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提着塑料袋上法庭:加拿大人打官司不请律师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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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tock)
提着塑料袋上法庭的人:越来越多的加拿大人打官司不请律师
越来越多的加拿大人打官司不请律师,选择在法官面前自己为自己辩护。据统计,在加拿大全国各地的民事法庭,不请律师的当事人占到30%到40%,在上诉法庭占大约三分之一。如果是因家事(离婚,遗产纠纷等)引起的诉讼,这个比例达到一半,在多伦多地区更是高达80%。
大部分法官和律师并不喜欢他们。法官烦他们耽误时间,律师就更不用说,不仅嫌弃他们水平业余,也怨他们断自己的财路。温莎大学法学院教授麦克法兰(Julie Macfarlane)不久前告诉CBC主持人Michael Enright,司法系统中人觉得他们是一些不知天高地厚的怪人,自以为可以干律师这一行。不止一个律师曾经问她,跟这些“拖着些个塑料袋上法庭的人”― 律师出庭的标配是大号公文包 ― 有什么可说的?
昂贵的律师费让他们别无选择
这是因为,过去五年来,麦克法兰教授一直在向他们提供帮助。温莎大学的“全国自我代理诉讼当事人项目”(NSRLP)就是出自她的设想。她在接受CBC采访时介绍说,绝大部分选择不请律师的人不是因为自视过高,实在是因为负担不起数百加元一小时的律师费。他们当中有些人一开始是请了律师的,但是很快发现费用超出了自己的经济能力。
Anne-France Goldwater 是魁省最著名的离婚律师之一。她的收费标准是每小时660加元。(Radio-Canada)
许多没有打过官司的加拿大人都以为,如果没有能力请律师,就可以申请司法援助,获得免费辩护服务。有这种想法的人如此之多,让麦克法兰感到吃惊。她说,事实上,只有“最穷最穷的人”可以获得免费辩护服务。以她所在的安大略省为例,申请司法援助的个人收入标准甚至比领社会福利的标准还要低。
自我代理者的短板是辩护策略和法庭程序
既然要做自己的律师,肯定会细读有关法律条文,理清所有事实和证据。麦克法兰说,选择自我辩护的当事人通常教育程度相当高,人也聪明能干。他们中也确实不乏大获全胜的例子。他们的短板常常并不是法学院教的那些东西,而是诉讼程序。主审法官有权决定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到什么程度。自我辩护的当事人经常在这方面被抓住把柄。
另外,他们不熟悉职业律师在大量实战中积累和掌握一些辩护技巧,因此会落入对方的陷阱,从而败诉。
麦克法兰教授 (University of Windsor)
为当事人充当教练
温莎大学的自我辩护当事人项目并不能为当事人充当辩护律师,但是却可以扮演教练的角色,帮助他们熟悉法庭诉讼程序和司法系统。另外,该项目还有一份费用在“可负担范围”的全国律师名单。
麦克法兰说,有些法官对自我辩护的当事人比较耐心,愿意花时间为他们解释诉讼程序。但总的来说,加拿大法官对待没有律师的当事人的态度是需要改进的。
用“打散”法律服务的方式来降低律师费
她建议,律师可以只负责一个案子里的一部分工作。以离婚案为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讲清楚诉讼程序,并为提交法庭的离婚申请书把关。
她承认,加拿大法律界对自我辩护这个现象还相当抵触。但是她用阿拉丁神灯的故事比喻说,不幸的是,这个“妖怪”已经不可能再被收回到瓶里去了。
(RCI with CBC, The Sunday Edition)
确实是,分居差不多两年了,咨询每个离婚律师都要500-600小时,估价40000-50000才结束。法律援助又不合格,拖到现在。太贵了。
 

