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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会申请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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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下面的规定,我认为使馆不是禁止游行的地区。只是要设置警戒线。
第二个规定里的道路我不熟悉,不知道是不是包括了。

就算不能游行。递交申请这一步应该可以做到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颁布时间: 1989-12-28 实施时间: 1989-12-28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9/12/28
【实施日期】 1989/12/28
【内容分类】 民主政治建设
【文号】
【题注】 (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施行)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首都的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5 日前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加盖该组织的公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 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负责人不在住址,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 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将协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 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除申请参加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加入。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金黄色绳带标志的临时警戒线。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第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 米内,非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天安门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秩序,并佩戴明显标志。负责人应当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二的人员维持秩序。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与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保持联系,保障活动依法进行。佩戴的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http://www.bjgaj.gov.cn/web/gspdAction.do?method=getFlfgInfo&lawid=38
 
最后编辑: 20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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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同学看看这个范围里有没有加拿大使馆?
http://www.bjgaj.gov.cn/web/gspdAction.do?method=getFlfgInfo&lawid=18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颁布时间: 1990-01-11 实施时间: 1990-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为10米至300米内,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此, 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道路和场所属于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周边距离的范围:
天安门广场以西至六部口北口的西长安街路段, 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侧路,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与西交民巷交叉路口以东的西交民巷路段;
府右街、文津街、南长街、北长街、景山西街、陟山门街、故宫博物院北门以西的景山前街路段;
台基厂街、正义路、台基厂街与东交民巷交叉路口以西的东交民巷路段;
东安门大街与北河沿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北河沿大街路段、智德北巷;
阜成路与三里河路交叉路口以南至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楼南端的三里河路段,以西到阜成路10号楼的阜成路路段;
钓鱼台国宾馆以西、以南300 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首都机场、火车站、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距离300 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按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的范围执行。
天安门广场:北至天安门城墙和中山公园南门、 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含东西侧的红墙),南至正阳门,西至人民大会堂东侧栅栏、西交民巷东口,东至历史博物馆、东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
二、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本规定第一项划定的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0年1 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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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 2012-03-11

四有心人

佛度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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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申请,伟光正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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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管警察说清楚,或许可以。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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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还是别了,北京这地方,不行,离首都太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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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了吗?决不可在北京集会!北京是什么地方,还不明白吗,不要太天真!先不说和谐与维稳,移民这事,国内的很多人都未必理解你,骂你两句洋奴才死活要出国不说,政府看到要移民的如此疯狂,再给你上个紧箍咒,看你怎么办。清醒清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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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请别人身攻击, 可以发表您的看法, 但别人的观点和您不同,就是"二", 我只能摇头了, 都是一起移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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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 我们都应该有一定了解.

就我和一部分移友而言, 移民已经是逃避, 只是我越来越觉得 - 逃不掉de

1. 即使到了加拿大, 也仍然会被很多国内的问题所影响, "全球经济一体化", 亲戚朋友也都在国内
2. 最坏的情况是真出不去了-- 时间越长, 变数越多, 自身的, 外界的...

明知难为, 到了时候, 也要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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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变通的办法,在北京搞个聚餐,然后搞张大纸,写的内容可以参考香港集会的.
每个人署名(按手印就不必了,好像外国人不兴这个),过程必须严肃,不可嬉闹.
过程录像.然后几个人直接把大纸和VCD送到使馆,最好能亲自交给BOSS,并口头阐述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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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很有必要。但游行示威是万万不可的。可否弄一封申诉信,然后弄个网上签名,寄到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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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该认怂,就得认,不然,你出国干嘛,我要说的是,如果集会,惹恼了当局,关上大门,那时,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答,更何况部分红眼病的人民群众,支持当局,骂你洋奴,卖国贼什么的,那就把大伙坑了,没见现在舆论已经开始批判投资移民的事了吗,低调点,香港和大陆毕竟是一国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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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该认怂,就得认,不然,你出国干嘛,我要说的是,如果集会,惹恼了当局,关上大门,那时,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答,更何况部分红眼病的人民群众,支持当局,骂你洋奴,卖国贼什么的,那就把大伙坑了,没见现在舆论已经开始批判投资移民的事了吗,低调点,香港和大陆毕竟是一国两治,

在BJ搞意淫一下算了,千万别当真。

BJ是和谐社会(政治),HK是法治社会(契约)。

正确的事选择错误的地点做同样是无益的。

技术上,去使馆区(参见LZ援引的法条)示威请愿是需要国务院(温总理)批准的。这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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