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策略讨论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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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产,机会还是陷阱?

因话题相关联,抄个帖子过这边来:

引用:
作者: 灯火闪亮
这条我研究过,对于non-resident alien, 如果是现金是从美国账户作为礼物或遗产转出,需要交gift and estate tax. 等我下周二把Final考好,如您需要,我可以找找authority.

呵呵,谢谢灯兄!你说的也是对的,但是结论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句话。

如果问一位美国税务律师:非美国居民在美国的现金遗产会被征遗产税吗?非美国居民赠与美国居民的现金会被征赠与税吗?律师的标准回答是:“Maybe.”

对于非美国居民,遗产税方面,一般来说,征税基础是存在于美国的有形资产、房地产,以及存在于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美国证券。如果现金是存在美国投资机构的投资账户里,则会被视作美国证券而被计算进征税基础(U.S. situs assets);但如果现金是存在美国银行的储蓄账户里,则不会被计算进征税基础。

而非美国居民所做赠与,在赠与税方面,其征税基础是存在于美国的有形资产,而无形资产(比如股票、债券),则无论其存在于美国还是美国以外都不被征赠与税;现金呢就复杂了,如果赠与的是钞票或硬币,则可能被看作有形资产而被征赠与税;如果赠与的现金是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汇票、支票这类途径支付到受赠人的美国银行账户,则可能属灰色地带,美股银行账户收到的受赠现金属有形还是无形是有争议的。

确定不会被征赠与税的最安全的做法是:在美国以外完成现金赠与,或通过美国的投资账户(因为投资账户确定属无形资产)完成现金赠与。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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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产,机会还是陷阱?

由于所从事的专业服务工作,我需要经常跟各个领域的律师打交道,所认识的律师中,有一位的专业领域很有意思,我叫他老A,他把自己叫做“跨境律师”,因为他是美国和加拿大双料律师,专门帮加拿大人解决跨境去美国投资、做生意、度假、居住,以及成年子女去美国上学或居住所带来的税务和其他法律问题,与此相关的所有事务统称“跨境事务”,问题解决方案统称“跨境方案”。几年交道下来,我发现,这个领域还真是个很专业的领域。比如税务方面吧,你在美国可以找到很多美国税务方面的专业律师,在加拿大也不难找到加拿大税务律师,但是,当你的税务问题涉及加拿大和美国两边时,你需要的是一位同时精通两国法律,能够帮你分析问题并给出直截了当的解决方案的律师。美国虽大,要找到这样一位律师还真不太容易,而在加拿大呢,反倒不难。

A的律师楼在温哥华、多伦多、蒙特利尔、卡尔加里、亚利桑那和佛罗里达都开有分号,专门提供加拿大——美国跨境税务和遗产规划、跨境房地产买卖、跨境搬迁、跨境生意等跨境法律咨询和事务。

从老A那里了解到,其实对于加拿大人来说,涉及这类跨境事务的机会是很大的。传统上加拿大就有“雪鸟”(snowbird)这样一个称呼,专指那些夏天住加拿大,冬天住美国南方,每年飞来飞去的加拿大人。雪鸟们都是在美国拥有房产的。加拿大家庭的孩子长大了去美国上大学,留在美国生活也是寻常现象。加拿大人很多也在美国有生意,有资产。

所以,一楼所列举的那些问题,在我们这些刚从中国搬过来的移民看起来会被吓一跳,没想到美国的水原来这么深。但是,在加拿大人看来,这些并不是刚刚出现的新问题,而是由来已久的老问题了,既然是老问题,就一定早就有成熟的解决方案。而老A这类“跨境律师”,就是专门提供这些成熟解决方案的跨境法律专家。

前面提到的那些问题,如果深入探讨下去,每一个都很复杂,就像楼上刚刚提到的现金会不会被美国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个问题,你看有多复杂。但是,这些都是老问题,都有成熟的解决方案。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案如果要称得上成熟,当然要具备这么几个要件:

1. 久经考验;
2. 简单;
3. 代价低廉。

接下来咱们就简单讨论一下解决方案。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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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地产,机会还是陷阱?

