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的人士请思考一下案例引用的问题 这次也是第一次在加拿大接触到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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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也是第一次在加拿大接触到这种问题。

我们反对安省环境局发放的一个污染排放许可证。就是我们认为这个污染排放许可证不应该发放。然后走法律程序,我们去安省环境法庭 (Ontario Environmental Review Tribunal)简称 ERT 申请上诉 apply for leave for appeal.

安省环境局有专职律师,在答辩的时候就引用了过去的案例,当然情况各异,没有一个是和本案一样的。但是那些案例也涉及到一些法规的引用,并做出不考虑这个法规的决定。

然后ERT的人就做裁决,提到过去的案例在不考虑那个法规做的裁定后,没有得到不好的反馈(实际上是没有反馈),所以这个法规是可以不考虑的。

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总之最后就是不准予我们上诉。

我们不服,根据程序,就申请了ERT review。

这次环境局的律师又提出了过去提出 review 的案例,ERT对这些案例是全部驳回的。

ERT 的review结论就真的花了很多篇幅去说这个ERT历史上仅有的两个申请 review的例子,全部驳回了,而且他们也没有进一步的表示不服,所以我们的也驳回,不值得深入分析,虽然也浅入地分析了一番,略去了我方的重要论据和论点,结论反正就是还是驳回。

案子至此,在ERT就closed。

下一步就是去省高院,问了一下,费用是一个必须考虑的,而且费用是不好预估的,因为在审理过程中会产生费用。

我觉得这个事情有不合理的地方,法律是不断修订的,以前的案例拿来判现在的案子,不是代表了法律是不修订的吗?比如我们用的申请 review的法规就是2016年9月的,可是用的过去的案例都是那之前的。且不说过去还可能判错,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是不断变化的,怎么过去的东西能一直拿来用呢?再说,法庭有那个时间去读过去的案子,怎么不好好读读现在的案子,根据现在的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判呢?

再有,拿过去的人们有没有进一步采取行动来证明判的对,这个证明也是靠不住的。比如第一次引用的例子就是那些案子的人没有再进一步反对,可是,我们提出 review 后,他们又有了申请 review 的两个例子,现在也是说这两个案子没有收到进一步的反对意见。案子 close 了,人们会反馈意见吗?

我去了高院,我觉得那个收费也很可能是民众放弃继续告的一个原因,心里没底,不知道最后的总花费是多少。

如果每一个民众都因为这个非法律方面的原因,就是不是因为觉得现在的法律不支持自己的观点,而是因为法庭引用过去的例子来判,还有费用问题,最终都放弃的话,那么岂不是在整个历史上民众就根本没有胜诉的例子?而且以后也很难胜诉?

考虑的不周,仅仅一个例子来谈这个问题。请教学法律的人士,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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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升降机、“铁棺材”里,活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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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法律应该有【时效】的考虑。

就是,每出台一条法律,应该考虑它的有效时间。 时间过后重新修订。

—— 与时俱进,这话太官僚了。应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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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法律是common law,是以case law为基础的, 所有的判例将成为后面的法官判罚依据,所以你认为过去的判例不能与时俱进,不能作为现在的判罚依据是错误的理解。法律是有时效的考虑,他会根据社会环境的改变而产生新的先例,比如同性恋婚姻和协助自杀都是在最高法院有了判例之后,改变了statute。 你说的这个情况是tribunal,它类似于法院,但是有些不同。如果你们对判例不服,可以申请judicial review,但是通常是你们对jurisdiction或者law of questions有疑问时,才可以申请。通常来说就算是你们能申请judicial review, 如果法规中有禁止上诉的权利,法官还是会defer tribunal的决定,只要决定在合理范围内不会翻案。通常来说,如果你的case严重影响public interest,你还是可以进一步申诉的,建议还是找个律师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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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需要问问律师,但是社区的民众普遍担心花费大,最后负担太大。

律师方面和法庭的费用方面是有一个标准来帮助低收入人士, 但我们不符合。

以前CELA (Canadian Environmental Law Association)有提供一个免费帮助,叫半小时免费 advice,我们知道的那些法律是从他们来的,现在这个服务没了。

