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影刀 说: 又是个想两边便宜占尽的, 点击展开...
hhwzr 说: 法律关系上就是divorce吧,提供材料也顺畅些。如果只是子女团聚,并不考虑为对方办身份的话,这种情形下出具的材料是最直接了当的,因为对方提供文件也方便,公证手续只是程序问题。如果common law, 就会牵出许多说不清的,以及说了实话人家也未必信的问题,反而麻烦 点击展开...
vincentww 说: 我觉得,需要divorced一年之后,才能变成common-law吧。按照加拿大角度来看,同居一年才能构成common-law,所以你可以在divorce生效第二天就开始同居。 点击展开...
iAskCanada 说: 同居也超过一年了。 感觉不管选哪种都容易引起老外困惑 点击展开...
iAskCanada 说: divorce 了之后还一起生了个娃,老外会不会也觉得困惑。 在中国很正常的事情,就怕到时候老外觉得不理解,我英语不好也说不清楚,反而生出麻烦 点击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