引用:
作者: Mirage2000
俺听讲来啦[FONT='Verdana','sans-serif']……[/font][FONT='Verdana','sans-serif'] [/font][FONT='Verdana','sans-serif'][/font]
[FONT='Verdana','sans-serif'] [/font]
请教,关于陷阱[FONT='Verdana','sans-serif']5[/font],这类风险在国内是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化解的,而且,因为房产有登记制度,即使不经过公证,一方在婚前购置、且已付清房款的房产,也是很容易被界定为其名下的婚前财产的。[FONT='Verdana','sans-serif'][/font]
[FONT='Verdana','sans-serif'] [/font]
在美国和加拿大,这个风险难以回避吗[FONT='Verdana','sans-serif']?



如果从一开始就懂得法律,则回避这个风险并不难。问题时,大多数人自己是不会懂那么多法律知识的。

就拿中国来说吧,单纯的婚前财产公证其实并不能保证达到财产保护的目的。如果婚前财产公证只是对个人带进婚姻的财产列一个清单,对其所有权做一个记录的话,那么问题还是大大的。举例来说吧,比如公证材料上记录的是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一套房子,而并没有夫妻双反关于结婚后如何使用这个房子,日后如果离婚如何处置这个房子的约定的话,那么日后真的离婚了,这个房子在结婚当时的价值,比如说是1百万吧,属婚前财产无疑,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市值1千万,那么在婚内增值出来的9百万究竟算男方的个人财产还是算夫妻同有财产还是有一场官司可打的。

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BC省,那么在今年3月18日以前,离婚时这个房子整个属家庭共有财产,男女双方各拥有这个房子5百万的权益;而依照今年3月18日生效的新家庭法,就这个房子来说,那个在结婚时的1百万价值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内增值的9百万属家庭共有财产。离婚时如果房子男方分走,则男方还要支付女方450万现金。

当然,婚姻财产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双方在结婚前就书面约定好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置方法。但是,即使有这个协议,到最后也还是可能有问题,例如,上面说的那个房子在协议里约定离婚时全部价值归男方所有,但是如果在婚姻期间这个房子是家庭唯一的居所,而女方又因为要照顾孩子和家不能去学习和工作而做出个人牺牲的话,到离婚的时候女方又没有其他个人财产以供生活,那么法庭还是可能判决这个房子的一部分价值归女方。
所以说,在法律问题上,自己想出来的办法往往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还是需要法律专家的协助。

美国的各州,以及加拿大的各省,在家庭法方面都是独立立法,法律各有不同,涉及到的时候必须征询当地法律专家的意见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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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地产,机会还是陷阱?

引用:
作者: 三木
Jason 说得好,学习了。

但问题是,等你把各种风险都考虑好了,应对策略都想周全了,机会没了。


好在,这些问题都不是新问题,无数前人早就替我们把应对策略想好了,也实践过无数次了。我们要做的只是张嘴问一问:

陷阱都在哪儿?

怎么绕开?

张嘴问路不会耽误赶路的。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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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地产,机会还是陷阱?

引用:
作者: new_mic
mark

建立一个trust账户呢?


好问题。

只是,信托不是个账户,而是个法律安排。恰当的信托安排确实可以解决上述若干问题。

下面的问题是:

信托有无数种,你需要哪一种?信托契约应如何起草?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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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地产,机会还是陷阱?

引用:
作者: hr1551
美国房子便宜,10万就能买大豪斯。记着死前卖了就好了。

好主意!

两年前我就一个具体案例问老A律师回避那个遗产税的最好办法是什么,老A的回答是:

在2013年1月1日前去见上帝。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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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地产,机会还是陷阱?

引用:
作者: new_mic
多几个人联名买,不至于一起死吧.