至尊寶

我要这铁棒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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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值得尊敬,但靠钱换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请了律师胜诉又怎样,在这里法院执行权限有限,民事上常常浪费金钱时间下来拿到的只是一张判决书。刑事上抓到的人没几年就出来了,搞不好又是一条能上新闻的警方熟悉人物。
刑事追偿需要自己掏钱,而犯罪的却可以免费申请法律援助。既然这样都可以,拎着塑料袋无所畏惧的进法庭为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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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拎着塑料袋进的法庭,除了没有那么大的包之外,也考虑到雪和泥泞,万一脏了或湿了,塑料袋最好用了。

谈到非法律专业的普通民众进法庭,最困难的是程序,没有头绪,完全是走一步前先问,然后按照要求做,等人家出一招,我们再问,再走一步。在法庭上完全发懵,糊里糊涂,这个也是问题。法律方面在去法庭之前一般会先搞清楚,自己依靠的是什么法律,所以相对而言心里有数。

现在律师如果不能降低他们的收费的话,民众依靠自己的趋势可能是不可逆的,尤其人们接受知识和信息现在这么容易,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改变,比如,已经有人提出建法律方面的资料库,民众可以自己在网上直接找到相关的法规和案例,这个工作就可以省下律师的时间,也由此节省了费用。可能的改变也包括在法庭方面使用更多的白话文,而不是“八股文”,法律也会随之变得更贴近民众和生活,这可能导致常识和公认的东西会比那些狡辩的钻空子的辩护技巧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如果最终能使法律的漏洞少一些,法规更为广大民众所掌握,那么一般的法律终将成为像基本算术那样的东西,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出现和应用,这就是一件大好事。

其实,法律就是人制定的,依据人们的常识和公理来制定的,虽然更多的依靠了专业精英来制定法律, 但是基础还是常识和公理。法律最终成为大众的日常基本知识也是应该的。实际上,人们心里明镜也似的,是非很分明,我刚开始接触到沥青厂的事情的时候,我不懂法律,也不了解这个地区的历史,我听民众说,大多数人很明确地说,这个沥青厂根本就不应该在这个地点,他们不知道所有相关的法规,但是他们知道污染是错的,尤其是在已经有这么多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的情况下,对着人群排放污染是错的。而法律本身也证明他们说的是对的。那些胡乱解释法规的政府官员,无论他们如何狡辩,在报告中掩盖事实,都不可能欺骗这些民众。

现在这个事情是一个可笑的结果,市政府和环境局说沥青厂在这里是对的,民众说它不应该在这里。而法庭支持了政府的主张,民众仍然不服气,把这一切统称为腐败。
 
最后编辑: 2018-04-05

考拉不是熊

小猫是我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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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拎着塑料袋进的法庭,除了没有那么大的包之外,也考虑到雪和泥泞,万一脏了或湿了,塑料袋最好用了。

谈到非法律专业的普通民众进法庭,最困难的是程序,没有头绪,完全是走一步前先问,然后按照要求做,等人家出一招,我们再问,再走一步。在法庭上完全发懵,糊里糊涂,这个也是问题。法律方面在去法庭之前一般会先搞清楚,自己依靠的是什么法律,所以相对而言心里有数。

现在律师如果不能降低他们的收费的话,民众依靠自己的趋势可能是不可逆的,尤其人们接受知识和信息现在这么容易,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改变,比如,已经有人提出建法律方面的资料库,民众可以自己在网上直接找到相关的法规和案例,这个工作就可以省下律师的时间,也由此节省了费用。可能的改变也包括在法庭方面使用更多的白话文,而不是“八股文”,法律也会随之变得更贴近民众和生活,这可能导致常识和公认的东西会比那些狡辩的钻空子的辩护技巧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如果最终能使法律的漏洞少一些,法规更为广大民众所掌握,那么一般的法律终将成为像基本算术那样的东西,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出现和应用,这就是一件大好事。

