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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以华侨身份收养福利院儿童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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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特别痛苦,想借此地再次倾诉,希望这样可以让自己心境好转一点点,更希望有能力的人帮我出出点子。

我的故事,大约两年之前,我发过求助贴,想了解详细情况的朋友可以去看。
我在2013年在国内的福利院收养了一名残疾儿童,至今,一直在办理孩子的签证事宜。
经历了很多,从一开始的对收养知识一窃不通,到后来的补充各项流程、满怀希望地得到安省政府的批准收养和中国收养中心的审核的信函等文件,这期间,忍受着与孩子分离之苦,忍受着一年往返四次至五次中加的疲惫之苦。。。。。
直到现在,基本绝望!
最后发现,加拿大华侨(即PR卡永久居民),在中国收养小孩根本没有法律途径。原因是在加拿大方面认为这种收养是跨国收养,属于海牙公约范畴。而中国认为我是中国公民,法律上的身份不是外国人,是华侨,并不属于外国人收养。所以,中国收养中心的信函中明确说明是依据华侨收养的规定办理的收养手续。而加拿大方面一定要求中国收养中心的信件中注明法律依据是海牙公约。
但,确实不是依据的海牙公约呀!所以,我在等漫长的大庭。好象结果也不一定乐观。
谁能帮帮我呢?漫长的等待,我还能坚持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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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特别痛苦,想借此地再次倾诉,希望这样可以让自己心境好转一点点,更希望有能力的人帮我出出点子。

我的故事,大约两年之前,我发过求助贴,想了解详细情况的朋友可以去看。
我在2013年在国内的福利院收养了一名残疾儿童,至今,一直在办理孩子的签证事宜。
经历了很多,从一开始的对收养知识一窃不通,到后来的补充各项流程、满怀希望地得到安省政府的批准收养和中国收养中心的审核的信函等文件,这期间,忍受着与孩子分离之苦,忍受着一年往返四次至五次中加的疲惫之苦。。。。。
直到现在,基本绝望!
最后发现,加拿大华侨(即PR卡永久居民),在中国收养小孩根本没有法律途径。原因是在加拿大方面认为这种收养是跨国收养,属于海牙公约范畴。而中国认为我是中国公民,法律上的身份不是外国人,是华侨,并不属于外国人收养。所以,中国收养中心的信函中明确说明是依据华侨收养的规定办理的收养手续。而加拿大方面一定要求中国收养中心的信件中注明法律依据是海牙公约。
但,确实不是依据的海牙公约呀!所以,我在等漫长的大庭。好象结果也不一定乐观。
谁能帮帮我呢?漫长的等待,我还能坚持下去吗?

不了解这方面情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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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90年代末发生过美国PR申请收养中国孤儿后,美国PR想退还孤儿到中国,依据是收养孩子的时候自己还不是美国公民,然后想把孤儿退还给孤儿院的奇葩事件(还是名人),虽然后来孤儿被转交给美国相关机构,然后被转交给其他美国人抚养,但是法律相关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网上有人说是先名义上退回中国孤儿院,然后被美国人再次收养,但这样是不符合美国法律的,美国法律规定不能私下或者经过国外转让孩子)

在此之前,pr和公民收养孩子是一个待遇。

在此之后,中国不得不考虑pr回流退还孤儿的问题。PR收养孩子就很难了。并且要签订合同不得退回。

所以,一切都是那个退还领养孤儿的名人造成的。
 
最后编辑: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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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90年代末发生过美国PR申请收养中国孤儿后,美国PR想退还孤儿到中国,依据是收养孩子的时候自己还不是美国公民,然后想把孤儿退还给孤儿院的奇葩事件(还是名人),虽然后来孤儿被转交给美国相关机构,然后被转交给其他美国人抚养,但是法律相关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网上有人说是先名义上退回中国孤儿院,然后被美国人再次收养,但这样是不符合美国法律的,美国法律规定不能私下或者经过国外转让孩子)

