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母亲带儿子回国犯绑架罪?
居住在美国华盛顿的刘文静于2013年与丈夫分居,并开始办理离婚手续,其间双方享有儿子共同监护权。2014年9月4日,刘文静发电邮给她的美国丈夫称自己祖母病危,必须和儿子立即返回中国。其丈夫立即赶往杜勒斯机场,并通知地方执法官。FBI接报后,下令已飞到加拿大领空前往北京的班机返回机场。飞机降落后,刘文静立即被逮捕并以绑架罪起诉。上周五,法庭裁定刘文静绑架罪成立。此案在各华人社交网络、媒体引起广泛讨论,相当多的华人对母亲为何不能带走自己的儿子表示不理解。更有同胞激动地称法院判决是不人道的,甚至号召华人团结起来,对这样的法律进行挑战,改造美国不公平的现状。
温哥华的朋友可不要以为自己可以隔岸观火,因为加拿大刑法也有父母绑架的罪名。其处罚较美国的更为严苛,为最高十年监禁。
许多离婚案都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权的争夺。有的当事人千方百计筹谋将子女带离其居住地,有些是不想让对方见孩子,有些是想在国外提起诉讼。因为给孩子办理护照往往需要父母双方都签字,有些当事人甚至伪造一方父母的签名,一旦被查到也会面临严重法律后果,包括自己的护照被扣留或吊销。而带离孩子的行为一旦实施,就可能涉及绑架罪:刑法第282条和第283条均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有合法照看权者。282条适用于有孩子抚养令者。而根据283条,不管是否已有关于孩子抚养的法庭命令或协议,只要带离孩子的一方有意图剥夺或防碍另一方父母/监护人的监护权,无论是带走、诱拐、隐藏、扣留或容留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可能被以绑架罪起诉。即使是成功地将子女带离了加拿大,如果前往的国家是海牙公约的签约国,如美国、英国、纽西兰、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当地法庭都有将孩子遣送回加拿大的权力。
我不是在离婚期间,我是已经离婚,他不要孩子。法院判决我唯一监护人。 如果他不签字,我不能离境。我就当场把孩子交给警察带给他,我也不要了!太欺负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