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于数年前,从朋友处借50万,加上自筹50万,共花100万人民币购得一处房产,此后一直是其唯一一套自住房。去年此君将此房出售,获款200万元。为感谢朋友当年借钱之恩,按增值比例还给朋友100万,自己剩余100万现金。请问此君现在应如何申报海外资产?谢谢!
赞专业回答!那么就是说,朋友的钱通过我的银行账户走了一笔账,即使这笔钱不是我的,我也要把这笔钱填入T1135?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其实这里面涉及两方面的事情:
1. 自住房虽然免于申报T1135。但是,如果自住房有买卖交易发生,产生了资本增值,这笔交易是需要报税的,其资本增值只是通过指定主居所这种方式让资本增值的全部或一部分免除税务责任而已;
2. 就象ampamp上面提到的,在卖房后,其卖房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存入当地银行账号的,这时就有了T1135申报的问题。 拿ampamp所列举的数据来说,此君从这个交易中,需要报入2013年T1135的信息就是最大200万,年底剩余100万。
请问唐人:
如果在海外卖了一套房,卖价超过10万(增值<即当第一次报税时的市场价减去卖时的价格>未超过10万),是自用房而非主居所,请问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申报:
第一种情况在加拿大境内居住超过183天(我感觉可能需要报告)
第二种情况在加拿大境内居住少于183天,在这种情况下我记得好像有一个帖子说可以不报税,那么如果卖了房子也可以不报告吗
多谢多谢了
非常感谢唐人 的回答,但紧接着就还有一个问题要想请教唐人什么样的人才算是非居民,比如一个人某年在海外生活超过了183天,但此人在加拿大没有房产,但有银行账户,不过账户里的钱也不多,有驾照,但驾照只是当身份证使用,并没有车,那么这个人在这一年里是否就算是非居民呢?
望唐人解答,非常非常感谢
这个问题的准确答案是:不一定。
凭“比如”的这些信息,还是不足以判断一个人的居住状态。
这个话题在这里讨论过无数次了。判断税务意义上的居住状态,不是用一句话可以说清的,十句话也说不清。
谢谢 唐人的解答,非常非常感谢
比较完整的资料其实就在税务局网站上: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5/f1/s5-f1-c1-eng.html
不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