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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MM5490中同居时间的填写

原文链接:https://forum.iask.ca/threads/44551/

美丽新娘 : 2006-02-12#1
5460第27个问题。同居时间要不要把结婚后的同居时间也填上呢?我是填了,并且表格已经寄给老公了。刚才我仔细推敲了一下,又觉得不该填写,怎么办呢?请教大家都是怎么填的亚?

Peter_ZKH : 2006-02-12#2
应该计算的!注意开始时间别要超过你LG登陆前1年!

美丽新娘 : 2006-02-12#3
谢谢回答,可是,我查了字典,cohabitation好像指的是未婚同居,我困惑。

YesNo : 2006-02-20#4
不要填!以前就有因为婚前同居问题被拒签的案例!因为文化差异,所以移民官对婚前同居的看法不同,我建议最好不要填!自己考虑清楚!

雨儿add : 2006-02-20#5
不到1年也不要填吗?

偏偏 : 2006-02-20#6
YesNo 说:
不要填!以前就有因为婚前同居问题被拒签的案例!因为文化差异,所以移民官对婚前同居的看法不同,我建议最好不要填!自己考虑 清楚!
是的。听说填了被拒签的例子好几个。因为如果同居一年以上,应该在你配偶申请移民的时候就要作为partner填写进去。既然当时 没写,现在又写,就会造成矛盾。不要写同居,只要有充分的证明证明你们是恋爱后结婚的就可以了。

YesNo : 2006-02-24#7
我也不知道怎么办,给你看个案例:

拒签信收到了。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吧

先谢谢各位的关心与安慰。

收到了使馆寄来的拒签信,及退回了我的护照。
别的申请材料一概没退。

拒签原因正如螃蟹所说,VO判定担保人在登录加拿大前就已经与我是
common-law relationship。因为我俩有超过一年的同居经历,并且在这次
我们提交的材料中有说明。但在担保人登陆前并没有向移民局说明这段
common-law关系。

据此,移民官搬出“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中的一条法规:
117 (9). No foreign national may be considered 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 by virtue of their relationship to a sponsor if
(d) the sponsor previously made an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became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at the time of that
application, the foreign national was a non-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 or a former spouse or former common-law partner of the
sponsor and was not examined.

我被认为是在sponsor申请永居时的非陪同的家庭成员并且没有接受
examine,因此不会再视我为家庭成员了:(

LP是去年10月作为附属子女全家一块移民去的加拿大,我们只是知道在
她登陆之前我俩是不能结婚,但是没想到连同居也不可以。
主要是根本没意识到一年以上的同居就会被视为家庭成员。
因此这次提交材料时,根本没意识到要隐瞒这点,完全是柄着实话实说的
态度准备的材料,根本谈不上virtue的问题啊。

LP这两天会去约见律师,但我感觉真是有点悬阿。
如果法庭判定LP登录前和我的common-law关系,不知是否会遭遣返。
另一个想法是LP拿到公民身份后,再上诉,那样至少不会遣返。
再一个选择,我开始准备申请技术移民,不走团聚的路子了,但不知是否
会受这次拒签的影响啊,因为被提及了virtue的问题。
最最坏的打算,就是LP回来,跟我一块留国内发展。
反正一切为了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