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及公司与股东之关系
加拿大有限公司之利得税既繁且重,首先中央和省政府分别征税。其次,公司付税后将已缴税之盈余派发予股东,股东再要将股息收入,在其个人报税表报税。
加拿大税法对不同组织性质与业务之有限公司的盈利征收不同之税率:
(甲)一般公司之税率(中央及卑诗省政府合共税率,以下同)为35.62%
(乙)非本地居民控制之公司的税率为35.62%
(丙)一般经营制造业的公司税率为35.62%
(丁)如属加拿大居民控制之小型公司,则不同收入,有不同之税率:
(1)如公司经营活动业务,例如贸易、批发、零售、旅游、饮食等等行业,如公司每年之纯利不超过二十五万元(2004年1月开始。2005年增加至二十七万五千元,2006年再增加至三十万元),税率为17.62%;纯利在二十 五万至三十万之间,课税率为26.62%;超过三十万之纯利,课税率为35.62%。
(2)如属投资公司,税率为49.29%,但当公司将已征税之盈余以股息形式派发与股东,每派股息三元,可申请退税一元,因此实际税率约为23.9%。
(3)如一家公司所经营之业务实质是该公司之股东个人向其雇主提供服务,而该公司之全职雇员又不多于五人,其税率为35.62%。
公司缴税后,将已缴税的盈余派发与股东,股东收到股息后,仍须将股息报税。股东每收股息四元,则要作为收到五元报税,但在计算所得税款时,可享受股息退税额一元。这个税务游戏,是将从加拿大居民控制之经营活动业务之小型公司及投资公司所征得之税款,拨回股东,再根据股东之收入,依其入息多寡,以不同税率征税。
外地居民控制之公司除要缴纳公司所得税35.62%外,如将剩下之64.38%派发予外国股东,每派四元,要扣税一元,并无股息退税,即公司每赚一百元,派到股东手中约为四十 八元。
股东无论从公司支取薪金或收取股息,均会增加股东之税务负担,若以公司借款的方式提取现金,则无税务负担,因借款不属收入。但税法为杜绝此漏洞,规定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向公司支取的借款,必须于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归还,否则,要将借款视作股东应报税之收入。
股东向公司借款,除上述规定外,更必须付予公司借款利息,起码要以税务部所规定之利率计算,二零零四年第二季度的利率为3%。
股东使用公司车辆,税法规定股东在税务收入上有汽车备用费之收益。
至于以公司名义开支的交际费、旅行费、非经营管理性之费用,更易堕入税务陷阱中,缴纳双重税款。
联邦税法的大公司税例亦将加拿大的大型公司,或在加拿大有永久性组织之外国公司纳入税网,若上述公司的「资金额」达50,000,000元以上者均须缴纳大公司税。超过50,000,000以上,税率为千分二点二,集团公司各联号公司的总共「资金额」超过50,000,000元者,各联号公司亦被纳入税网中。
「资金额」包括公司实收股本、历年节余、各类储备、股东借款、银行借款、按揭借款、其它借款、长期应付帐款。「资金额」不仅向股东的投资股本埋手,更向公司以信用获致的资金打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