都跟谁联名?是配偶还是子女?

怎么联名法?是JTWRS,还是JTIC?

恐怕联名带来的新问题比要解决的老问题还严重。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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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地产,机会还是陷阱?

引用:
作者: 唐人Jason
[FONT='Verdana','sans-serif']


如果从一开始就懂得法律,则回避这个风险并不难。问题时,大多数人自己是不会懂那么多法律知识的。

就拿中国来说吧,单纯的婚前财产公证其实并不能保证达到财产保护的目的。如果婚前财产公证只是对个人带进婚姻的财产列一个清单,对其所有权做一个记录的话,那么问题还是大大的。举例来说吧,比如公证材料上记录的是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一套房子,而并没有夫妻双反关于结婚后如何使用这个房子,日后如果离婚如何处置这个房子的约定的话,那么日后真的离婚了,这个房子在结婚当时的价值,比如说是1百万吧,属婚前财产无疑,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市值1千万,那么在婚内增值出来的9百万究竟算男方的个人财产还是算夫妻同有财产还是有一场官司可打的。

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BC省,那么在今年3月18日以前,离婚时这个房子整个属家庭共有财产,男女双方各拥有这个房子5百万的权益;而依照今年3月18日生效的新家庭法,就这个房子来说,那个在结婚时的1百万价值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内增值的9百万属家庭共有财产。离婚时如果房子男方分走,则男方还要支付女方450万现金。

当然,婚姻财产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双方在结婚前就书面约定好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置方法。但是,即使有这个协议,到最后也还是可能有问题,例如,上面说的那个房子在协议里约定离婚时全部价值归男方所有,但是如果在婚姻期间这个房子是家庭唯一的居所,而女方又因为要照顾孩子和家不能去学习和工作而做出个人牺牲的话,到离婚的时候女方又没有其他个人财产以供生活,那么法庭还是可能判决这个房子的一部分价值归女方。
所以说,在法律问题上,自己想出来的办法往往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还是需要法律专家的协助。

美国的各州,以及加拿大的各省,在家庭法方面都是独立立法,法律各有不同,涉及到的时候必须征询当地法律专家的意见


同意,法律问题应当交由法律专家去解决。

美加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省)都有独立立法权,而且美国还是实行判例法,他们的法律体系尤为繁琐复杂,非相应专家不能详解。

中国实行条文法,相对简单一些。根据国内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包括该房产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均属于房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条文法的缺陷是百密难免一疏,存在的法律空子比较多,另外还有各法条彼此解释不清、甚至矛盾的地方。实际上,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在国内的法律界也不是毫无争议。

不能拿国内的经验考量在加拿大遇到的问题,这是俺来加后学到的第一件事。

专业问题交由专业人士解决。但作为普通人,了解一些ABC级别的专业知识也是有好处的,唐人兄在这方面做了很多普及工作,敬佩!

谢谢唐人兄详尽的解释,继续关注您的贴子。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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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irage2000
1、在国内,财产公证不需经过谁同意,自己去公证处公证就可以。在美国或加拿大,婚前财产公证要征得婚后的对方同意才可以吗?


2、在国内,有证据证明财产是你婚前就拥有的,比如房产证的日期在结婚证的日期之前,无需公证,这财产也是你个人的,对方无法在离婚时分割。正因为如此,俺才对"陷阱5"比较好奇。

3、上海人怎么做,俺不关心,俺想知道美国人是怎么做的。


1. 如果财产公证的意思只是把自己的财产产权证明文件拿去公证处公证的话,那么无论在中国、加拿大还是美国,都不需要他人同意,所有权人自己去做公证就是了。

2. 在美国的一些州和加拿大的一些省,一旦结婚,夫妻各自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都可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离婚时可能要被分割,BC省在2013年3月18日以前就是这样。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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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irage2000
婚前就对将来可能会出现的财产分割问题做好安排,这不是绝大多数富豪在娶妻前的做法吗? 中国、美国、加拿大都一样吧。

另外,公证跟婚姻法有什么关系?


