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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一个C50技术移民拒签后打官司胜诉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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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联邦法院最新发布的一个判决书,起诉人的技术移民申请案件是英国伦敦使馆的。

http://decisions.fct-cf.gc.ca/site/fc-cf/decisions/en/item/64710/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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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NOC是0213的C50技术移民申请人,由于学历被VO认为可疑,没有得到学历部分的分数,导致总分不及格,最后拒签。

他在拒签后不服,于是委托律师去法院立案告移民部,最后得到胜诉的判决。

这个案子很简单,判决书的内容也不长,我来用更简单的语言总结一下:

伦敦的VO认为他没有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他获得了文学学士学位。法官的判断是,他交上去的那些材料足够证明他取得了该学位。

法官判断的依据是移民部的审核规则第73部分。

就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案子,法官推翻了VO的拒签决定,让申请人成功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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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VO,虽然对所有的申请案件有绝对自主的量裁权,无论是拒签还是发放签证一般都不会被上级过问,但是他的权利还是有制约的,制约者正是法院。前提是被拒签的人必须发起诉讼,法官才会去过问。

移民案件是加拿大法院占相当大比例的种类,各种类型的拒签,比如难民申请,团聚申请,技术和投资移民申请,以及其他的临时签证申请,只要对拒签不服都可发起诉讼。

加拿大法院把所有的移民案件归类为Immigration Leave & Judicial Review,这个概念我以前解释过,有两重含义:申请leave和judicial review。

申请leave的意思是要求得到开庭聆讯,judicial review则是在leave被grant后的一个步骤,如果judicial review被grant,就是胜诉了。

1楼这个案子的结果:
THIS COURT ORDERS that the decision is set aside and the matter is sent back to another visa officer to be reconsidered on the basis that the Applicant’s B.A. is an educational credential as defined in s. 73 of the Regulations

不是法官判VO给签证,而是要求案件交给另一位VO审理,认定该申请人的学位应该得到相关的分数。有了这样的判决,重新审核的VO就不能再对申请人的学历挑刺了,这意味着申请人最终会通过审批拿到签证。

法官很少会直接判移民部给签证,不过我看到王仁铎在媒体上说那个ME的案子如果胜诉就是判发签证,如果媒体转述没出错的话,那是在情理之中的,因为那个案子已经得到了Positive selection decison,并且签证已经做好了,只是申请人交登陆费迟了导致被切,所以法官理应判VO把已经准备就绪的签证发下来。

但是其他ME被切的情况就有不一样的,比如体检后背景调查,那就不会是判VO发签证的判决,而是继续背景调查,调查没问题正常DM后才给签证,这样的判决也是胜诉的,因为被切的申请案件成功复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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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11月19号在多伦多开庭,11月21号判决书就发布了,效率真高!

当然案子本身很简单,法官在第一时间禁止了败诉方移民部上诉,这说明VO犯了一个很低级很愚蠢的错误。

VO也有犯傻的时候,而且经常犯傻,但如果你认栽了,那就这样结了。成功只能属于不服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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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咱们的案子都比这复杂,而且影响的人太多。

我们的案子和这些拒签上诉的性质不一样,他们是要求法官推翻拒签的决定,我们是要求得到mandamus,让法院命令CIC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案子审完!

当然那几个告一刀切违宪的组的性质又不一样,他们要求的是推翻切案这个决定,他们无法要求法院命令CIC审理案子,因为案子已经切了,没了,必须先推翻一刀切法律本身,再要求manda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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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也有犯傻的时候,而且经常犯傻,但如果你认栽了,那就这样结了。
VO们一点儿也不傻,不受制约的绝对量裁权很可能培养傲慢、滋生懒惰、消磨责任心。就像饱受诟病的高考作文判分,阅卷人往往被一个小情绪左右就会给出一个不靠谱的分数,反正考生永远不会知道谁判的卷。然后,就像楼主说的“如果你认栽了,那就这样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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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的权利一直都是受法院制约的,这个从来都没变。只是因为申请人完全不懂加拿大法律,所以才以为VO无法无天,所以才会在被拒后轻易放弃。

我说的VO犯傻指的是VO在工作上的疏忽大意,办事不负责不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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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咱们的案子都比这复杂,而且影响的人太多

影响的人太多,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加拿大不是大家拿,在利益面前,正义是要让道的。加拿大法官几乎达成了共识,对所有可能会影响到海量类似案子的官司进行严密防控,防止一人胜诉引起所有人胜诉,如果防止不了,那就干脆全部轰出去算了。
:wdb1:

不过根据现在的情况看,法院跟CIC学到了一样东西:我既不拒你也不接受你,而是无限期拖延拖死你,让轮候时间越来越长无形中拖垮你。然后再来个case-by-case review,放一个拒一个,非要说你不能适应他的判决,他和你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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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by case。问题是基本上大家的case情况相同,所以你可以利用我的结果,我可以利用你的结果,结果就是大家在瓶口都出不去


你还是没明白法院处理你们案子的玄机。

如果败诉,以后就没人起诉了,这是最轻松的,对法院来说。

如果胜诉呢?

