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定居 请教有关税务及牛奶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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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九月带孩子两个人登陆,转眼两年多了,打打散工,一直正常报税也领着加拿大政府的消费退税及小孩牛奶金。去年放暑假后,孩子七月份回国,还订了九月份回程的机票,但后来由于某些家庭原因,对孩子的去留有点为难,后来孩子延期了,没回加拿大,直到去年十二月份,我们终于决定先让孩子在国内念完小学,以后还过不过来到时再说。我随后写了信到税局要求停止孩子的牛奶金, 以为一切完事了。

但在今年一月份,接到税局来信,说我的帐户被抽中要调查孩子牛奶金情况,(真有这么巧?我怀疑他们是接到我的信后才来查的)并要求提供居住证明及孩子上学证明,它在信中明确要求居住证明如果自己的房子提供地税证明,租房则让房东写信,因为我一直住亲属家,所以就让亲属写信证明我住在他家,并随后到孩子学校开了学习证明,也让孩子班主任写信证实我孩子原来还打算回校读书的,因为我当时写了请假信给她。材料准备好后寄回税局,但随后又接到来信,说我的居住证明因为是亲属写的,不足采信,要求提供这段时间雇主信以证实我确实居住在加拿大,我特意打了电话去问审我材料的官员,她说要这些东西证明我们一直在加拿大居住,特别是在孩子回国后我是否仍在这里居住生活。这么说是不是意味着即使孩子回国了只要我还在加拿大居住,仍然可以领取孩子的牛奶金?因为要等雇主帮我写的信,所以暂没寄出,牛奶金部分仍没定案。

然后事情还没完,这个月又接到税局的来信,让我退回2011,2012,2014年7-2015年1月的GST/HSTC及2011,2012,2014年7月-2015年3月的OSTC,共2000多刀,这个应该也跟查牛奶金有关,因为它的信里面说的理由是根据更新的档案信息,还有就是说我LP不符合条件,这个我有点不明白,我LP确实是没来,但我每年报税的时候已提供了另写信告诉他们LP没过去,并已申报她的国内收入,为什么现在才会说她不合资格?更气人的是,我今年三月份报了上年的税,(电子报税)也已收到税局的回执,但直到现在还没收到他们的退税,难道是怕我不退给他们的这些税项,所以先行扣下我的退税?不知有没有其他朋友跟我一样苦命的,分享下经验。

说了这么多,想说的就是加拿大税局真不是好糊弄的,现在听说查牛奶金查得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那些不符合条件还想骗点牛奶金的朋友可真要想清楚,象我这样自己投案自首都查得这么紧,万一真被他们抽查中的只会更严吧,从他们要求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不容易作假,各位可要想清楚,这个贴子不会太监,有最新情况会及时通报给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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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九月带孩子两个人登陆,转眼两年多了,打打散工,一直正常报税也领着加拿大政府的消费退税及小孩牛奶金。去年放暑假后,孩子七月份回国,还订了九月份回程的机票,但后来由于某些家庭原因,对孩子的去留有点为难,后来孩子延期了,没回加拿大,直到去年十二月份,我们终于决定先让孩子在国内念完小学,以后还过不过来到时再说。我随后写了信到税局要求停止孩子的牛奶金, 以为一切完事了。

但在今年一月份,接到税局来信,说我的帐户被抽中要调查孩子牛奶金情况,(真有这么巧?我怀疑他们是接到我的信后才来查的)并要求提供居住证明及孩子上学证明,它在信中明确要求居住证明如果自己的房子提供地税证明,租房则让房东写信,因为我一直住亲属家,所以就让亲属写信证明我住在他家,并随后到孩子学校开了学习证明,也让孩子班主任写信证实我孩子原来还打算回校读书的,因为我当时写了请假信给她。材料准备好后寄回税局,但随后又接到来信,说我的居住证明因为是亲属写的,不足采信,要求提供这段时间雇主信以证实我确实居住在加拿大,我特意打了电话去问审我材料的官员,她说要这些东西证明我们一直在加拿大居住,特别是在孩子回国后我是否仍在这里居住生活。这么说是不是意味着即使孩子回国了只要我还在加拿大居住,仍然可以领取孩子的牛奶金?因为要等雇主帮我写的信,所以暂没寄出,牛奶金部分仍没定案。