在加拿大和美国,拥有财产较多的人与拥有财产较少的配偶结婚,双方签署婚姻协议是比较常见的,这个协议主要就是约定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

婚姻协议通常是由夫妻各自的律师协商起草,签字时有律师见证,所以也就不需要公证了。

财产的所有权方面,因为这边产权比较清晰,所以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公证并没有太大的必要。有时候公证也未必有用,比如说,女方在婚前接受父母赠与的100万现金,即使有公证书记录着这件事,但如果婚后女方把这100万与家庭的其他钱或收支混在一个账户里,那么这笔钱还是可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

所以,一方在婚前或婚后所接受的亲友赠与、保险赔付这类财产,如果不想让它成为家庭共有财产,必须要放在单独的账户里,要花也不能花在家庭生活方面,只能给自己一个人花,比如,女方把父母给的100万存在一个单独的账户,如果她只花钱给自己买衣服还好,但是如果她从这个账户里拿钱买了一张双人床的床单,则可能使这个账户里的钱变成了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父母给的是一个房子,则如果这个房子用作了婚后的家,则可能是其成为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房子不用做家,只是出租,那么收的租金也必须单独存放。即使是这样,离婚时配偶的律师还可能说:出租房是由你自己打理的,而你打理房子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属家庭共有资源,所以,婚后房子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和资本增值仍属家庭共有财产。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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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地产,机会还是陷阱?

陷阱8:在加拿大,如果一位房主去世,其所拥有的房子如果由配偶以外的继承人继承,则此房子将被视同出售,其未实现的资本增值的50%要计入逝者最后一个税务年度的应税收入,完税以后才能继承;而如果由配偶继承,则可以把房子的成本转移给配偶,继承时不会触发纳税义务。

但是,此原则在美国可能不适用,当一位加拿大居民在美国投资房产,如果此人意外早逝,即使房子由配偶继承,其未实现资本增值可能也要视同实现,要缴完资本增值税后才能继承

陷阱9:那位朋友说了,半年前我花100万在拉斯维加斯买的5个房子现在都已经涨了50%了,趁我现在还好好的赶快把这些房子都卖了把赚到手的钱收回来不就没事儿了嘛。

问题又出来的,美国的房子,只有持有1年以上,卖掉所获资本增值才能享受“长期资本资本增值”的优惠税率,现在这个税率是最高20%;而如果卖掉时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则属“短期资本增值”,适用普通收入税率,最高可达39.6%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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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底美国房地产,机会还是陷阱?

引用:
作者: gordondeng
问一下唐人大哥,这在美国炒房,缴了税以后,收入在加拿大还要扣税么?

加拿大居民要为其获自全世界的收入,当然也包括获自美国的资本增值收入,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

在美国已缴资本增值税,原则上将形成加拿大的外国税款抵扣额,用以抵扣加拿大的应纳税款。

但是,如果出于遗产规划以及资产保护方面的考虑,把美国的房产放在某种公司或信托结构里,不恰当的结构可能导致失去这个外国税款抵扣额,从而造成双重纳税的结果;而恰当的结构则可能既起到资产保护的作用,又可避免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又使资本增值和租金收入的税赋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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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RRSP还是用TFSA


案例11:F先生,今年35岁,边际税率35%,准备把5,000元税前收入放进退休投资供自己65岁以后生活之用,可用RRSP存入额度有5,000元,可用TFSA存入额度也有5,000元。F先生听有的人说退休投资应该优先用RRSP,可也有的人说用RRSP不如用TFSA,那么这5,000元究竟应该投在RRSP里还是TFSA里呢?F先生决定自己算一算看。

