证的过程中,也有公众意见征询程序,在网上公布,一定时间内公众可以发表意见,批准后15天内公众可以上诉。但很可惜没有人知道他们申请,也没有人知道环境部什么时候听取意见,更不知道什么时候批准,当然也没有人知道上诉。在这个过程中民主再一次缺失。
当时这里的人以为生产沥青是临时的,后来才发现他们一直在这里而且不断扩大机器。但没有人知道怎样有效地解决问题,反映了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说他们合法。再反映,同样的答复,无限循环。。。
安省环境保护法有两个地方和这个案子有关,一个是 Section 9 ,它说检测符合要求,给于发证, 另一个是Section 14,它说即使检测符合要求,如果它的作业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可以发证,并且定义了不利影响。
我们现在问环境部:他们和我们零距离,而且室外作业,有没有可能对我们造成不利影响?环境部坚持说:没有证实有不利影响。但我的理解:应该他们证明完全没有不利影响才对,因为他们可能对我们造成影响是常识,目前世界上没人能证明这种情况下(零距离,室外作业)没有不利影响吧。
这个证发了之后5年内不能要求环境部重新考虑,只有5年以上的公众才可以申请环境部重新考虑。我们很不幸,今年才知道我们有这个权利,所以是15年后我们才第一次申请环境部重新考虑 (review)。
我们现在的问题在于政府部门没有人愿意解决问题,谁都不承认自己作错了。关于沥青厂不应该在这个地方作业,市政府推给省环境部,说是环境部发的许可证,省环境部说,zoning 问题,这个是市政府管的。至于我们的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部说他们没有专门针对居民的法规,居民是市政府管,工作环境是劳动部管,劳动部说:他们管发生在我们工作地方的环境污染,这个污染来自邻居是环境部管,市政府还是强调环境部发的许可证,环境部管。结果我们这些受害人成了皮球,推来踢去,没人解决问题。沥青厂正好继续作业,继续污染我们。
总的感觉,如果执法人员铁了心不讲理,百姓很难对付这种局面,因为私人律师不会因为你一个案子和政府相关部门翻脸,他们要和那些部门合作才有前途。有些法律组织可以依靠,但很难排上队,可见加拿大这种事不少,这么多人需要帮助。在行政管理方面政府的体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百姓无辜成了受害人,明显的违法行为,居然没人叫停,没人负责,任其继续。太需要正直,有道德,负责任的人在政府里工作了。没有好人去执法,法规会在具体案例中走样。
这两天有风,风把粉尘,烟雾,臭味全刮来我们的楼里,加上噪音和震动,真不让人活了。
纵观整个事件,首先,公众对社区内正在进行的事情没有知情权,民主程序全部缺失;第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有人有意帮助了沥青厂,从开始到现在;第三,在事情已经很明显的时候,仍然没有任何部门出面解决问题,停止沥青厂对公众和环境的严重污染。
这里只是罗嗦了一些事实。希望网友能提提看法,意见。也许能帮助整理出一些有用的东西。
最后编辑: 201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