看到报道说,有年轻人要建相关的数据库,以后任何人有法律方面的问题,直接电脑上查找就可以找到相关的法规。这样可以大大减低律师费用。
 
最后编辑: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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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法律是common law,是以case law为基础的, 所有的判例将成为后面的法官判罚依据,所以你认为过去的判例不能与时俱进,不能作为现在的判罚依据是错误的理解。法律是有时效的考虑,他会根据社会环境的改变而产生新的先例,比如同性恋婚姻和协助自杀都是在最高法院有了判例之后,改变了statute。 你说的这个情况是tribunal,它类似于法院,但是有些不同。如果你们对判例不服,可以申请judicial review,但是通常是你们对jurisdiction或者law of questions有疑问时,才可以申请。通常来说就算是你们能申请judicial review, 如果法规中有禁止上诉的权利,法官还是会defer tribunal的决定,只要决定在合理范围内不会翻案。通常来说,如果你的case严重影响public interest,你还是可以进一步申诉的,建议还是找个律师问问!

我担心的就是这个判例成为后面的依据,如果前面案例判的不尽合理,但是当事人没有进一步申诉,后面的案子就很难了摆脱这个案例的影响。更何况,各个案子实际情况不同。

比如我们的案子第一次判的时候,这样说:“Although the Tribunal has considered all of the parties' submissions ,only the most relevant submissions have been summarized in this Decision.”

我们认为他们漏掉了很重要的法规和事实,提出 review , 结果第二个判决里说是可以漏掉一些东西,不需要样样提及。这样的话,后面有人遇到相似的情况,岂不是也没什么希望了?

我们打算去高院,因为民众强烈不服。“明明是错的,为什么竟然可以一直错下去”,这个是今天这里的一个老人说的。但是出头还是得我们几个原来去 Tribunal 的人。去高院的目的可以说两个,一个我们的问题没解决,我们要解决,第二个,起码以后有人在 Tribunal 的时候,他们不能说我们这个案例是原告没有继续反对他们的决定,这个案例也许能有利于后面去 Tribunal 的民众。
 
最后编辑: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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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这句话,如果你们觉得对于公共利益有特别大的危害,可以进行申诉,不用去高院,只需要去安省的法院即可,但是就你现在说有重要的法规和事实支持,你就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建议你们可以咨询律师,通常事务所都有半小时的咨询时间,但是只是泛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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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担心的就是这个判例成为后面的依据,如果前面案例判的不尽合理,但是当事人没有进一步申诉,后面的案子就很难了摆脱这个案例的影响。更何况,各个案子实际情况不同。

比如我们的案子第一次判的时候,这样说:“Although the Tribunal has considered all of the parties' submissions ,only the most relevant submissions have been summarized in this Decision.”

我们认为他们漏掉了很重要的法规和事实,提出 review , 结果第二个判决里说是可以漏掉一些东西,不需要样样提及。这样的话,后面有人遇到相似的情况,岂不是也没什么希望了?

我们打算去高院,因为民众强烈不服。“明明是错的,为什么竟然可以一直错下去”,这个是今天这里的一个老人说的。但是出头还是得我们几个原来去 Tribunal 的人。去高院的目的可以说两个,一个我们的问题没解决,我们要解决,第二个,起码以后有人在 Tribunal 的时候,他们不能说我们这个案例是原告没有继续反对他们的决定,这个案例也许能有利于后面去 Tribunal 的民众。

建议:
1、找律师,诉讼是个技术活,尤其是美英法系,法官往往被动判案,法庭对抗主要看诉辩双方。一方有专业人员,一方是普通人,就像普通体育爱好者和专业运动员之间的差距。

2、自学法律知识,但必须系统的学习,达到可以考初级律师的水平再去自已打官司,只凭一知半解的水平自然就产生了你上面提到的种种不解。

3、如果自学来不及也没有那么多精力,找律师又顾虑到费用,那就把诉讼暂时放下,利用业余时间积累法律知识,等到法律知识水平水平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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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意见。