然后事情还没完,这个月又接到税局的来信,让我退回2011,2012,2014年7-2015年1月的GST/HSTC及2011,2012,2014年7月-2015年3月的OSTC,共2000多刀,这个应该也跟查牛奶金有关,因为它的信里面说的理由是根据更新的档案信息,还有就是说我LP不符合条件,这个我有点不明白,我LP确实是没来,但我每年报税的时候已提供了另写信告诉他们LP没过去,并已申报她的国内收入,为什么现在才会说她不合资格?更气人的是,我今年三月份报了上年的税,(电子报税)也已收到税局的回执,但直到现在还没收到他们的退税,难道是怕我不退给他们的这些税项,所以先行扣下我的退税?不知有没有其他朋友跟我一样苦命的,分享下经验。

说了这么多,想说的就是加拿大税局真不是好糊弄的,现在听说查牛奶金查得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那些不符合条件还想骗点牛奶金的朋友可真要想清楚,象我这样自己投案自首都查得这么紧,万一真被他们抽查中的只会更严吧,从他们要求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不容易作假,各位可要想清楚,这个贴子不会太监,有最新情况会及时通报给大家分享。
我们也是12年5月份登陆的,我们全家都是一直待在加拿大,除了13年回国了一个月。今年3月份也收到了税务局的信,信里的要求和你的一模一样,要求我们一个月内把所需的证明原件都寄给税务局。后来我们也问了这里的老移民,他们说,这种是正常的核实,他们刚移民过来的时候也有过的,时间长了,就不会有这类核实的信了。反正,政府福利,我们是这样想的,能拿到最好,拿不到也不好强求,否则,就算拿到了,可是迟早要还的。另外,或许还会影响入籍之类的。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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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税务局要求你退还福利,所以你的refund暂时是拿不到的,因为你不按要求退还福利的话,他们就会用你的refund去抵,直到他们收到要求的所有退款。

2、如果你的太太是非税务局居民,那你的太太不能享有GST退税,所以我猜,税务局发给你的GST中可能包含了spouse的部分。

3、孩子必须在加拿大,才可以有牛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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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孩子必须在加拿大,才可以有牛奶金
不同意第三条。如果仔细看规定,并没有说孩子必须住在加拿大。税务局只要求:父母是税务居民,孩子和父母同住。如果父母居住在海外,但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孩子也是符合拿牛奶金的。

顺便说一下,楼主不符合牛奶金条件,因为他老婆是孩子的primary caregiver,他老婆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Applicants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criteria:
  • be the primary caregiver of a child
  •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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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第三条。如果仔细看规定,并没有说孩子必须住在加拿大。税务局只要求:父母是税务居民,孩子和父母同住。如果父母居住在海外,但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孩子也是符合拿牛奶金的。

顺便说一下,楼主不符合牛奶金条件,因为他老婆是孩子的primary caregiver,他老婆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Applicants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criteria:
  • be the primary caregiver of a child
  •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孩子必须在加拿大每年要呆满183天,这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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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必须在加拿大每年要呆满183天,这是有规定的.

