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方对雷洋案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据@北京检察 消息,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纪实作家张弓:【这就是不起诉原因?】邢某某等人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雷洋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施兵-:这事恐怕大家忘不了 邢永瑞: 当晚没有携带执法纪录仪。高春正: 能够证实雷某进行了嫖娼行为。
@公民郭虹 膝盖压制颈+摁压四肢+掌掴面部+手铐约束+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未及时急救送医+人死+编故事+电视说谎+嫖娼污名+合伙妨碍侦查=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抓人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性,不起诉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灵活性。抓了人体现了执法人人平等,不起诉体现了执法可以不依法。抓了人体现了公平正义有可能,不起诉!公平正义何在!
@莱德赵克强:北京市政府:法律面前,雷洋和警察首先都是无辜者 。很客观,很公正嘛。
@陈宗鹤先生:个人感觉北京检方是高级黑,将犯罪事实写了那么清楚,犯罪行为也写了那么清晰,连最后刑法都搬出来了。然后给出个结果:我们不起诉哦!你懂的。
@烹肘:马路上抓嫖,弄死人都没事,你要谁相信警察??马路上能抓嫖,那酒店门口当然也能抓,以后要一个人嫖娼,会不会太容易?一个被抓的妓女招供就可以?妈的,害得我现在自己在家,都是洗几遍避孕套,根本不敢直接扔垃圾桶。
@美國王明濤醫生 悬壶记事:1)如何在非暴力条件下大量胃内容物跑到呼吸道引起窒息的?对神经禸科医生来说问题太简单了。只有才神志不清的条件下发生呕吐、胃内容物反流才可能。因为,若神志清楚,反射存在,胃反流物是不会进入呼吸道的。如癫痫大发作、颅脑损伤致急性颅内压增高而神志不清、昏迷和呕吐。2)神志不清或者昏迷是如何在短时间内发生的?
张雪忠:如果雷洋案的结果让我们感到失望,那是因为我们还曾抱有幻想,认为案件仍有可能得到公正处理;而如果我们还抱有幻想,那是因为我们对专政体制的认识还不够清晰。专政体制是一种彻底否定法治原则,主要依靠暴力机器进行统治的体制。它或许偶尔会对汹涌舆论加以选择性的回应,但它绝不会为此而牺牲或疏远作为政权支柱的暴力机器。作为一群有正义感的人,我们当然会对案件结果感到愤怒,但我们也应因此变得更加清醒和坚定:我们不能再指望一种反法治的体制能遵循法治、提供正义,而是要无惧艰险,敢于奋争,努力建立一种新的、合乎法治原则的体制。
@李克炎:全世界有哪个国家,搞死一个公民,可以不负责任?中国历史上哪个朝代,搞死一个老百姓,可以不负责任?
小札:那个不予起诉检察公告书写得非常明确,因为警方执法不当造成雷洋死亡。那么,不予起诉,雷洋之死的过错谁来承担?雷洋该死是吗?雷洋的死不但没有让一个恶法消失,竟然还成了司法机关相互原谅和勾结的案例。我十分佩服中国的司法从业人员,你们真的不感觉羞耻和恶心吗?
@Alllexis:嫖客就该被打死么?答:死了最好。
吴铭:身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何况还闹出人命,更应该严惩不贷。捂了几个月,忽然说他们“犯罪情节轻微”,不如罚酒三杯算了!
@谭人玮: 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致使雷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linlin-realorcy :本来希望雷案成为中国法制进步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对公权力约束的一个里程碑,结果北京检方给了所有人(给了法治)一个响亮的耳光 。
@作家杜楠: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实施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致使雷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事发后做虚假陈述,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最后: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