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加拿大怎么申请非税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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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离开加拿大去一个跟加拿大没有双边税务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居住,比如说台湾吧,假如你在离开之后还在加拿大留有可以常年居住的居处(家)的话,那么根据过往法庭判例,很可能你还被视作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同时你也被台湾视作居民。这就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还在加拿大留有房子的话,一定要把它出租出去,也就是把它变成别人的家。

而如果你离开加拿大是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话,那么根据中加双边税务协定(http://www.chinatax.gov.cn/2013/n2925/n2955/c309892/part/309893.pdf),你不会同时被中加两国都视作税务意义上的居民。根据所约定的居民判定方法(打破平局规则),只要你的重要利益中心(包括个人和经济两方面)在中国,则即使你在中加两国都拥有永久居处(家),你仍然被视作中国居民,加拿大非居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在加拿大的房子可以任意处理,愿意留着自己住就留着,愿意租出去就租出去,愿意卖了就卖了,怎么样都不妨碍你成为非居民。

以上并非专业意见,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就个人具体情况面对面咨询税务律师。


谢谢你的详细讲解。请问去美国的话是属于哪一类?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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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详细讲解。请问去美国的话是属于哪一类?

美国与加拿大也有双边税务协定:

https://www.fin.gc.ca/treaties-conventions/USA_-eng.asp

也是约定,当一个人在两国本国所得税法意义上都被视作居民的时候,要用“打破平局规则”来解决,即最终只能判定这个属于其中一国居民,而为另一国非居民:

Where by reason of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then his status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a)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f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both States or in neither State,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with which his 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b) i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his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cannot be determined,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c) if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in both States or in neither State,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of which he is a citizen; and

(d) if he is a citizen of both States or of neither of them,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settle the ques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所以也是,即使你离开加拿大去美国定居后仍然在加拿大留有永久居处,只要你的重要利益中心转移到了美国,则你就属于美国居民 ,而非加拿大居民;当重要利益中心也无法确定时,你在哪一国的家里居住的时间较多,你就属于哪一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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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唐人Jason, 如果一对夫妻,老公回国工作养家,老婆带着孩子暂时留在加拿大(住自己房子里)。老公在国内住在老婆名下的房子里(但该房子是婚后财产,也就是按中国的概念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当时在房产证上只写了老婆一个人的名字),现在老公要转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国内老婆名下的房子能否算作老公的主要居所?谢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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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唐人Jason, 如果一对夫妻,老公回国工作养家,老婆带着孩子暂时留在加拿大(住自己房子里)。老公在国内住在老婆名下的房子里(但该房子是婚后财产,也就是按中国的概念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当时在房产证上只写了老婆一个人的名字),现在老公要转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国内老婆名下的房子能否算作老公的主要居所?谢谢

“主要居所”指的是物业资本增值计税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还是双边税务协定意义上的永久居处?或者换句话说,你所考虑的究竟是什么问题?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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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加拿大也有双边税务协定:

https://www.fin.gc.ca/treaties-conventions/USA_-eng.asp

也是约定,当一个人在两国本国所得税法意义上都被视作居民的时候,要用“打破平局规则”来解决,即最终只能判定这个属于其中一国居民,而为另一国非居民:

Where by reason of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then his status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a)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f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both States or in neither State,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with which his 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b) i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his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cannot be determined,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c) if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in both States or in neither State,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of which he is a citizen; and

(d) if he is a citizen of both States or of neither of them,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settle the ques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所以也是,即使你离开加拿大去美国定居后仍然在加拿大留有永久居处,只要你的重要利益中心转移到了美国,则你就属于美国居民 ,而非加拿大居民;当重要利益中心也无法确定时,你在哪一国的家里居住的时间较多,你就属于哪一国居民。

所以如果将来在美国工作,在加拿大的房子闲置或出租都不影响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身份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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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居所”指的是物业资本增值计税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还是双边税务协定意义上的永久居处?或者换句话说,你所考虑的究竟是什么问题?

不客气。
不好意思,情况有点复杂,我没说清楚。两夫妻前面几年一直住在加拿大(加拿大房产应该是我们物业资本增值计税意义上的主要居所),现在老公要回国工作,住在国内老婆名下的房子里(国内只此一所房子)。我的问题是:1. 现在老公要申请非税居民,为了让deemed resident更具说服力,除了国内的公司,还需要老公在国内有一处居所;那么是否需要将老公名字加入到国内房产证上?2. 国内房子目前出租,一旦老公入住,是否产生住房用途改变导致的capital gain?
谢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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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将来在美国工作,在加拿大的房子闲置或出租都不影响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身份是吗?

“在美国工作”的意思是在美国定居吗?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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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情况有点复杂,我没说清楚。两夫妻前面几年一直住在加拿大(加拿大房产应该是我们物业资本增值计税意义上的主要居所),现在老公要回国工作,住在国内老婆名下的房子里(国内只此一所房子)。我的问题是:1. 现在老公要申请非税居民,为了让deemed resident更具说服力,除了国内的公司,还需要老公在国内有一处居所;那么是否需要将老公名字加入到国内房产证上?2. 国内房子目前出租,一旦老公入住,是否产生住房用途改变导致的capital gain?
谢谢!

