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一下,8月2号寄出的入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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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e received your application for Canadian citizenship (grant of citizenship) on June 13, 2016.
  2. We sent you correspondence acknowledging receipt of your application(s), and a study book called Discover Canada on July 7, 2016.
  3. We started processing your application on July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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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考试信,2周后考试,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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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e sent you correspondence acknowledging receipt of your application(s), and a study book called Discover Canada on July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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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现在申请的不适用之后的政策吗
你的表格上,你勾了这个选项吧?别告诉我你没有勾。那现在的法律是什么样,就怎么样处理了。
要是将来保守党重新执政,你又离开了加拿大,他再以“虚假陈述”说你材料造假,取消你的国籍,你只能陷入打官司的境地了。这也是为什么大家这么在意“居住意愿”的原因啊。如果表格上没有这一项,即使保守党想找你麻烦也无从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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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表格上,你勾了这个选项吧?别告诉我你没有勾。那现在的法律是什么样,就怎么样处理了。
要是将来保守党重新执政,你又离开了加拿大,他再以“虚假陈述”说你材料造假,取消你的国籍,你只能陷入打官司的境地了。这也是为什么大家这么在意“居住意愿”的原因啊。如果表格上没有这一项,即使保守党想找你麻烦也无从找起。
有过类似的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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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类似的先例吗?
没有先例,这个法律实施了才不到一年,又赶上联邦选举,自由党上台后要把它废了。你看国会议员的辩论吧,所有迁徙自由,以及部分二等公民“second class citizenship”相关的辩论,在Bill c-6里面,占据了不少版面就是讲这个事情的。

预计9月27日,参议院就会三读Bill c-6了,然后就是总督签署就会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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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先例,这个法律实施了才不到一年,又赶上联邦选举,自由党上台后要把它废了。你看国会议员的辩论吧,所有迁徙自由,以及部分二等公民“second class citizenship”相关的辩论,在Bill c-6里面,占据了不少版面就是讲这个事情的。

预计9月27日,参议院就会三读Bill c-6了,然后就是总督签署就会成为法律。
有没有类似的先例,比如说以前法律说医生帮组病人安乐死非法,现在合法,以前有个医生帮助病人安乐死了,但是现在才发现,那现在这个医生是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类似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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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先例,这个法律实施了才不到一年,又赶上联邦选举,自由党上台后要把它废了。你看国会议员的辩论吧,所有迁徙自由,以及部分二等公民“second class citizenship”相关的辩论,在Bill c-6里面,占据了不少版面就是讲这个事情的。

预计9月27日,参议院就会三读Bill c-6了,然后就是总督签署就会成为法律。
中国废止的流氓罪好像很相似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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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类似的先例,比如说以前法律说医生帮组病人安乐死非法,现在合法,以前有个医生帮助病人安乐死了,但是现在才发现,那现在这个医生是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类似这样的案例。
你说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不能追溯以前的事情。比如,今天合法的事情,你在明天制定法律说是非法,那也不能追究今天的事情。这个原则保证了,政治不能用法律打击对手。

从中国来说,一般是从旧兼从轻,《刑法》是这么做的,而且是明文写出来的。加拿大的话,上届保守党驱逐了一个人,自由党现在要把那个人弄回来,具体的理由我不记得了,你可以查一查。但这是极为不妥的,换成保守党再次上台,是不是又驱逐呢?特鲁多是个没有经验的政客,他还是太年轻,加拿大又不像美国三权分立,立法权跟行政权基本上都掌握在总理手里,碰上特鲁多这么个二货,国家一定会出一些奇怪的事情。

从我们个体来说,让自己处于没有法律风险的境地,是一定要考虑的。比如我在第一个5年,我就完整住了732天,后来发现出入境的那天都可以算住在加拿大,所以是734天。这超过了法律要求的730天,属于法律上的绝对符合,所以我的永久居留权不会出现任何争议。但有很多人,5年的最后一刻才进入加拿大,住了两年才去更新枫叶卡,也更新成功了,可在法律上,永久居留权是有瑕疵的。我在讲本贴的“居住意愿”,也是出于类似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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