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介绍下背景:
我 中国公民 2016年1月持10年多次入境加国visa入境是visitor的身份,目前怀孕即将生产(孩子是我和未婚夫的)。
我未婚夫加国 pr ,首次登陆2015年4月,短登拿到pr就回中国了,当时他和他的前妻及前妻的孩子一起办的投资移民成功而获得PR的。回到中国后他和他前妻于2015年7月在中国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之所以一直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证就是因为在等待投资移民的结果)2015年8月他前妻带着孩子回到加拿大并且长期居住至今。
我和未婚夫还有一个大女儿是2014年在美国出生的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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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人在加拿大,未婚夫也在,并且准备和我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并且给我办理担保境内申请团聚移民。我们1月份未入境之前把事情想的很简单,但是来了之后咨询了几位律师发现我们的case貌似有很严重的致命伤:我未婚夫在2015年首次登陆的时候移民官问他有几个孩子的时候他说只有一个就是他和他前妻的孩子而没有提及还有一个和我的女儿。律师认为现在一旦启动给我办理团聚移民势必会要申报大女儿的信息,而这就和当初他说的信息不一致,他就变成撒谎了。说一旦认定他当初撒谎结果会很糟,甚至有可能会影响到他前妻和他跟前妻的孩子,我们讨论的结果是我门能够接受他本人的pr被取消的后果,但是我们没法接受会取消他前妻和前妻孩子的pr 身份的结果。难道就没有什么办法既可以帮我办理团聚移民,又可以规避掉这个风险吗?因为我真的不想影响到他前妻和前妻的孩子。是否在给我办理团聚移民的时候可以不提及大女儿的父亲是我未婚夫的问题,并且我们不帮她办理枫叶卡,因为她持有美国护照,就以visitor的身份进出加国,这样是否可行呢?有律师又说如果移民官还是可能会要求对我大女儿的背景进行调查例如提供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上的确是有我未婚夫的名字)原因是以后她有可能也会办移民加拿大。这样听下来简直就是无解啊,我们是事实婚姻,如果不能帮我办团聚我未婚夫也要放弃在加拿大居住了,难道就这样放弃pr身份了吗?跪求大神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