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小姐的案子到了一个关键节点。说实在的,没有关注过。相关新闻看到标题的时候多,点进去看的少。
“今晚我是XXX”的那群人,认为这个事件是美帝长臂管辖权的滥用。也有很多人说不是。
这里我想说另外一个长臂管辖权。
来自百度:《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制定于1977年的一部单行法。 按照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海外腐败行为法”。 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百度说的有点简单,FCPA的覆盖面大的多。
这个FCPA在有些人眼里是美国人蠢,自己的政府怎能想方设法限制自己的企业开发国外市场。同时,也有人认为这是美国为自己的长臂管辖权寻求法律借口,为自己的罪恶披上法律的外衣。
如果你,一苏丹公民或企业,是美国某公司在苏丹的合作伙伴,帮助美国公司开拓苏丹市场,按照约定收取美国公司代理费。
你和美国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时候,也要把FCPA作为附件签字。
有一天,你被发现向苏丹官员行贿了,为了美国公司的项目,但美国公司不知情也没有支付你额外的费用。恭喜你,你随时会被美国长臂管辖权收拾。尽管你从来没有离开过苏丹一步,但你还是触犯了美国法律。
天理何在?
没有天理,只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