F先生期望自己的投资的年化回报率是8%,估计自己到65岁退休以后的边际税率是30%。

如果5,000元税前收入投资在RRSP里,则这5,000元收入当年不再需要缴税,RRSP账户里实增5,000元投资额,到65岁时,这笔投资成长为50,313.28元,缴完35%的税以后获得可支配收入35,219.30元。

如果5,000元税前收入投资在TFSA里,则这5,000元需先完税,缴完35%的税以后TFSA 账户里实增3,250元,到65岁时,这笔投资成长为32,703.63元,这笔钱免税,于是可支配收入就是32,703.63元。

这样看起来用RRSP比用TFSA划算。

且慢,F先生又想到,要是自己到65岁以后边际税率比现在还高,比如如果那时的边际税率是40%会怎么样?那就再算算看:

如果5,000元税前收入投资在RRSP里,则这5,000元收入当年不再需要缴税,RRSP账户里实增5,000元投资额,到65岁时,这笔投资成长为50,313.28元,缴完40%的税以后获得可支配收入30,187.97元。

如果5,000元税前收入投资在TFSA里,则这5,000元需先完税,缴完35%的税以后TFSA 账户里实增3,250元,到65岁时,这笔投资成长为32,703.63元,这笔钱免税,于是可支配收入还是32,703.63元。

这样看起来似乎TFSA又比RRSP好。

那么如果65岁退休以后的边际税率跟现在一样,还是35%会怎么样呢?再算算看:

如果5,000元税前收入投资在RRSP里,则这5,000元收入当年不再需要缴税,RRSP账户里实增5,000元投资额,到65岁时,这笔投资成长为50,313.28元,缴完35%的税以后获得可支配收入32,703.63元。

如果5,000元税前收入投资在TFSA里,则这5,000元需先完税,缴完35%的税以后TFSA 账户里实增3,250元,到65岁时,这笔投资成长为32,703.63元,这笔钱免税,于是可支配收入还是32,703.63元。

原来如此:

如果退休以后的边际税率跟现在一样,投资在RRSP和投资在TFSA结果获得的可支配收入将是一样的。

而如果你估计自己退休以后的边际税率比现在低,则应该优先投资在RRSP,等RRSP的存入额度用完了还有多余的投资再放进TFSA。

如果你估计自己退休以后的边际税率比现在还高,则应该优先投资在TFSA,等TFSA的存入额度用完了还有多余的投资再放进RR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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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兄:您好!


看了您的有关海外资产申报内容的帖子,学到很多,对您的清晰专业与待人热诚甚为钦佩!从那个帖子的链接到了这里,我实际上是刚到美国定居不久,不知能否麻烦唐人兄帮助解答下美国有关海外资产申报的报税相关问题,具体是TDP90及8938表,非常感谢!


1、先介绍下基本情况:


家庭及以往报税:老婆是H1B签证,2013年初是以HEAD OF HOUSEHOLD报2012年税的,包括小孩,我由于12年仅短暂探访故没报。我目前持H4签证,13年在美居留时间超过了183天,而且准备以后也常住了。


本人:我目前在美国不允许工作,13年在中国也未工作,故无工资收入;在国内有境内银行账户及A股、B股账户,在香港汇丰银行有H股账户,在美国汇丰有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目前持股为0,W8-BEN表有效期内),在美国SCOTTRADE有证券账户(W8-BEN表在13年8月到期,但SCOTT的人说实际到期日是13年底),以及未出租未办房产证的自住房屋及已办房产证的出租商铺。


2、我的问题是:


(1)、申报海外账户还需要报在美国国内机构(美汇丰及SCOTT)开立的账户吗?如果报,是因为这两个账户是海外账户,还是只报其中购买的加拿大、澳洲、中国公司股票,而不报其中的美国股票,抑或都要报?


(2)、由于总金额超过家庭免报金额,那是报曾经超过限额的那些账户还是都要报?(国内乱七八糟银行账户都要报?)


