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回国一年有一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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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有入籍,国内普通事业单位职员和党员,还没辞职。近来父亲身体不好,改变计划想先不入籍回国陪父母一年返加。父母说人事单位管理条例和新党章规定移民就开除,他们还担心会不让出境,让我呆在加拿大不动等入籍。我觉得一个普通人,无政治问题无经济问题,就是开除也不会边控不让出境吧?

是我太大意了还是父母太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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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有入籍,国内普通事业单位职员和党员,还没辞职。近来父亲身体不好,改变计划想先不入籍回国陪父母一年返加。父母说人事单位管理条例和新党章规定移民就开除,他们还担心会不让出境,让我呆在加拿大不动等入籍。我觉得一个普通人,无政治问题无经济问题,就是开除也不会边控不让出境吧?

是我太大意了还是父母太小心了?

这个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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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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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最全最严党纪公布 新增6类“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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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 06:41:14 来源: 京华时报



  新增6类“负面清单”



  京华时报制图 何将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其中《条例》修订幅度超80%,新增6类“负面清单”,被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两大党规同时修订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适用对象过窄;“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缺少正面倡导;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主题不够突出。

  而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存在着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许多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这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无法体现党的先进性”。

  为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真正在全党树立起来,中央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对上述两部关联度较高的党内法规先行修订。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

  准则浓缩为309字

  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修订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都体现了‘全面’二字。”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准则修订过程中,突出重点、删繁就简,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向善,将“8个禁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使现行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

  条例修订幅度超80%

  以问题为导向,新修订的条例新增6类“负面清单”,增加拉帮结派、非组织活动等违纪条款(详见下表)。除了“一增”,条例的修订还有“一减”“一整合”。“一减”即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

  “一整合”即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修订幅度超过80%。

  条例解读

  昨天,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纪法分开 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增政治纪律等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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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等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4-09-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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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杨某,男,中共党员,2006年6月至今任A省教育厅文化交流中心副主任(事业编制,副处级,由A省教育厅任命)。

  2010年3月,杨某通过某移民服务公司,以企业家投资移民名义申请本人和妻子赵某、女儿杨某某在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杨某在所递交的移民申请材料中,隐瞒了自己在A省教育厅文化交流中心担任副主任的事实。2013年3月,杨某、赵某、杨某某获得加拿大移民签证,取得了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现赵某、杨某某在加拿大居住。2013年5月案发前,杨某始终未向组织报批上述申请及获取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事宜,未将持有的因私护照及加拿大居留证交由A省教育厅人事处统一保管,也未向组织报告其妻子、女儿已移居国外的情况。

  分歧意见

  对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讨论中,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但考虑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中既没有明确对应的条款,也没有兜底条款予以规范,故不宜给予其党纪处分,但可以通过政纪处分予以惩戒。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杨某未经组织批准而申请和获得加拿大永久居留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党员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的党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杨某未将因私护照及加拿大居留证交由A省教育厅人事处统一保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原人事部《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党员干部“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规定;杨某在其妻女获得加拿大永久居留资格并移居国外后,未向A省教育厅人事处书面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的规定。同时,上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明确规定,对上述行为可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鉴于上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为组织人事方面的纪律规定,究其实质,杨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故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中有关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该条规定虽未明确列举未经批准获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未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和未向组织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等事项,但这些事项与列举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均属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范畴,应当包含在“……等工作”范围内。在这些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该条规定定性处理比较恰当。

  在政纪处理方面,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对杨某的行为,可适用上述规定作出处理。(沈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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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经过批准各种情况?
不理解,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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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假定楼主的行为符合第六条,那么开除公职是有可能的,你父做了多年的纪检工作,有敏锐的政治嗅觉,在这个事情上绝对有发言权。不过话说回来,以楼主的情况来看,即使有开除公职甚至撤销党籍的可能,从亲情的角度看,也必须回去。 否则,你会后悔一辈子。另外,即使开除,原因也是因为你当时私自办理移民,而不是你回去看你父亲,也就是错误早已犯下,现在回国并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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