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找律师,我唯一的建议:如实写love story, 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附上各个时期的照片若干。父母没参加婚礼的理由如实些。大家好! 我是19年12月29日技术移民登录的. 当时年少无知, 和老婆在英国同一住址已经居住已经1年以上了但是未婚, 关系申报成single了. 结果这下要办老婆团聚移民发现问题来啦!
时间线大概是这样的:
- 2017-06-12: 在英国和老婆刚认识.
- 2018-02-16: 和老婆般入同一间房. 但是真的觉得那会还不算是committed relationship. 没有joint帐户之类的.
- 2018-04: 陪同老婆到西雅图和温哥华考察. 然后她在美国和加拿大的ETA [*] 上都填的我们共同的地址.
- 2018-04: 老婆和我家长第一次见面.
- 2018-05: 我和老婆家长第一次见面.
- 2019-05: 我开始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
- 2019-12: 技术移民批准了然后年底登录加拿大.
- 2020-03-21: 在英国结婚的.
- 2020-01 - 2020-11: 在英国多呆了一段时间. 找到加拿大工作, 然后准备搬家.
- 2020-11: 陪同老婆到加拿大了. 老婆是visitor.
现在办团聚移民觉得签证官肯定会问我们关于117(9)(d)的问题. 觉得可能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 所有时间如实填写, 但是说明2018-02刚般到英国同一个住址还不算有committed relationship, 只是室友, 然后conjugal relationship从2019-02开始的. 可以让朋友和家长写affidavit. 所以构成common-law是2020-02之后. 因为我们住的那带绝大部分房子都是至少两个卧室或更多的, 所以住在一起属于经济上更划算的考虑.
这个可能还是不会被批准, 但是等的同时可以申请OWP工签. 老婆如果这期间能在加拿大积累经验以后如果要申请其它移民项目会更容易. 在等期间如果从ATIP notes上发现有必要撤销申请的话应该是可以撤销的. 我老婆现在34岁, 也不符合技术移民要求. 要做其它移民项目可能唯一希望就是skilled trade啦. 这个方案是有一个律师建议的.
方案二: 时间不如实填写. 这个我觉得就是错上加错, 但好像听说有其他人有类似情况这么做的. 甚至律师建议他们这样做的. 但是老婆之前ETA上已经如实填了的住址虽然没有UCI但是有护照号啊, 所以如果衙门硬要cross-reference的话肯定(至少理论上)是可以做到的. 然后发现了后果很严重.
真的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好. 各位有类似经验的同学可不可以指点一下 ? 以上哪个方案更靠谱, 或者还是有其它好办法? 多谢啦!
另外如果做方案一各位觉得哪家律师靠谱? 我们都在NS省, 如果找其它省律师就只能找愿意用zoom或者skype给我们咨询的. 案情复杂 [+]. 真的需要好律师.
还有各位觉得方案一会有因为officer不相信就不批准的吗? 我们都在境内所以好像就没有像在境外可以appeal. 但是好像这种情况出现有问题会收到一个叫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的东西是不是?
[*] 加拿大只要ETA因为她那会已经有英国国籍了. 我是中国国籍办了加拿大旅游签证去的.
[+] 另外一个复杂的地方是婚礼因为COVID只能邀请两个guest然后因为双方家长都在国外, 办签证来不及 (因为英国当时随时都会lockdown我们想必须lockdown之前举行婚礼). 而且坐飞机有COVID风险. 结果就双方家长都没出席. 这个很遗憾, 然后现在办团聚移民肯定又要仔细解释. 不过这个是题外话啦.
我有另外一种感觉,感觉为什么你要有一种“自己有罪”的心理或者说“就是自己错了”的心理呢?这完全不应该。法律那么复杂,谁敢说XX一定就定型成YY?你就算找律师,我不信哪个律师敢说类似“八成没问题”或者类似的事情。大家好! 我是19年12月29日技术移民登录的. 当时年少无知, 和老婆在英国同一住址已经居住已经1年以上了但是未婚, 关系申报成single了. 结果这下要办老婆团聚移民发现问题来啦!
时间线大概是这样的:
- 2017-06-12: 在英国和老婆刚认识.
- 2018-02-16: 和老婆般入同一间房. 但是真的觉得那会还不算是committed relationship. 没有joint帐户之类的.
- 2018-04: 陪同老婆到西雅图和温哥华考察. 然后她在美国和加拿大的ETA [*] 上都填的我们共同的地址.