后来跟进的人要老老实实等立案后的leave,你们2012年立案的人2013年10月才得到leave,他们2014年立案的人就要等2015得leave了(而且还不见得能得到leave)。没有那么容易去“适应判决”的好事,法院的理由是“对具体的个案做具体的评估”,所以后来的人,根本无法立刻去适应之前的人的胜诉判决。法院就这样不断拉长轮候时间,不费力气把起诉大军堵在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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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Federal Court网站的recent decisions部分,你看到的大多数判决书都是与移民部有关的,并且大多数都是胜诉的:judicial review granted。但是你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告移民部胜算的几率非常大,因为能够得到开庭判决的案子都是过了第一关的,也就是Leave granted这一关。那些Leave被dismiss的案子在第一时间被轰出去了,连开庭机会都没有,所以不可能有败诉判决书发布。

所有的案子,决定Leave和judicial review都是两个不同的法官来做,不会有同一个法官既决定Leave又决定judicial review。这就是它的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最大限度排除法官和起诉人或者律师之间的私人恩怨或者法官对某一类案子的固有成见。

得到了leave的案子,大部分都能得到judicial review(也就是胜诉),因为给与leave的那位法官已经认可了这个案子。当然也有一些得到Leave,最后的judicial review却被dismiss的案子,那说明前后两位法官对案子的看法存在很大分歧。

加拿大司法系统这种指派法官的制度非常公开透明,但是对于“一刀切”的几个诉讼组,暗箱操作非常明显。无论是告违宪的,ME被切不告违宪的,还是C38通过前就有判决的案子,全部是Justice Barnes做CM法官,所有的案子全部交给这人决定leave,所有的案子由他一人掌管。这本身就是一件超级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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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个笑话吧。
国内某地区的大型银行,一个员工工作30年,每天只干一件工作就是粘联行信封(类似于别人写好信把信投到信封后,只负责抹点胶水把信封粘好),据说这个员工把这个当成专业,干得又快又好。
这个Barnes不会只会做CM法官吧,如果换成另外的法官,CIC要花多少时间和精力才能把那个法官培养成这么专业的CM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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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也做最后开庭判决那种法官,但所有的一刀切案他都没这个角色。另外,他只负责federal court,不负责fereral court of appeal.

决定leave的法官也很重要,因为他在这一关把你轰出去,你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最后开庭被dismiss还有上诉的机会。Barnes就是“一夫当关”这种角色。而且他是决定所有类似案子能否成为集体诉讼class-action的唯一法官,他说能就能,他说不能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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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也做最后开庭判决那种法官,但所有的一刀切案他都没这个角色。另外,他只负责federal court,不负责fereral court of appeal.

决定leave的法官也很重要,因为他在这一关把你轰出去,你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最后开庭被dismiss还有上诉的机会。Barnes就是“一夫当关”这种角色。而且他是决定所有类似案子能否成为集体诉讼class-action的唯一法官,他说能就能,他说不能就不能。
这样的话,Barnes成了CIC的关二爷了。:wd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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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了,王律师的ME案子Barnes无权过问。所谓的CM法官只在团队诉讼里才有,个人案件没有这种角色,因为个人案件无需“管理”。
我说的阻力不是来之于一个法官,而是来之于一个隐性的团体,按照你分析的现在CIC和加拿大政府已经很赚了,真的不明白他们现在为什么还这么不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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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阻力不是来之于一个法官,而是来之于一个隐性的团体,按照你分析的现在CIC和加拿大政府已经很赚了,真的不明白他们现在为什么还这么不痛快。


我自己都不觉得这个阶段他们“很赚”,我说的是预测前景,未来的事情还没发生不是吗。我和你总是想不到一起去。

话说回来,假如我是加拿大法官或者CIC,我也会这样想尽办法阻挡这些文化背景差异极大并且数量非常庞大的移民进来。

不要以为那些左派的政党是真正同情移民申请人,他们的政策是很隐蔽的一刀切而已。

自由党执政时期,台湾的pre-c50申请人处理进度是非常快的,这就是他们隐蔽的厚此薄彼的政策,这直接导致现在台湾只有ME被切的,没有无S2被切的,因为他们的积压本来就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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