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小心啦:在中国遇到麻烦的加拿大人多半是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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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小心啦:在中国遇到麻烦的加拿大人多半是华裔》的相关评论
(CP/Fred Chartrand)
前加拿大驻华大使:政府应提醒去中国经商的本国公民小心
前加拿大驻华大使马大维(David Mulroney)建议加拿大外交部把关于去中国做生意的风险警告放在更醒目的位置,并呼吁特鲁多政府在和中国发展贸易时制定全面战略,并与其他国家相互协作。
《环球邮报》星期四(11月30日)刊登了对马大维的采访文章。他在同一天还接受了RCI英语部记者Lynn Desjardins 的采访。
(AP Photo/Andy Wong)
加拿大外交部的网站有一个提供旅行建议和旅行风险警告的栏目。在关于中国的旅行建议里有一行字:“加拿大商贸旅客在和中国同行发生商业纠纷后被关押,护照被没收。”马大维说,这个提醒被深埋在一个多页文件里,它应该在加拿大政府对本国公民的旅行建议里占据一个更醒目的位置。“应该放在第1页或第2页,而不是第11页。”
而警告本身也应该更具体,明确告诉加拿大人,“你卷入的生意纠纷可能会演变成刑事案,你会被关押,你的护照会被没收,而我们的领事服务可能帮不上你什么忙。”他举出BC省酒商张忠楠夫妇作为例子。张忠楠被指控走私,已被关押20个月。他的妻子今年年初获释,但被禁止离开中国。
在中国遇到麻烦的加拿大商人多半是华裔
BC省酒商张忠楠与前总理哈珀合影。 © Office of the Prime Minister/file
马大维是2009年到2012年期间的加拿大驻华大使。他在接受RCI采访时说,在他担任大使期间,每年都会发生数起加拿大商人在中国被拘留的事件。他举出的其中一种情况是加拿大公民在中国生意成功引起当地同行或竞争者的嫉妒,后者通过自己在政府里的人脉给他找麻烦。有时候竞争者本人就是政府中人。被抓起来的人被迫认罪并放弃经济利益以换取获释。这种遭遇不仅发生在加拿大人身上,在中国做生意的澳大利亚人、美国人和英国人也遇到过。“你必须知道,你的中国同行有很大的优势,而且他们在觉得有必要时会肆无忌惮地利用这种优势。”
他补充说,他注意到大部分遇到这种事的加拿大公民是华裔。 中国政府似乎在用另一种标准对待华裔外国公民。这是加拿大不应该接受的,但这也是正在发生的。
但同时接受《环球邮报》采访的加拿大商会主席佩林.比蒂(Perrin Beatty)却认为政府没有必要加强对本国公民的警告力度。他说,要去中国或俄国做生意的人早该了解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商业运作。加拿大商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很有经验,很清楚他们在这些国家不会享有和在加拿大一样的法律保护。
加拿大对华贸易缺乏全盘战略
(CP/(Adrian Wyld)
马大维在谈到加拿大对华贸易政策时毫不掩饰的特鲁多政府的不满和失望。他说,特朗普上台后,美国的贸易政策和外交政策在加拿大引起很大的担忧,这是正常的,因此更加重视和中国的关系也是合理的。但是,他提醒说,我们不应该因为焦虑乱了方寸,在和中国的关系上做出错误的决定。
他说,和中国发展关系不光是带来贸易机会,这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加拿大要自信,同时又要谨慎,要有连贯的、全面的政策。但是到目前为止,他没有看到特鲁多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
相关链接
RCI记者Lynn Desjardins采访马大维
《环球邮报》:Canadians doing business in China should be warned of possible trouble, former envoy s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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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现在最需要的是认清自己,认清自己的位置。看明白自己了,再去和别人谈条件。
 

Kevin Fu

Mr 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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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與新西蘭已經成功與中國簽訂FTA,希望加拿大也不要阻擋中加FTA,這樣中加互利共贏不是很好的一件事嗎?不明白為什麼加拿大會有人阻擋,人家澳洲新西蘭兩國可是開開心心與中國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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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仗国外身份违法经营、投机取巧、坑蒙拐骗,就不会惹祸上身,在那个国家都一样。加拿大是法制国家,但不需要为违法犯罪辩护撑腰,不能搞双重标准。

你没看到文章特别提到 “他注意到大部分遇到这种事的加拿大公民是华裔。 中国政府似乎在用另一种标准对待华裔外国公民”。难道不是中国政府双重标准?对待加拿大白人一个标准,对待加拿大华裔又是一个标准?到底谁双重标准
 

Kevin Fu

Mr 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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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看到文章特别提到 “他注意到大部分遇到这种事的加拿大公民是华裔。 中国政府似乎在用另一种标准对待华裔外国公民”。难道不是中国政府双重标准?对待加拿大白人一个标准,对待加拿大华裔又是一个标准?到底谁双重标准
層主,您所講的華裔有回中國辦理退中國國籍手續嗎?如果沒有退籍,這個人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其次才是加拿大的公民。當然應該按照中國人身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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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看到文章特别提到 “他注意到大部分遇到这种事的加拿大公民是华裔。 中国政府似乎在用另一种标准对待华裔外国公民”。难道不是中国政府双重标准?对待加拿大白人一个标准,对待加拿大华裔又是一个标准?到底谁双重标准
也许其他种族的加拿大公民很少到中国做生意,一般都是回自己原本的国家做生意,又或者人家都比较守法。某些华裔自以为有个外国护照就是护身符,可以乱来出事就往政治上扯。
 

Kevin Fu

Mr 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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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其他种族的加拿大公民很少到中国做生意,一般都是回自己原本的国家做生意,又或者人家都比较守法。某些华裔自以为有个外国护照就是护身符,可以乱来出事就往政治上扯。
但他們不懂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加拿大澳洲這些國家護身符並不管用。只有美國的護身符才真正起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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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有一个特征就是得意忘形。而这样的特征所表现出来的小人得志的潜意识,不仅可以在一般老百姓身上看得到,也同样在王健林这样大富大贵的人身上时不时表现出来。
所以用热衷于华裔作为标签的事件或者话题,就像是黄鼠狼偷了鸡,空气中还弥漫着它的味道一样。
 

未尝不可

思考的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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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主,您所講的華裔有回中國辦理退中國國籍手續嗎?如果沒有退籍,這個人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其次才是加拿大的公民。當然應該按照中國人身分處理。

能不能不胡说八道啊,看看国籍法的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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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不胡说八道啊,看看国籍法的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吹牛误导人,连国籍法第九条“中国公民一旦加入外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不知道,尽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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