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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笑看佩奇家里开明“独裁” 中的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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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奇 : 2021-04-29#1
爸爸:立法;妈妈:行政和执法;熊孩子:监督

在佩奇家里,虽然爸爸妈妈是“独裁者“,但是采用开明“独裁”:立法,执法和监督,三权分立。

爸爸是立法机构:每天可以吃一个冰激凌,每天可以玩1个小时游戏,每天必须读一本书....

妈妈是行政和执法机构:你今天已经吃了一个冰激凌了。还有5分钟,游戏时间就到了。爸爸说了,吃饭的时候不能玩游戏的。

熊孩子是监察机构:

妈妈的暴力执法,熊孩子立即毫不留情的指出:妈妈,你又Screaming了!妈妈,你今天的饭我不爱吃!

爸爸制定法律有失公允,熊孩子也会申辩:爸爸,我们的游戏时间太少了....

唐朝的三权分立

咱们中国自古以来的帝制,其实并不一直都是:一个高高在上,唯我独存的皇帝 + 一群三呼万岁的奴才。

在唐朝,也是采取某种形式的“三权分立”制度。

尚书:执行;中书:草拟;门下: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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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驳:即中国古代大臣对皇帝的圣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就提出修改意见甚至可以驳回去要求重拟的制度,即封还诏书、驳正违失。

值得一提的是,是唐太宗本人主动提出封驳问题。而发出唐代封驳制度史上比较有代表意义第一声的,正是名臣魏徵。


结论: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连家长对待孩子都是一样,何况一个国家呢?

bfbs : 2021-04-29#2
唐玄宗之前,庙堂上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一个皇帝+一群宰相,三省的主要长官都是宰相。

虽然当时的皇帝默认为终身制,但在位的时间往往不是很长。但玄宗愣是干了四十多年。职业生涯后期,老眼昏花,对群相的民主过程不胜其烦,改为单宰相制度。然后唐朝就走下坡路了。

无论如何,我也不认为一夫多妻制好于一夫一妻制,家国有别!

佩奇 : 2021-04-29#3
唐玄宗之前,庙堂上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一个皇帝+一群宰相,三省的主要长官都是宰相。

虽然当时的皇帝默认为终身制,但在位的时间往往不是很长。但玄宗愣是干了四十多年。职业生涯后期,老眼昏花,对群相的民主过程不胜其烦,改为单宰相制度。然后唐朝就走下坡路了。

无论如何,我也不认为一夫多妻制好于一夫一妻制,家国有别!
越自大,越独裁,越闭关锁国,越落后

是,感慨一下,即使是帝制,也是越独裁越落后,越开明越强大。

明朝朱元璋把宰相废除,大权独揽,闭关锁国,专制制度走向登峰造极,中华帝国也走向衰亡。

使唤丫鬟拿钥匙,当家不主事

从秦汉开始,中国从贵族治国,走向官僚代理,所以觉得,以夫妻比喻皇帝和官员,好像有点不同。因为宰相只是代理,谈不上“妻”,最多是“使唤丫鬟拿钥匙,当家不主事”

我们应该都做:开放,宽容的“独裁者”

家庭也是一样,绝对独裁使家庭暴力,包括虐待儿童,虐待妇女成为偶然中的必然:mad:

做家长,对于孩子,其实从某种程度就是独裁者,我们应该都做:开放,宽容的“独裁者”:wdb33:

Duoduom : 2021-04-29#4
怎样区别王朝制度下的三权分立(多权分立)与民主制度下的三权分立呢?

佩奇 : 2021-04-29#5
怎样区别王朝制度下的三权分立(多权分立)与民主制度下的三权分立呢?


宪法是统治者,就是民主制度;如果法律只是统治者手里的武器,就是专制制度。

具体请参见:

鱼目岂可混珠:法律都有,民主与专制中的“法治”天渊之别---曹操与诸葛亮



从国内的爱国疫苗谈:自由是科学精神的基石,法治是自由的守护神


4cowboys : 2021-04-30#6
西方制度之所以落后的根源,不是几权分立的问题,所有机构所有法律最终都是由“人”来执行的。只需要掌握意识形态输出的制高点,就可以肆意控制选举结果,傀儡议员,以及立法权,司法权。

宗主国的种族凝聚认同产生高级意识形态,高级意识形态国家向中低级国家输出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中低级国家向殖民地输出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所以,今天的美国只是个墨黑穆杂居的中低层意识形态国家,美国内部无论是几权分立,几党永续轮替,关键是美国社会的意识形态定价权不在美国人自己手中。

Duoduom : 2021-05-01#7
鉴于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和方式不同,法律制度及其权力的分配也就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因继承而来的,或因暴力抢夺而来的最高权力,其治下的“法律制度”甚至“宪法”, 其实可以被认为是“王法”。 “王法”是用来制约庶民的。因此,王权制度下的 “多权分立” 是在 " 王“ 的控制和支配之下的 ”分工合作“,犹如佩奇家的”三权分立“一样。

因民主方式选举而来国家权力,因宪法的制约,这样的国家体制下是没有单一的“最高权力”的。 这就是“三权分立” 的本质。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是用来制约和规范权力的, 也就是用来制约 “官” 的。所以这样制度下的三权分立,更多的功能是在于“制约”和“监督”。佩奇家的 “三权分立”显然不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