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发生一次车祸,和一个印巴人撞上了(我左拐进入一个plazza,他直行),警察到场了,没有人受任何伤,车中等程度受损,后来保险公司判我的全责,也把两个车修好了,这个case就close了。
因为警察当时在现场,所以我吃了一张ticket,上庭时间是上周5。
上周上庭,警察去了,但是那个印度人没有去,法庭因为没有证人,直接放我回家了,ticket 取消了。
今天突然收到一封律师信 (信是上庭前一天寄出去的),信的大致内容是对方保留因为这场车祸而引起的身体伤害而起诉我的权利,还说根据保险法,我有义务在7天之内把这封信提供给我的保险公司。
我分析这个时间点(刚刚出庭结束),和对方没有出庭的行为,应该是处心积虑的碰瓷,对方的律师我也在网上查了,是个专门打人身伤害的律师,求大家指点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另外补充一点,上庭前我向法院申请了这个case的disclosure,上面有警察当场的记录,记录上清晰的写着,nobody inj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