在此之前,pr和公民收养孩子是一个待遇。

在此之后,中国不得不考虑pr回流退还孤儿的问题。PR收养孩子就很难了。并且要签订合同不得退回。

所以,一切都是那个退还领养孤儿的名人造成的。
你说的不对哦!即领不管是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都不是件容易的。必竞收养时都写过保证书的。这并不是我要讨论的关键。

目前,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人与持有美国护照的美国人都可以收养中国弃婴,而且在美国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材料等是不一样的。

我出的问题是:目前,持有加拿大PR卡的中国人与持有加拿大护照的加拿大人法律上是都可以收养中国弃婴的,但因为加拿大移民局要求的法律文件两者相同,而造成实际操作时持有PR身份的中国华侨是无法办到收养中国弃婴的(即使是孤残儿童)。

因为中国的收养法律,明确是按三种身份区别对待办理收养手续:1.中国公民在区一级民政局办理 2.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即PR) 在市一级民政局办理 3外人国在省一级民政局办理;三种身份,要的法律文件也是不同的。但在加拿大方面,PR与加拿大公民,移民局要求的法律文件是一样的,所以,相当于不给持有PR卡的人这种收养机会。

这是不是涉及到了人权的问题了呢,期待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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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以前,并没有三个身份区别,pr和公民当做一个序列。既只有两个序列:1,中国国内人。2,国外居民。

仅仅在某知名美国PR退还孤儿事件之后,才变为三个身份区别。pr和公民被分开作为两个序列。

我知道你很气愤你的收养证件得不到解决。但是这些政策都是有原因的。

原因就是90年代末美国pr退还孤儿事件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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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交钱多吧。
我觉得楼主是不是该打点一下?
目前这样,也不少交钱。目前讨论的不是费用问题,而是法律途径问题。

加拿大法律给PR这种身份的人根本没修这条路。
之前曾经在加拿大移民局网站上看到了中国华侨收养的规定,与加拿大公民是区别对待的,我就是看了那个网页后,按照上面的规定准备了材料,结果呢,移民局收到了我努力拿到的相关文件后又变了,又要按加拿大人的法律规定来要求我的文件,那是万万做不到的,因为我确实不是加拿大公民。如果我做到了,反而是肯定有法律问题的(本案中孩子的来源等问题都是经过了移民局调查认可是真实的)。

当然,现在还不是最后的结果,我着急的是时间,是母女分离的时间,孩子越来越大,感情越来越丰富,知道想妈妈。我这方面,又有移民监的居住时间问题,目前不得已与孩子分离状态。旅游签证又拒。

这个孩子出生十天被亲生父母遗弃,难道她真的找个妈妈爱她就这样难吗?我这样付出值吗?已付出很多进退两难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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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样,也不少交钱。目前讨论的不是费用问题,而是法律途径问题。

加拿大法律给PR这种身份的人根本没修这条路。
之前曾经在加拿大移民局网站上看到了中国华侨收养的规定,与加拿大公民是区别对待的,我就是看了那个网页后,按照上面的规定准备了材料,结果呢,移民局收到了我努力拿到的相关文件后又变了,又要按加拿大人的法律规定来要求我的文件,那是万万做不到的,因为我确实不是加拿大公民。如果我做到了,反而是肯定有法律问题的(本案中孩子的来源等问题都是经过了移民局调查认可是真实的)。

当然,现在还不是最后的结果,我着急的是时间,是母女分离的时间,孩子越来越大,感情越来越丰富,知道想妈妈。我这方面,又有移民监的居住时间问题,目前不得已与孩子分离状态。旅游签证又拒。

这个孩子出生十天被亲生父母遗弃,难道她真的找个妈妈爱她就这样难吗?我这样付出值吗?已付出很多进退两难咋办??????
可不可以找公证处出公证符合那个啥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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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以前,并没有三个身份区别,pr和公民当做一个序列。

