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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解答帮助:团聚移民如果主申请人短暂停留加两天是否可以提出团聚申请?

原文链接:https://forum.iask.ca/threads/45897/

goodmemory : 2006-02-22#1
一方已经取得了枫叶卡(2005年5月), 只是登陆了而已,(2005年5月登陆的就回国了, 但登陆时没有声明有COMMOM-LAW PARTNER)人现在国内, 我们已经事实同居了将近两年(属于COMMOM-LAW PARTNER的情况)
---以上情况主申请人如果回加拿大两天的短期停留期间提出团聚申请是否可以?(也就是是否有申请资格)
---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information 怎么写比较好?应该注意些什么事项?

请有经验的朋友帮助解答一下, 非常感谢!

:wdb2:

西子姑娘 : 2006-02-22#2
1、在团聚移民里面,你就叫“担保人”了,不是主申请人了。你老婆/公才是“申请人”。因为是他/她要申请与你团聚。
2、有资格申请。但是最好在担保审查通过以前都一直呆在加拿大。因为如果连你自己都在中国的话,说明你们两个人根本就不存在分居。既然没有分居,你还申请什么团聚呢?
3、必须结婚,才能申请。commom-law 虽然在法律上是有的,但是没听说过有人这样办,更加没听说有什么人办成了的。
4、因为你登陆时都没有声明有commom-law partner, 所以,在填5490表的时候,建议你不要提你们同居的事情。如果要提,在2005年5月你去登陆以前的同居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年。--其实你可以写成你们是每个周末相会,然后一起住两天的那种关系。这样在中文里面也说成是“同居”,但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居”。这样哪怕你们写个5年,8年的都没事。
5、建议你先好好研究一下cic网站的相关内容。你应该是技术移民吧?英语没问题的呀。
坛子里的回答,毕竟见仁见智。唯有官方网站上的说法才是真正的权威。

montmont : 2006-02-28#3
对,千万不要写同居这个词,这样就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