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和移民了的父或母联名买房,作为父或母的自住房,以后可以免交增值税。但是父母没有收入贷款下不来,银行要求把我的名字加上才能贷款。
有两种方式联名:
1. in common,可以写好各方比例,到时候卖房的收益按照比例进行缴纳增值税,父或母占大部分,因为自住房不用缴税,省去一大笔增值税。但是有可能期间父或母过世,他的部分成为estate有遗产税?
2. joint tenants,各一半,这种情况一方过世,活着的另一方自动得到100%,没有遗产税务问题,但是这种情况卖房时候的增值部分,也必须按照一半一半来计算吗?
有没有比较清楚的兄弟姐妹来讨论讨论?
有两种方式联名:
1. in common,可以写好各方比例,到时候卖房的收益按照比例进行缴纳增值税,父或母占大部分,因为自住房不用缴税,省去一大笔增值税。但是有可能期间父或母过世,他的部分成为estate有遗产税?
2. joint tenants,各一半,这种情况一方过世,活着的另一方自动得到100%,没有遗产税务问题,但是这种情况卖房时候的增值部分,也必须按照一半一半来计算吗?
有没有比较清楚的兄弟姐妹来讨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