- 2018-04: 老婆和我家长第一次见面.
- 2018-05: 我和老婆家长第一次见面.
- 2019-05: 我开始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
- 2019-12: 技术移民批准了然后年底登录加拿大.
- 2020-03-21: 在英国结婚的.
- 2020-01 - 2020-11: 在英国多呆了一段时间. 找到加拿大工作, 然后准备搬家.
- 2020-11: 陪同老婆到加拿大了. 老婆是visitor.
现在办团聚移民觉得签证官肯定会问我们关于117(9)(d)的问题. 觉得可能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 所有时间如实填写, 但是说明2018-02刚般到英国同一个住址还不算有committed relationship, 只是室友, 然后conjugal relationship从2019-02开始的. 可以让朋友和家长写affidavit. 所以构成common-law是2020-02之后. 因为我们住的那带绝大部分房子都是至少两个卧室或更多的, 所以住在一起属于经济上更划算的考虑.
这个可能还是不会被批准, 但是等的同时可以申请OWP工签. 老婆如果这期间能在加拿大积累经验以后如果要申请其它移民项目会更容易. 在等期间如果从ATIP notes上发现有必要撤销申请的话应该是可以撤销的. 我老婆现在34岁, 也不符合技术移民要求. 要做其它移民项目可能唯一希望就是skilled trade啦. 这个方案是有一个律师建议的.
方案二: 时间不如实填写. 这个我觉得就是错上加错, 但好像听说有其他人有类似情况这么做的. 甚至律师建议他们这样做的. 但是老婆之前ETA上已经如实填了的住址虽然没有UCI但是有护照号啊, 所以如果衙门硬要cross-reference的话肯定(至少理论上)是可以做到的. 然后发现了后果很严重.
真的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好. 各位有类似经验的同学可不可以指点一下 ? 以上哪个方案更靠谱, 或者还是有其它好办法? 多谢啦!
另外如果做方案一各位觉得哪家律师靠谱? 我们都在NS省, 如果找其它省律师就只能找愿意用zoom或者skype给我们咨询的. 案情复杂 [+]. 真的需要好律师.
还有各位觉得方案一会有因为officer不相信就不批准的吗? 我们都在境内所以好像就没有像在境外可以appeal. 但是好像这种情况出现有问题会收到一个叫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的东西是不是?
[*] 加拿大只要ETA因为她那会已经有英国国籍了. 我是中国国籍办了加拿大旅游签证去的.
[+] 另外一个复杂的地方是婚礼因为COVID只能邀请两个guest然后因为双方家长都在国外, 办签证来不及 (因为英国当时随时都会lockdown我们想必须lockdown之前举行婚礼). 而且坐飞机有COVID风险. 结果就双方家长都没出席. 这个很遗憾, 然后现在办团聚移民肯定又要仔细解释. 不过这个是题外话啦.
我感觉你真实需要的不是律师,而是把以前的案例尽可能找出来,然而,移民官不是法官,人家给什么理由拒绝,不一定是真实的理由,或者说不一定是普通人理解的那种说法,找出零星几个案例,对你的指导意义基本上是0。感谢Jimmy点评 : ) 律师确实说有先例(legal precedent)证明我方案一最坏情况还是会因为签证官死活不买帐然后挂掉. 我对此想法和您上面评价的真的完全一样. 就是不明白officer怎么权力有这么大而且不人性化, 但是律师说的只能信了.
找律师不指望有"定心丸", 只是咨询最优办法然后希望对方能represent我们, 避免自己做再弄出其它错误.
然后想因为个人"正常原因"自愿放弃PR(比如给签证官说我要马上在美国连续工作3年以上所以不能保持目前PR的residency要求, 然后真的通过公司ICT到美国混一段), 在国外耐心等待很久后重新申请PR并把老婆带上回加拿大可能真的是唯一的活路了. 时间成本有点高还要重考ielts等, 但是不会涉及承认之前可能有问题等 (尽管自己认为没有). 代价就比被告成misrepresentation然后终生ban要轻多了, 因为这样做的整个过程应该不会有misrepresentation的问题. 而且据说第二次重新申请不会因为有之前因正常原因放弃PR造成不利.
看下律师下周怎么答复.
