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号外“和”扯蛋“之间犹豫了一会儿,觉的还是扯蛋的好,因为自己一点都不懂法。
其实,我有机会懂一点法的。我有个好朋友是小有成就的律师,按照最新的标准 - 60岁还是育龄青年 ,她是年轻后生。但我们只谈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因为我从来不和专业人士谈他们的专业,以免影响我扯蛋的思路。
言归正传
一个80岁高龄的外逃国外20年的贪官被缺席审判。这是中国司法史上首例,可割可弃。
撰文| 孟亚旭今天的话题,是程三昌。12月9日上午,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提到了外逃贪官程三昌,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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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的标题有点OUT了,对外逃贪官的缺席审判会常态化,以后不”罕见“。
为啥呢? 下面文章说的很清楚:
依法缺席审判程三昌,彰显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坚定决心,程三昌,犯罪,贪污,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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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文章还有一处让我”咬文嚼字“了一把:
”河南省有关部门曾专门派干部到新西兰找他,劝其回国,乐不思蜀的程未予理会。“
乐不思蜀?用在这里真别扭。
之所以修改《刑法》,使得缺席审判变成”依法“缺席审判,是为了加大加强对外逃贪官的追逃追赃力度。
初衷没有问题,但效果呢?
首先,不会出现”17日的宣判,极大震慑了外逃贪官,“这种情况。
300多万,12年。
看看他的前任后任,”外逃“有效减少了他的涉案金额和刑期。这会极大鼓舞潜伏的贪官外逃。
再说了,外逃贪官咋就那么容易被吓到。而且还是立竿见影。
其次,”缺席审判,明确认定程三昌实施贪污罪的事实,确定其罪犯的身份。一方面有助于对其开展遣返方面的国际合作“好像也有问题。
”缺席审判“ 在Common Law体系里,基本上就是不公正审判的意思。
Civil Law体系里,有国家是认可的,譬如意大利。但欧洲大部分国家是不承认的,甚至不承认就此发出的通缉令。
如果逃到了亚非拉等地,派吴京去就好了,不用拿法律做挡箭牌。
唯一有效果的,就是”追回赃款和请求资产返还,通过缺席审判的罚没裁决,有效锁定和追回被犯罪分子转移出境的财产。“
但是,之前报道他至少上亿,否则也过不上奢华生活。
但审判只认定300多万,其它的钱就这么轻易洗白了?
这里还有一个后续问题:一罪二审 Double Jeopardy。
一罪二审,在绝大多数国家是禁止或条件苛刻的。
中国的司法系统历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这些外逃的,如果有一天归案了,就违背原则轻易放过他们?
如果重审,那是直接给敌对势力递刀子,同时给了外逃人员一个强有力的理由拒绝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