其实,法律就是人制定的,依据人们的常识和公理来制定的,虽然更多的依靠了专业精英来制定法律, 但是基础还是常识和公理。法律最终成为大众的日常基本知识也是应该的。实际上,人们心里明镜也似的,是非很分明,我刚开始接触到沥青厂的事情的时候,我不懂法律,也不了解这个地区的历史,我听民众说,大多数人很明确地说,这个沥青厂根本就不应该在这个地点,他们不知道所有相关的法规,但是他们知道污染是错的,尤其是在已经有这么多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的情况下,对着人群排放污染是错的。而法律本身也证明他们说的是对的。那些胡乱解释法规的政府官员,无论他们如何狡辩,在报告中掩盖事实,都不可能欺骗这些民众。

现在这个事情是一个可笑的结果,市政府和环境局说沥青厂在这里是对的,民众说它不应该在这里。而法庭支持了政府的主张,民众仍然不服气,把这一切统称为腐败。
西方的法律非常重视程序,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有可能导致案子败诉,辛普森案例就是具有代表性的,这样的好处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利滥用,跟西方的立法理念有着紧密的关系。
民众的想法比较片面,往往就事论事,而没有看到法律程序的存在对于整个社会体系的作用。当然,弊端也比较突出,就是法律工作人员垄断法律资源,普通民众难以负担高昂的费用,保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加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在未来会有所改变的!
 
最后编辑: 20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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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法律非常重视程序,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有可能导致案子败诉,辛普森案例就是具有代表性的,这样的好处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利滥用,跟西方的立法理念有着紧密的关系。
民众的想法比较片面,往往就事论事,而没有看到法律程序的存在对于整个社会体系的作用。当然,弊端也比较突出,就是法律工作人员垄断法律资源,普通民众难以负担高昂的费用,保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加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在未来会有所改变的!

他们也不注重程序,我们这里这个沥青厂进来就没有走程序,没有经过社区的公众意见征询。另外,2013 年改 zoning,也没有通知社区的业主,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 zoning 改了,变成重工业,那些商业的,教堂的等等业主全蒙在鼓里。就这样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改 zoning,明明是不成立的,还不许人家说,他们的理由是市政府的 City Planning 交给市议会,市议会批准了,所以就是合法的,不能说是非法的,无效的。

我认为它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应该是无效的,市议会应该承认自己不了解这个事实就批准了不对,应该推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而且应该追究 City Planning 的责任。但是,人家告诉我不可以这样说,还是要维护市政府的决定是有效的合法的。
 
最后编辑: 20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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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也不注重程序,我们这里这个沥青厂进来就没有走程序,没有经过社区的公众意见征询。另外,2013 年改 zoning,也没有通知社区的业主,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 zoning 改了,变成重工业,那些商业的,教堂的等等业主全蒙在鼓里。就这样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改 zoning,明明是不成立的,还不许人家说,他们的理由是市政府的 City Planning 交给市议会,市议会批准了,所以就是合法的,不能说是非法的,无效的。

我认为它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应该是无效的,市议会应该承认自己不了解这个事实就批准了不对,应该推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而且应该追究 City Planning 的责任。但是,人家告诉我不可以这样说,还是要维护市政府的决定是有效的合法的。
市政府的程序合不合法,这是由法院决定的,需要提起诉讼。另外诉讼对象和诉讼事由要分开,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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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们诉沥青厂,难度会更低一些!
程序的问题,zoning 改了之后,民众可以上诉,同样污染排放许可证出来了,民众可以申请上诉。

这些事情是政府职能部门做的,上诉也只能针对他们,不过在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案子中,沥青厂作为 third party参加了,和环境局站在一起,作为一方。

诉沥青厂就是刑法的 public nuisance,这个还没有做,虽然提过,别人也建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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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资源很强大,历来跟政府打官司就很难,我觉得你们的方向需要调整!
政府的问题因为是程序上我们可以上诉,另外明显违法,证据确凿,他们赖不掉,比如,改 zoning 没有走法定的程序,比如,环保法说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污染排放不能准许,而我们的情况环境局自己早已证明是有不利影响的,但是法庭站在了他们一边,对明显的法律和证据直接忽略。

沥青厂的问题,需要更多的工作,包括医生的证明之类的,工作量更大,而且政府现在是站在他们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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