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面的事情是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税务局要求你出示收据是应该的,而不是你自己写个说明就可以了事的!完全可以理解税务局的做法。我去年申请的时候申了房租的费用, 因为是跟人合租,只有合同,收据是用中文写的而且我还弄丢了,所以我只交了合同。 安省很快给我打了一笔credits。
但是随后税务局要求我提供每个月的收据,说合同不管用。 并说如果不能提供,要把credits拿回去外加利息和罚款。oops!幸好我的前房东还算nice,就帮我写了个信说我的是合租的,每个月付了多少。这才搞定。如果前房东不理我,或者说“我都给过你收据了是你自己弄丢”,那我就GG了。
当时觉得挺搞的,我在想我那几个月都在加拿大,无亲无故在一个小镇里读书,有租房的花费是天经地义的,不然难道我还能餐风露宿?不过税务局是死脑筋,这种东西还是得按规矩来。我现在的做法是,如果我不小心把收据弄丢了,我就不申报这个租房了,免得要求核对的时候还被以为作假,不过是一点福利金而已。
你朋友应聘成功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