仅仅在某知名美国PR退还孤儿事件之后,才变为三个身份区别。pr和公民被分开作为两个序列。
是吗?我认为从法律上而言,分成三种是正确的。我也知道你说的明星后来有了自己的孩子放弃收养的事件,这一点,我也非常不理解这位母亲,多帮一个孩子有何做不到的,特别不理解。

华侨,也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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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找公证处出公证符合那个啥海牙公约.
关键是不符合,因为海牙公约明确是外国人或长期居住在收养国到被收养国收养孩子。。。。

而中国认为,华侨就是中国公民不符合这样条件。
加拿大方以前认可这种观点,不知道为什么我的案子里不这样判断了,也不知道是移民局的人个判断造成还是其它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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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加拿大不同省的法律不一样,所以还是咨询相关律师比较稳妥。

国内这个政策确实是故意针对pr的。
我所在的安省政府已经给我发了同意收养信了。
当初面试时,移民局要求就是省政府的信和中国收养中心的信。因为是华侨收养,按法律规定,中国收养中心是不用参与的,后来,安省政府与中国收养中心的华侨办公室达成了共识,才给我开了信的(在此还要感谢安省政府和中国收养中心算是照顾我了)。但最后,移民局认为中国收养中心的信只能证实真实性,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里面明确写明是根据华侨收养规定办的收养证,他们要求一定写按照海牙公约才行。

中国收养中心说,确实不是按海牙公约办的,所以不能出具。

我想与大家讨论,如果开大庭,我赢的机会大吗?

加拿大的移民律师我也请了,但基本没去做什么,我很绝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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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90年代末发生过美国PR申请收养中国孤儿后,美国PR想退还孤儿到中国,依据是收养孩子的时候自己还不是美国公民,然后想把孤儿退还给孤儿院的奇葩事件(还是名人),虽然后来孤儿被转交给美国相关机构,然后被转交给其他美国人抚养,但是法律相关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网上有人说是先名义上退回中国孤儿院,然后被美国人再次收养,但这样是不符合美国法律的,美国法律规定不能私下或者经过国外转让孩子)

在此之前,pr和公民收养孩子是一个待遇。

在此之后,中国不得不考虑pr回流退还孤儿的问题。PR收养孩子就很难了。并且要签订合同不得退回。

所以,一切都是那个退还领养孤儿的名人造成的。
自己怀孕了,就弃领养孤儿,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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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网上遇到你这类事情的人很多。

其中有一个人不得不等一年入籍后才得到符合规定的国内文件。
那PR的人权呢?
加拿大法律赋予PR卡这个权利,但实际中不可以实现,这种现象是不对的,我都不理解不相信真的会是这样(特别是调查了事件的真实性后)。

其实,我认为,如果入籍后,相关的法律文件会更乱,之前的收养在中国办的全是华侨的,怎么改成外国人的呢?我真认为那样法律关系更乱。

如果真是那样才行,也只能说明加拿大方面一个问题,就是PR与公民的待遇是不平等的。这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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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入籍,递了申请之后就可以回国陪孩子了,之后过来宣誓唱歌,然后就走正常收养手续不就好了
我11年底登陆,12年回国参加福利院的一个捐助活动中遇到了这个孩子,那时她才一岁三个月,因为有腭裂的残疾,学习说话要大人付出更多,所以,13年一年我基本在国内带孩子,主要是语音培训工作。
所以,我的居住时间今年勉强够更新枫叶卡,哪里够入籍的呀,急的要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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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1年底登陆,12年回国参加福利院的一个捐助活动中遇到了这个孩子,那时她才一岁三个月,因为有腭裂的残疾,学习说话要大人付出更多,所以,13年一年我基本在国内带孩子,主要是语音培训工作。
所以,我的居住时间今年勉强够更新枫叶卡,哪里够入籍的呀,急的要命了。

倾佩LZ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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