No, that's not right. The child does not need to reside in Canada for more than 183 days if the primary caregiver always lives in Canada. For example, if the child left Canada on Feb, but returned on Oct, the child is eligible to claim the benefits for Nov, and Dec., but it usually takes up to 3 months for CRA to proces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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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我的情况和你有一些共同之处,我在2014年报税的时候就没报我先生的税,因为他2013年已经放弃了移民身份,来加拿大也是拿着多次往返签证过来的。不过,一直以来,我们对税务居民有着错误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永久居民就要报税,不是永久居民了就不要报税了。2014年的8月份,我收到税务局的来信,要求提供我先生的收入,然后才能计算GST还有牛奶金,我之后打了电话给税务局,告诉他们我先生是非居民,电话中税务局让我告诉他们先生是哪一天离开加拿大的,由于我先生每年都有来回,甚至在2014年都有了两次来回,我在电话里解释了半天,他们告诉我最好发个传真说明一下,结果我就发了一份传真,没过多久,税务局就有专人来审我的CASE,来电询问,态度非常NICE,我按照她的要求提供了我先生从登陆第一天起所有的在加拿大的居住情况和在国内的收入情况,我后来意识到他没有哪一年是税务居民(但真的是由于无知,前面几年年年报了税)。最后税务局的这位办事员告诉我我先生是非税务居民,以后就不用报税了,除非他以后在加拿大哪一年居住满了183天。又过了两个月,我收到了税务局的来信,让我退掉了2011年由我先生申报的GST退税和OSTC(原因是他是非税务居民,没有资格申请这两项),我立刻就去银行交掉了,实际上那一年如果是我申请这两项的话,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帮我报税的会计师不知怎么的那一年居然这两项福利在我老公的名下打了勾,我当时也没有发现,我也怕麻烦,退掉算了。再后来,我收到了牛奶金及GST退税等。总之,我发现只要你老实的陈述问题,譬如,他们非常理解我们对税务居民=持有枫叶卡的想法,他们的态度是很和善的,也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如今,我老公成为了非税务居民,类似于空中飞人,通过我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大多能成为非税务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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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第三条。如果仔细看规定,并没有说孩子必须住在加拿大。税务局只要求:父母是税务居民,孩子和父母同住。如果父母居住在海外,但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孩子也是符合拿牛奶金的。

顺便说一下,楼主不符合牛奶金条件,因为他老婆是孩子的primary caregiver,他老婆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Applicants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criteria:
  • be the primary caregiver of a child
  •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这个应该不是吧,税局每年都让我报老婆国内的收入,也知道她没在这里了,但我从登陆起一直都有收到牛奶金,好象没说一定要是孩子的母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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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们有小孩吗?
我有个朋友说如果太太和小孩在加拿大住, 丈夫是永居, 也算税务居民。我丈夫在美国工作, 我和小孩在加拿大, 我们在加拿大有房产, 我们打电话问,税务局的人说他也算税务居民。



楼主,你好!我的情况和你有一些共同之处,我在2014年报税的时候就没报我先生的税,因为他2013年已经放弃了移民身份,来加拿大也是拿着多次往返签证过来的。不过,一直以来,我们对税务居民有着错误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永久居民就要报税,不是永久居民了就不要报税了。2014年的8月份,我收到税务局的来信,要求提供我先生的收入,然后才能计算GST还有牛奶金,我之后打了电话给税务局,告诉他们我先生是非居民,电话中税务局让我告诉他们先生是哪一天离开加拿大的,由于我先生每年都有来回,甚至在2014年都有了两次来回,我在电话里解释了半天,他们告诉我最好发个传真说明一下,结果我就发了一份传真,没过多久,税务局就有专人来审我的CASE,来电询问,态度非常NICE,我按照她的要求提供了我先生从登陆第一天起所有的在加拿大的居住情况和在国内的收入情况,我后来意识到他没有哪一年是税务居民(但真的是由于无知,前面几年年年报了税)。最后税务局的这位办事员告诉我我先生是非税务居民,以后就不用报税了,除非他以后在加拿大哪一年居住满了183天。又过了两个月,我收到了税务局的来信,让我退掉了2011年由我先生申报的GST退税和OSTC(原因是他是非税务居民,没有资格申请这两项),我立刻就去银行交掉了,实际上那一年如果是我申请这两项的话,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帮我报税的会计师不知怎么的那一年居然这两项福利在我老公的名下打了勾,我当时也没有发现,我也怕麻烦,退掉算了。再后来,我收到了牛奶金及GST退税等。总之,我发现只要你老实的陈述问题,譬如,他们非常理解我们对税务居民=持有枫叶卡的想法,他们的态度是很和善的,也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如今,我老公成为了非税务居民,类似于空中飞人,通过我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大多能成为非税务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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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们有小孩吗?
我有个朋友说如果太太和小孩在加拿大住, 丈夫是永居, 也算税务居民。我丈夫在美国工作, 我和小孩在加拿大, 我们在加拿大有房产, 我们打电话问,税务局的人说他也算税务居民。
都申请牛奶金,当然是有孩子的了。我的情况是我和孩子长期在这边居住,先生基本国内,反正我上次去信已将我老公的情况已写得很清楚了,税务局给我的来信也明确表示了我老公是非税务居民了。我估计这和谁审理CASE大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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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申请牛奶金,当然是有孩子的了。我的情况是我和孩子长期在这边居住,先生基本国内,反正我上次去信已将我老公的情况已写得很清楚了,税务局给我的来信也明确表示了我老公是非税务居民了。我估计这和谁审理CASE大有关系。