(3)、国内A股账户有个在老婆名下,但一直由我操作,故老婆没报过这个账户,这样如果明年报了,会否惹麻烦?还是把这个账户报在我名下,抑或干脆就不报了,估计也查不出来?


(4)、国内自住房暂未办证,但在老婆名下,这样会影响在美国的购买首套自住房税收优惠吗?(暂时还未在美购房,买房也会是在老婆名下,也可抵她的应税收入)


(5)、A股股票买卖较频繁,手上持仓浮赢、浮亏的都有,而且很多股票这些年来有送股配股分红加出出入入,这成本怎么确定?按先出先入很难算得很清楚。

(6)针对我这情况,有啥合适的主要避税方法?


不好意思跑到这来问美国的问题,主要是实在仰慕唐兄的的学识与人品,初次联系就提这么多问题,添麻烦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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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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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兄:您好!


看了您的有关海外资产申报内容的帖子,学到很多,对您的清晰专业与待人热诚甚为钦佩!从那个帖子的链接到了这里,我实际上是刚到美国定居不久,不知能否麻烦唐人兄帮助解答下美国有关海外资产申报的报税相关问题,具体是TDP90及8938表,非常感谢!


1、先介绍下基本情况:


家庭及以往报税:老婆是H1B签证,2013年初是以HEAD OF HOUSEHOLD报2012年税的,包括小孩,我由于12年仅短暂探访故没报。我目前持H4签证,13年在美居留时间超过了183天,而且准备以后也常住了。


本人:我目前在美国不允许工作,13年在中国也未工作,故无工资收入;在国内有境内银行账户及A股、B股账户,在香港汇丰银行有H股账户,在美国汇丰有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目前持股为0,W8-BEN表有效期内),在美国SCOTTRADE有证券账户(W8-BEN表在13年8月到期,但SCOTT的人说实际到期日是13年底),以及未出租未办房产证的自住房屋及已办房产证的出租商铺。


2、我的问题是:


(1)、申报海外账户还需要报在美国国内机构(美汇丰及SCOTT)开立的账户吗?如果报,是因为这两个账户是海外账户,还是只报其中购买的加拿大、澳洲、中国公司股票,而不报其中的美国股票,抑或都要报?


(2)、由于总金额超过家庭免报金额,那是报曾经超过限额的那些账户还是都要报?(国内乱七八糟银行账户都要报?)


(3)、国内A股账户有个在老婆名下,但一直由我操作,故老婆没报过这个账户,这样如果明年报了,会否惹麻烦?还是把这个账户报在我名下,抑或干脆就不报了,估计也查不出来?


(4)、国内自住房暂未办证,但在老婆名下,这样会影响在美国的购买首套自住房税收优惠吗?(暂时还未在美购房,买房也会是在老婆名下,也可抵她的应税收入)


(5)、A股股票买卖较频繁,手上持仓浮赢、浮亏的都有,而且很多股票这些年来有送股配股分红加出出入入,这成本怎么确定?按先出先入很难算得很清楚。

(6)针对我这情况,有啥合适的主要避税方法?


不好意思跑到这来问美国的问题,主要是实在仰慕唐兄的的学识与人品,初次联系就提这么多问题,添麻烦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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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兄台,谢谢你的信任。抱歉,美国的税法我没有深入研究过,所以这些问题不敢贸然回答,建议你咨询美国那边的专业人士。

我曾经从一位美国CPA写的书里得到税务规划的启蒙教育,这位女士名叫Diane Kennedy。如果方便的话,建议与她的会计师楼联系。这是她的网站链接:

http://www.dianekennedycpa.com/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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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时过4年才有幸拜读唐兄帖子,汗颜啊!感谢唐兄的不吝赐教,让我这样的白丁获益匪浅。没错,信托假期已经终结了,但我对唐兄介绍的家庭信托很感兴趣,不知道您可否继续深入地介绍一下呢?比如,有无设立门槛的要求?哪些信托机构口碑好?静候回复!感谢中~~:wdb17::wdb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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