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是05年10月份短登加拿大的。
那时候他在国内有工作,请假短登两个礼拜后,又回国工作。
06年初,我们结婚,并一直在国内工作到07年3月份。
他飞去温哥华,替我办里团聚申请,并准备长登。
现在的疑问是:
我们要不要在材料及表格里如实填写,即我先生短登的时候是在国内有工作的这一事实?
我先生说:
我不能说我在2005年有中国工作然后就是到加拿大短登然后又回去工作了
这样会有问题。
我不明白这样会不会有问题?我个人觉得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短登是有一个期限的,那并不代表短登的这个期限里我们已经做好了去加工作和生活的准备。只要我们表明,现在07年我们去加工作和生活的决心就可以了,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请教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