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申报final tax和用t1135申报海外资产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基本上没有什么关联。
遗产是否可以在海外由被继承人的账户转入继承人的海外账户,这个和NOA没有关系,和遗产所在国家的法律有关系。如果在中国的话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拿着公证书到银行办理转账。到了继承人的账户上,如果要汇入加拿大依然要看所在国家的法律。还以中国为例,如果继承人的身份是外国公民且银行账户是用外国护照开户,直接凭继承权公证书即可办理购汇汇出;如果是中国公民的话则无法汇到加拿大。至于加拿大银行方面资产汇入没有限制,如果大额的话可能会要你提供来源,可以提供海外国家办理遗产转移时的法律文件以及转移时的银行记录。
继承人得到遗产后,该资产便成为了自己的资产,一切按照自己名下的资产正常办理即可。如果是非自用的可能带来收入的遗产、且所有海外的该类资产超过10万加元,则需要每年填写T1135.
税务局问来源时,同样可以提供海外国家办理遗产转移时的法律文件以及转移时的银行记录,这个与NOA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