除了环境局的问题,我们还有一个案子是和市政府关于 zoning, 两个案子一件事。那个案子还没有开始听证,也没有请律师。我是主张请律师的,可是其他人说律师太贵,而且我们的理由很充分。现在我看环境的案子这么个判法,我觉得 zoning会不会 过去的案例也都是民众输的啊?按照过去的例子判,真的不知道过去都是个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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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zoning的案子,你们应该上的是Ontario Municipal Board,如果你们不想请律师,建议你们自己上tribunal的网站查一下相关的法规以及rule of practice, 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应该能看到,请律师和不请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很多细节和规矩你们可能不太清楚,另外你们可以上CANLII去查一下OMB之前的判例,找到和你们情况相似的判例,看看是否有利于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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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zoning的案子,你们应该上的是Ontario Municipal Board,如果你们不想请律师,建议你们自己上tribunal的网站查一下相关的法规以及rule of practice, 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应该能看到,请律师和不请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很多细节和规矩你们可能不太清楚,另外你们可以上CANLII去查一下OMB之前的判例,找到和你们情况相似的判例,看看是否有利于你们?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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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排放許可證的反對,理由應該是環境問題,與環境局能不能發放許可證無關。

檢討應由有關科研人士執行,不應涉及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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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排放許可證的反對,理由應該是環境問題,與環境局能不能發放許可證無關。

檢討應由有關科研人士執行,不應涉及法律人士。

这个证的发放的法律依据是环保法和相关法规。所以在法庭上的焦点也应该是环保法和相关法规。

现在我关心的是这个案例法在环境问题上的应用,因为每个案例具体情况不同,在法庭上引用的不对,会造成很大的谬误。我已经就此事提请环境法庭和安省环境专员办公室考虑,环境法庭的反应比较激烈,因为不承认他们判错,专员办公室还没有回应。我说值得提请安省环境法律师们考虑。
 
最后编辑: 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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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是科研機構

不需要,基本常识就可以应对。

比如 1+1 = 2, 如果有人说 1 + 1 不等于2, 法院判决 “1 + 1 不等于2” 是正确的, 他能以我不是数学家来推脱责任吗?

我们的案例也是如此,环境厅有一个指南,里面有他们的研究结果,沥青厂对周围300米范围内造成不利影响,对1000米范围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环境法第14节说, 如果污染排放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的不利影响,这个排放不应该准许。实际的情况是这家沥青厂 300米范围内有2000多人,其中居民600多,1000米范围内有25000多人,居民16000多。环境厅可以准许它排放污染吗?

环境厅提出他们根据模型计算,可以排放。 我们质疑,这个结果和指南中的环境厅的研究结果不符,而指南中的结果是经过历史检验的,现在这个计算结果没有经过检验,而且噪音环境评估报告中,他们自己说没有考虑对离沥青厂最近的非工业设施的影响,这个明显不对,计算的结果也表明最近的居民区日夜都可以听到噪音。

我们明确指出了这个。任何一个能够阅读并能正常思考的人都应该可以看出问题。

我们还明确地指出了沥青厂的技术没有改变,机器还是原来的,分隔距离还是零米,没有封闭还是开放的场地,并且增多了粉碎机械,挖掘机等,没有任何理由得出将来不会对周边造成不利影响的结论。原先这家沥青厂对周边的不利影响他们没有否认,因为有法庭判决过违法排放,影响周边的人们。

我还注意到环境法庭的再审人在大学除了学习法律外,也学习过科学。

这个案子的判决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判例法,引用过去的案例来做决定,环境的事情各个案例情况不同,不可以这样引用,会出错,另一个是法庭可以选择考虑什么,不考虑什么,在判词中也是选择性地总结各方的论点和论据,在我看来,环境法庭两次的判词中都省略了我方重要的论据和环保法第14节,由此得出符合他们需要的结论。

这个判决可怕的地方在于,法律的尊严没有得到维护,明显错误的东西被准许。另外,这个案例除了影响这个地区的人之外,还会因为判例法在未来影响其他的人。所以我问环境法庭和环境专员办公室能不能让安省的环境法律师讨论这个案例。
 
最后编辑: 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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