1. 双边税务协定中所提到的“永久居处”,既可以是自家拥有的房子,也可以是租来的房子,是否构成永久居处跟房产证上是否有居住者的名字毫无关系。

2. 是的,出租房改变为自用时视同以公允市值出售然后又以相同价格买回。

不客气。

并非专业税务意见,建议就第一个问题咨询税务律师,第二个问题咨询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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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边税务协定中所提到的“永久居处”,既可以是自家拥有的房子,也可以是租来的房子,是否构成永久居处跟房产证上是否有居住者的名字毫无关系。

2. 是的,出租房改变为自用时视同以公允市值出售然后又以相同价格买回。

不客气。

并非专业税务意见,建议就第一个问题咨询税务律师,第二个问题咨询会计师。
谢谢唐人。虽然你说并非专业税务意见,但我觉得你的意见挺靠谱的。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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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同时被美国和加拿大本地税法视作居民,那么根据双边税务协定,将适用“打破平局规则”来把为这个人判定税务居住地。根据这个规则,只要你在美国有永久居处,并且重要利益中心倾向于美国,那么即使你在加拿大还有可以供个人常年居住的房子,你仍然属于美国居民,而非加拿大居民。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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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人。虽然你说并非专业税务意见,但我觉得你的意见挺靠谱的。

不客气。网上任何人说的话都只能作为参考,千万不要依赖这些信息做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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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同时被美国和加拿大本地税法视作居民,那么根据双边税务协定,将适用“打破平局规则”来把为这个人判定税务居住地。根据这个规则,只要你在美国有永久居处,并且重要利益中心倾向于美国,那么即使你在加拿大还有可以供个人常年居住的房子,你仍然属于美国居民,而非加拿大居民。
那我在这边的银行账户,信用卡等可不可以保留?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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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在这边的银行账户,信用卡等可不可以保留?
那我在这边的银行账户,信用卡等可不可以保留?

当然,只是要通知银行更改居住地址。地址改到美国后,加拿大银行给你发的税单不再是T5而是N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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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起一个问题想请教唐人。如果在加拿大居住期间(永久居民而且是税务居民)购买了人寿保险(不是term的,是permanent). 现在人回流中国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这个manual life performax gold 保险会有什么变化?具体问题是:

离境时:
1)需要做什么?通知保险公司/税务局?
2)保单的保险功能和税务义务会有什么变化吗?

将来:
以保单抵押贷款可行吗?尤其是如果将来永久居民身份不存在了的话。我让保险经纪给了我一份insured retirement program (IRP) 贷款申请表,上面显示需要two pieces of identity, 明确一个可以用驾照;另一个能否用SIN card? 申请上并没有强调一定要有PR card 或是公民。

谢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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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起一个问题想请教唐人。如果在加拿大居住期间(永久居民而且是税务居民)购买了人寿保险(不是term的,是permanent). 现在人回流中国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这个manual life performax gold 保险会有什么变化?具体问题是:

离境时:
1)需要做什么?通知保险公司/税务局?
2)保单的保险功能和税务义务会有什么变化吗?

将来:
以保单抵押贷款可行吗?尤其是如果将来永久居民身份不存在了的话。我让保险经纪给了我一份insured retirement program (IRP) 贷款申请表,上面显示需要two pieces of identity, 明确一个可以用驾照;另一个能否用SIN card? 申请上并没有强调一定要有PR card 或是公民。

谢谢!

1. 保单所有人变更居住地址(无论是搬到国内另外一个地方还是搬到国外)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保单所有人和受保人离开加拿大去另一个国家居住也要在最后一年的T1税表上告知税务局离开加拿大的时间。

2. 在保单合同无特别约定并且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公式披露旅行历史和未来旅行计划的情况下,保单所有人或受保人搬家到国外居住并不会影响保单效力。只要保费是以税后的钱缴付的,保单赔付就是免税的;只要是Endowed policy,延税待遇也不变;但如果是非居民保单所有人取消保单,则所实现保单增值会被预扣税。

3. 非居民保单所有人也可以在加拿大某些银行以保单抵押贷款。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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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谢谢唐人了。再啰嗦两个问题哈:

1) 我们申请这个保险时有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Do you expect to change your country of residence? 我们回答了"No"。 那现在要回国成为非居民会有问题吗?我理解虽然当时没有expect to change country of residence, 并不等于我们未来不可以有任何变化吧?

2) 您回答我上次第三个问题时说: “非居民保单所有人也可以在加拿大某些银行以保单抵押贷款”。这里的非居民是只非税务居民还是非加拿大永久居民?如果一个人既是非税务居民也是非加拿大永久居民,是否还可以保单抵押贷款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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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谢谢唐人了。再啰嗦两个问题哈:

1) 我们申请这个保险时有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Do you expect to change your country of residence? 我们回答了"No"。 那现在要回国成为非居民会有问题吗?我理解虽然当时没有expect to change country of residence, 并不等于我们未来不可以有任何变化吧?

2) 您回答我上次第三个问题时说: “非居民保单所有人也可以在加拿大某些银行以保单抵押贷款”。这里的非居民是只非税务居民还是非加拿大永久居民?如果一个人既是非税务居民也是非加拿大永久居民,是否还可以保单抵押贷款呢?

不用客气。

1. 当然,今天没有在不久的将来离开加拿大的计划,不等于将来这个计划不会改变。所以,只要当时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是诚实的,那么现在离开加拿大去中国居住这个行为就不会影响保单的合同效力。

2.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必须赞一下。

当说到“非居民”这个概念时,一定要清楚地知道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非居民。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移民意义上的非居民,省医疗保险意义上的非居民,人寿保险意义上的非居民,这些概念或多或少都是有些差异的。

我在说到“非居民保单所有人也可以在加拿大某些银行以保单抵押贷款”时,说的既不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也不是移民意义上的非居民,甚至不是保险意义上的非居民,而是银行意义上的非居民,更准确地说,是银行账户所有人住址登记为非加拿大地址的人。

当银行账户所有人住址登记为非加拿大地址,则银行认为此客户为非居民,并会被银行据此地址默认为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银行给此客户发的税务单据将为NR4,而不是T5,但是,这并不排除此人实际仍为本地税法意义上的居民,或税务协定意义上的居民,也不排除此人仍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甚至加拿大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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