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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是西方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又称“司法权独立”,是指“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出来,在赋予独立的国家机构场合,进行权力分立”。这个定义是有特定含义的。在1983年出版的日本《新法律学辞典》里,概括了西方法学界关于“司法独立”的特定含义:(1)独立行使司法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2)司法权完全独立,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任何干预和束缚;(3)法律上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总统)和任何政党的监督和管理;(4)司法权行使时,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和影响;(5)在审判案件中审判权完全独立,不受任何人指挥和命令的拘束;(6)保障法官独立性,按照宪法法的规定,“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为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承认对法官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这六个方面,完整涵盖了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要点。
从上述特定含义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概念具有专属性特征。就是说,“司法独立”只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专属性直接决定了对其解释的排他性,就是除了西方国家固有的解释,其他解释都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