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违反法规",
这个得法院说, 你说不管用, 法规的是挺乱的, 有规定, 也有特例和破例,
这个沥青厂来的时候,违反了当时的 zoning bylaw 两个地方,一个就是前后左右是需要有一点空地的,这个市政府给了它特批,另外一点是他们 recycle 废沥青,在室外作业和存储,这个zoning bylaw 是有具体的条款要求在室内,市政府这个没有什么特批,但是解释是:他们是制造业,bylaw 没说制造业必须在室内,所以他们的一切作业和存储都不受限制。
社区花了好些时间和市政府扯,一直是处于下风。结果就是隔几年扯一次,市政府每次的报告就是基本照抄以前的说辞,变成一个循环,搞得大家心灰意冷,不知道拿这事怎么办。
其实,一个重要的法律是省环保法,其中这个条款:
a person shall not discharge a contaminant or cause or permit the discharge of a contaminant into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if the discharge causes or may cause an adverse effect.
“adverse effect” means one or more of,
(a) impairment of the quality of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for any use that can be made of it,
(b) injury or damage to property or to plant or animal life,
(c) harm or material discomfort to any person,
(d) an adverse effect on the health of any person,
(e) impairment of the safety of any person,
(f) rendering any property or plant or animal life unfit for human use,
(g) loss of enjoyment of normal use of property, and
(h) interference with the normal conduct of business; (“conséquence préjudiciable”)
因为沥青厂和周边其他人的距离太近,它根本就不应该在此作业。它在这里明显违反环保法。
它和其他的历史很久的沥青厂不同,第一,它来的时候,环保法以及好几个指南,法规已经出台几年了;第二,周边的土地用途包括太多的非工业用途,更别说这个小区域在大片的居民区之中。目前就是连环境法庭都不说这一点,只提它已经在这里了,这里的新 zoning 又允许。这个条款是他们怎样辩解也没有理由过去的,所以根本不提。
这个情况就好像一个人违法了,可是因为当时社区群众不懂法律条款,不知道如何起诉,现在这个违法的行为就变成既成事实了,不追究了。怎么说呢?法律也应该给个公道吧?现在头痛,不知道怎样才能讨回公道。高院的程序没搞明白,还要好些费用,真的难。
非常铁的一个造假证据就是沥青厂离居民区的距离,原先说 about 500m, 后来被揭穿了,人家变成 within 500m。这个是出现在沥青厂申请污染排放的申请材料里,不知道可以不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申请材料造假,环境局的批准也应该推翻?不过现在改成 within 500m 这个可以很活,小于500米。
还是直接证明沥青厂的污染排放不可能不对周边产生 adverse effects?他们的辩解还是:已经在这里多年,以前可以,以后也可以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