我感觉,一个真正能帮助你的律师,在听了你的描述后,现在不应该告诉你“有先例”,而是告诉你,什么是典型的做法,因为,你现在来说,典型的做法,让自己显得典型,才是对你最有利的。感谢Jimmy点评 : ) 律师确实说有先例(legal precedent)证明我方案一最坏情况还是会因为签证官死活不买帐然后挂掉. 我对此想法和您上面评价的真的完全一样. 就是不明白officer怎么权力有这么大而且不人性化, 但是律师说的只能信了.
找律师不指望有"定心丸", 只是咨询最优办法然后希望对方能represent我们, 避免自己做再弄出其它错误.
然后想因为个人"正常原因"自愿放弃PR(比如给签证官说我要马上在美国连续工作3年以上所以不能保持目前PR的residency要求, 然后真的通过公司ICT到美国混一段), 在国外耐心等待很久后重新申请PR并把老婆带上回加拿大可能真的是唯一的活路了. 时间成本有点高还要重考ielts等, 但是不会涉及承认之前可能有问题等 (尽管自己认为没有). 代价就比被告成misrepresentation然后终生ban要轻多了, 因为这样做的整个过程应该不会有misrepresentation的问题. 而且据说第二次重新申请不会因为有之前因正常原因放弃PR造成不利.
看下律师下周怎么答复.
感觉您说的关于律师只为他们自己风险小考虑觉得有道理。因为已经找过两位律师了确实有类似感觉。我感觉,一个真正能帮助你的律师,在听了你的描述后,现在不应该告诉你“有先例”,而是告诉你,什么是典型的做法,因为,你现在来说,典型的做法,让自己显得典型,才是对你最有利的。
我不知道加拿大的律师如何,反正,以我在国内的经验,国内的律师,由于体制因素,不可能做出最有利你的决策,我担心加拿大的律师也许做任何决策任何描述给你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律师自身的风险最小。
我无意宣扬“律师无用论”,但是,很多时候,我自己的感受却是是“律师无用”,但是又不得不用。
我在加拿大没有和律师打交道,但是国内曾经问过,我的感觉,律师都不喜欢说话,只喜欢听你的描述后,简单说几个字,这样的话,我认为对我没什么用。为什么没用,因为对于小案子,其实要综合考虑律师的成本,而且国内很多事情要解决其实不是“法律”最优,而是调解最优,而且我找几个案例后,大概能估算出一些成本,所以,请律师不如不请。我也明白我自己对于律师来说就是“垃圾客户”,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是“垃圾客户”。
我个人也认为Jimmy和龙家堡等园友的建议合理, 并且已经把这些建议在律师面前陈述啦. 但是想的是最后怎么做还是要听律师的.情况有点类似,蹲一下后续,请问楼主最后是用的什么方案呢?现在申请到什么进度了呢?
非常感谢~祝你太太顺利拿下PR哦我个人也认为Jimmy和龙家堡等园友的建议合理, 并且已经把这些建议在律师面前陈述啦. 但是想的是最后怎么做还是要听律师的.
然后我和老婆已经在Halifax资讯了两位律师了 (一位是有IRCC Immigration Consultant资格, 一位是有NS Barristers Society资格, 两位都有比较好的reviews). 两位都表示还是走Humanitarian & Compassionate (H&C)比较靠谱. 我注意到H&C和正常的sponsorship在这些律师所收费是一样的, 并且我个人觉得这两个途径对律师的工作量要求似乎等同, 甚至H&C可能律师需要会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准备. 二者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办不下来似乎也不会对律师造成任何影响 (除了可能会有negative review以外). 所以我觉得两位律师不会是因为想省事或者想多收钱或者想"规避风险"才这么建议的.
不过走H&C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我老婆在加拿大的temporary stay延期居然办下来了, 至少可以呆到2022年底. 这让我们暂时松了一口气. 我发这个帖的时候超着急一个原因是当时以为这个temporary stay extension肯定办不下来, 因为老婆暂时没有LMIA-exempt的工作或者类似的"合理"的途径. 但是现在这个temporary stay extension居然办下来了, 和老婆在加拿大能赖到2022年底不用travel不去其它国家 (但愿这样很能安全地躲过COVID), 我也算比较满足了. 在加拿大多呆一阵可以有机会增加"ties to Canada"啊, 可能对H&C申请有帮助. 不过这个H&C就算最后办不下来, 最后还是要离开加拿大, 我觉得也不用太在意. 就是交的律师费有点多. 如果办不下来会有点心疼.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