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北京妹子嫁到加拿大 被骗放弃家产还要赡养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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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中国女士和大31岁的洋人老公经历了一场从中国到加拿大的忘年恋+跨国恋,最后却以离婚收场,她不但几乎得不到家产,反过来还要支付前夫的生活费。最后,连审理离婚官司的加拿大法官都摇头说不公。
故事要从20多年前说起。
1994年,一位19岁的北京女大学生与同校的客座讲师Emerson相识,当时Emerson已经50岁。
从北京到多伦多:九年忘年跨国恋
两人不顾年龄相差31岁,谱出了一段师生恋。1996年,女孩与洋教师开始同居,次年8月,他们的女儿在北京出生。
1998年,女子带着女儿移民到加拿大,住进了Emerson在多伦多的房屋。不久,他们的儿子诞生。
在两人相识之前,Emerson曾经在巴黎和多伦多拥有并经营语言学校。在1990年,Emerson将巴黎的学校出售,获利20-30万加元。另外,在1989年,他就已经将巴黎语言学校的经营收益约50万加元,转账到了加拿大。
从1998年到2004年,Emerson也多次从加拿大转账到中国一间银行,数额约几十万加元。他有意在中国开设英语学校,并且把部分资金打在这位女子的户头,主要是因为女子拥有中国身份,在加中两地转账方便。
2001年,两人在多伦多结婚。婚后,Emerson继续拥有一间语言学校,也是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
2002年,他们全家迁往温哥华,Emerson在那里开办了第二间语言学校,又以Emerson的名义购买了一间房屋。
本来,一家四口的生活过得平平顺顺。
但是,2003年,一场SARS,导致从中国来加的学生人数大减,Emerson的两间学校都被迫关门。学校从盈利到关门,让Emerson陷入官司。先是负责经营多伦多学校的Emerson前妻向他索赔,紧接着多伦多学校的物业业主又把Emerson的公司告上法庭,两宗案子分别索赔250万加元和180万加元。
波折就此开始了。
《分居协议》: 被误导放弃全部家产
2004年,Emerson被迫卖掉了温哥华的房子,获利20万。
2005年2月,Emerson签署了一份《个人资产与负债声明》,透露其当时的净资产约有180万加元。
一个月后,Emerson与妻子又签定了《分居协议》。
这份协议中说明:
两人自2004年1月起就已经分居;
双方了解各自的财务状况;
双方互不争夺对方财产,包括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投资;
协议也提到当时Emerson被多伦多学校的物业业主起诉,涉及债务超过200万,由他个人承担,免除妻子受到这些官司的追讨。不过,实际上被起诉的不是Emerson本人,而是他的有限责任公司。
声称他的前妻对“丈夫的房屋有置留权(lien)”,未经前妻同意不能出售。之后,女子同意“放弃对丈夫房屋的任何追索”。
放弃配偶赡养费;
根据Emerson的年收入32000加元计算,女子获得子女赡养费是每月468加元。
这份协议是在Emerson的要求下由一位律师安排,在温哥华签署,女子在执行协议之前,并没有得到法庭咨询。
在之后的离婚诉讼中,女子认为自己当年被Emerson误导了,因此要求搁置这份协议。比如,协议中的几项条款声称Emerson正在被人索赔,意图让女子放弃对他的资产的申索。还有一点对女子不公平的是,协议中没有披露Emerson的资产。
而Emerson的《个人资产负债声明》中提到他拥有近180万元的资产,当时的女子没有任何资产,却放弃了所有追索权。
也就是说,在结婚8至9年之后,女子没有任何资产和配偶赡养费。
法官表示,女子在协议上签字时,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咨询,很难想象,会有哪一位家庭法的律师会建议她这么做。所以,这样一份分居协议,是严重不公平。
子女无法相信父母分居
法庭下达同意后,2005年7月,Emerson设立了一个家庭信托账户,指定两名孩子为受益人。信托名下的财产包括位于高贵林(Coquitlam)的一间房屋。2007年,Emerson卖了这间房屋,又在同市买了另一间住所。Emerson本人则租住温哥华的一间公寓。
但是在之后一段时间,Emerson仍然住到新买的房屋内。
新房的估价在2016年9月时已有125万。Emerson称,买新房的贷款是57万,约40万的买房款是他在2006年出售温哥华一处商业物业获得的。由于两人从2004年就分居,所以这笔钱款不受《家庭法》约束。
到了2009年,女子考取了地产经纪牌照,开始工作。同年,多伦多语言学校的物业官司被撤销。
到了2012年,两人第二次分居,Emerson将书桌、书本等用品搬到地下室。但是女子和两名子女都作证说,他们仍像一家人一样生活。
2014年,两人的女儿在UBC读大学,平时都住在Emerson购买的公寓,周末才回高贵林家中。所以子女都认为温哥华的公寓是为了让女儿上大学更方便,女儿还作证说,父亲曾经说住在公寓是为了“退休金”。此外,他们还看到父母经常一大早一起游泳,完全不能相信父母已经永久分居。
心灰意冷 结果越告越麻烦
女子说,在2015年11月高贵林的房子装修完工后,两人发生争执,她发现Emerson背着她正在出售房屋,意识到他已经无意再与自己生活,女子心灰意冷,不久提出了离婚诉讼。
诉讼中,她要求法院下令搁置早前签下的那份对她非常不公的《分居协议》。
但是,这项诉讼的裁决结果却让人太意外。
根据《家庭法》(Family Law Act),搁置分居后的财产或赡养费协议,必须在发现搁置理由的两年之内提出,Emerson称搁置期限已过。
为此,法官拒绝了搁置《分居协议》的要求,理由是虽然协议对女子不公,但是女子明知自己没有获得法律咨询就签了字。由于搁置期限已过,女子无权再追讨原本在执行协议时她可以向Emerson申索的财产。
其次,2017年,73岁的Emerson早已退休,靠养老金和一些投资收入生活,年入只有2万加元。相比之下,女子在获得卑诗省地产经纪牌照后全职工作,年薪超过10万加元。法官表示,高收入的女子需要赡养前夫,每月支付前夫875元的生活费,还要追溯至2015年12月算起。
最后,Emerson在温哥华的公寓升值20万元,女子可以分到其中的一半10万元。
跨国婚姻,看似浪漫,实际上面对的问题比普通婚姻多太多了。语言、文化、饮食之外,结婚前一定要先搞清楚对方的金钱观,搞清楚自己能不能接受,这个太重要了,大部分的家庭成败都在于此。
没看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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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异族通婚,离婚都会写出一些脑残的事,好像同族离婚没有这种事似的。欧美婚姻法,夫妻离婚,谁的经济能力强,离婚时,就有谁支付给弱者一方。生活在这里,尽发表一些和这里社会无法融入的观点。男女平等,女人不再是男人的附属品,是独立的个体。人家现在是强者给前夫支付赡养费事在法律范畴之内。看标题就是在讥讽异国婚姻的融入者,看华人夫妻,肢解对方的,子女残杀父母的等等。能不能客观公正的发表一些尊重这个国家价值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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