呵呵。 不好意思,忘了这个主题是牛奶金了。
请问先生的名字在房产deed 的话, 也可以算非税务居民吗?
还有,那样你自己报税的时候, 还需要写你先生在中国的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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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都三岁了,都没领过牛奶金,每个月就干巴巴的一百元6岁以下的福利金而已,羡慕死别人能领三五百的。

其实根本没什么好羡慕的。

能拿多牛奶金的,要么是真低收入,都低收入了有啥可羡慕的呢。要么是假低收入,占这点小便宜自己都觉得鄙视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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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不是吧,税局每年都让我报老婆国内的收入,也知道她没在这里了,但我从登陆起一直都有收到牛奶金,好象没说一定要是孩子的母亲吧。
税务局让你老婆报国内收入是为了计算你的家庭收入用于GST退税,牛奶金的。你没有搞清楚报收入和报税的区别。如果你的老婆是税务居民的话,她全球的收入都要交税的。加拿大的税率挺高的,你老婆需要补税了吗?你老婆每年收到税务局assessment吗?如果没有assessment,就根本不是税务居民。
让你退牛奶金是因为孩子回国了没有和你同住。你老婆是primary caregiver,但是她不是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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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申请的时候申了房租的费用, 因为是跟人合租,只有合同,收据是用中文写的而且我还弄丢了,所以我只交了合同。 安省很快给我打了一笔credits。

但是随后税务局要求我提供每个月的收据,说合同不管用。 并说如果不能提供,要把credits拿回去外加利息和罚款。oops!幸好我的前房东还算nice,就帮我写了个信说我的是合租的,每个月付了多少。这才搞定。如果前房东不理我,或者说“我都给过你收据了是你自己弄丢”,那我就GG了。

当时觉得挺搞的,我在想我那几个月都在加拿大,无亲无故在一个小镇里读书,有租房的花费是天经地义的,不然难道我还能餐风露宿?不过税务局是死脑筋,这种东西还是得按规矩来。我现在的做法是,如果我不小心把收据弄丢了,我就不申报这个租房了,免得要求核对的时候还被以为作假,不过是一点福利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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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不好意思,忘了这个主题是牛奶金了。
请问先生的名字在房产deed 的话, 也可以算非税务居民吗?
还有,那样你自己报税的时候, 还需要写你先生在中国的收入吗?
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但我认为这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给税务局审理你CASE的人,审理我CASE的人根本就没有问我房产的事情,只让我提供我先生的居住情况和收入情况。另外,我报税时专门有一栏需要提供配偶的收入情况,需要填写(不管是税务居民还是非居民,今年报税时我看会计师我先生的那一栏好象注明着NON-RESIDENT),否则的话税务局根本没法计算牛奶金,退税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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