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这个判决书已经结束了,其实没有,下面还有几个判断。
(1)原告还控告被告误导性陈述以及掩盖问题。
法官前面已经判了电路问题是“显性问题”,屋顶问题虽然是“隐性问题”,但是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这些问题都结束了,只剩下了地下室的问题。地下室发霉的问题是“隐性问题”,被告虽然被认定不知道发霉的问题,但是行事鲁莽,没有检查是否存在发霉,也没有告知原告地下室发过洪水的事实,负有责任。所以现在来判断被告有没有误导性陈述以及掩盖问题。
原告报告说第一次看房的时候就闻到异味,然后第二次看房的时候发现地下室几乎所有的插座上面都插上了电子除臭器。被告辩称自己抽烟,使用除臭器是为了去除烟味。法官说卖房的过程中使用香水、香烛或者除臭器倒不奇怪。奇怪的是为什么第一次看房没有,第二次就有了呢?据此断定被告是故意掩盖问题,而且这件事足以断定被告进行了误导性陈述。
关于误导性陈述第二部分的判断是:被告说跟自己的经纪和前面的一个看房客说过发洪水的事情,而原告没有问过,所以没有说过;不过原告说自己问过,被告当时摇头。法官说既然被告经纪和前面一个看房客都问过这个问题,被告想必知道如实相告只会让自己的房子卖不出去,所以想必被告会选择保持沉默或者不承认发过洪水。(这个逻辑我也没有想太明白)法官说这件事情上他选择相信原告。结论是主动地掩盖问题和撒谎等同于误导性陈述。
(2)原告是否依赖了被告的误导性陈述做出决策?(天哪,打个官司怎么这么复杂了,我已经有些要发疯了)
法官这里写得比较简单,说原告看房的时候没有发现被淹过的迹象,没有水,哪里会有霉?因此,原告相信被告的话,签了合同。
(3)地下室的问题是否导致了房屋不能居住或者使用受到限制?
法官承认在法律界,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些判例要求必须满足房屋不能居住的条件,另外一些则没有。基本的事实是原告在修复之前把地下室封掉了,没有使用地下室。这个法官倾向于房屋不能居住是一个需要满足的条件,不过只要房屋的一部分不能使用就可以了,不需要整栋房屋都不能使用。所以这个判断也通过了。
(4)原告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里有一条免责条款,这个条款是否可以免除被告的责任?
这个问题法官回答的比较简单:欺骗性质的误导性陈述不受免责条款的限制,被告不能免责。
(5)如何确定损失金额?
这个案子里面,原告的动手能力应该比较强,所以活都是自己干的。原告说他原来还记了一笔账,自己花了多少钱,多少时间在这上面,不过账本后来找不到了。让我惊讶的是,法官居然选择相信了原告,让原告自己报告花了多少钱,多少时间,然后就以此为依据,确定了一个金额让被告赔给原告。
我在看完第二个案例之后,回过头来思考这第一个案例,我觉着原告其实也没有什么过硬的证据,不过法官选择相信原告,不能不说原告的运气不错。
(1)原告还控告被告误导性陈述以及掩盖问题。
法官前面已经判了电路问题是“显性问题”,屋顶问题虽然是“隐性问题”,但是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这些问题都结束了,只剩下了地下室的问题。地下室发霉的问题是“隐性问题”,被告虽然被认定不知道发霉的问题,但是行事鲁莽,没有检查是否存在发霉,也没有告知原告地下室发过洪水的事实,负有责任。所以现在来判断被告有没有误导性陈述以及掩盖问题。
原告报告说第一次看房的时候就闻到异味,然后第二次看房的时候发现地下室几乎所有的插座上面都插上了电子除臭器。被告辩称自己抽烟,使用除臭器是为了去除烟味。法官说卖房的过程中使用香水、香烛或者除臭器倒不奇怪。奇怪的是为什么第一次看房没有,第二次就有了呢?据此断定被告是故意掩盖问题,而且这件事足以断定被告进行了误导性陈述。
关于误导性陈述第二部分的判断是:被告说跟自己的经纪和前面的一个看房客说过发洪水的事情,而原告没有问过,所以没有说过;不过原告说自己问过,被告当时摇头。法官说既然被告经纪和前面一个看房客都问过这个问题,被告想必知道如实相告只会让自己的房子卖不出去,所以想必被告会选择保持沉默或者不承认发过洪水。(这个逻辑我也没有想太明白)法官说这件事情上他选择相信原告。结论是主动地掩盖问题和撒谎等同于误导性陈述。
(2)原告是否依赖了被告的误导性陈述做出决策?(天哪,打个官司怎么这么复杂了,我已经有些要发疯了)
法官这里写得比较简单,说原告看房的时候没有发现被淹过的迹象,没有水,哪里会有霉?因此,原告相信被告的话,签了合同。
(3)地下室的问题是否导致了房屋不能居住或者使用受到限制?
法官承认在法律界,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些判例要求必须满足房屋不能居住的条件,另外一些则没有。基本的事实是原告在修复之前把地下室封掉了,没有使用地下室。这个法官倾向于房屋不能居住是一个需要满足的条件,不过只要房屋的一部分不能使用就可以了,不需要整栋房屋都不能使用。所以这个判断也通过了。
(4)原告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里有一条免责条款,这个条款是否可以免除被告的责任?
这个问题法官回答的比较简单:欺骗性质的误导性陈述不受免责条款的限制,被告不能免责。
(5)如何确定损失金额?
这个案子里面,原告的动手能力应该比较强,所以活都是自己干的。原告说他原来还记了一笔账,自己花了多少钱,多少时间在这上面,不过账本后来找不到了。让我惊讶的是,法官居然选择相信了原告,让原告自己报告花了多少钱,多少时间,然后就以此为依据,确定了一个金额让被告赔给原告。
我在看完第二个案例之后,回过头来思考这第一个案例,我觉着原告其实也没有什么过硬的证据,不过法官选择相信原告,不能不说原告的运气不错。
最后编辑: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