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HK的guide来看,我觉得字面上不是两码事。原文如下:
"original and up-to-date letters of reference from your past and current employers; letters must be written on company letterhead and show the company’s full address,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s, and be stamped with the company’s official seal"
这里说的就是雇主公司的reference letter(参考信), 也应该可以理解成证明。既然要加盖公章,这就说明不是私人性质的信函,而是以公司名义出具。
对移民局的要求,我的理解是:申请人应该要拿到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工作情况的证明;当然,公司不是自然人的情况下,自然而然由有关部门 and/or 个人代表公司出具了,然后加盖公章。
对于没法或不方便拿到公司出具的文件的话,就求助于同事等这些自然人了,这时候就是私人性质的信函了。
另外, reference letter 应该是"参考信",不宜译成和看成"推荐信",这是一位ABC教授提醒我注意的。
最后,我没有别的意思,只是希望大家探讨出捷径,少走弯路,很多国人搞一份reference letter 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