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头两年报税都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想卖国内自住房汇款过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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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我也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在加拿大婚前各有自己的房产,那结婚了另一套房要不要交税呢?
有个问题在中国引起了很多人多婚多离,不知在加拿大是如何鉴定的,就是所谓的名下房产是夫妻一起算的,还是以自然人算的,我想应该是后者。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所谓的第一套如何鉴定呢?我想是无论多少人在产证上,只要有你的名字就是第一套,如果这样的话,和国内父母分享产权的怎么办呢?我这样猜想的原因是加拿大是夫妻分开报税的,但是要写对方的收入信息来确定那些福利,所以自住房应该也是这么界定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夫妻合理的避税是,在加国的太太持有加国房产,在国内的先生持有另一套房产,都是自住房,同时满足了婚姻中财产平分的问题。不然,如果两年轻人各自名下有房,结婚以后岂不要交税了。北美的家庭在婚姻里的不能接受两地分居,所以他们没有很多得提到这个问题。不知哪些专家能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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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真是这样

初到加拿大听人说,某超市最低工资的一男一女相爱生了孩子,不结婚对外保密,事实该超市员工都知道,女方上报孩子没有爸爸,拿着单身妈妈的福利,男方继续工作,比两人结婚强多了。如果两人结婚,女方在家带孩子,男方那收入乍养得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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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到加拿大听人说,某超市最低工资的一男一女相爱生了孩子,不结婚对外保密,事实该超市员工都知道,女方上报孩子没有爸爸,拿着单身妈妈的福利,男方继续工作,比两人结婚强多了。如果两人结婚,女方在家带孩子,男方那收入乍养得了家。
我的客户单亲妈妈特别多,一开始还同情她们,后来才知道都是骗福利的。
 
最后编辑: 2017-03-06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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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在中国引起了很多人多婚多离,不知在加拿大是如何鉴定的,就是所谓的名下房产是夫妻一起算的,还是以自然人算的,我想应该是后者。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所谓的第一套如何鉴定呢?我想是无论多少人在产证上,只要有你的名字就是第一套,如果这样的话,和国内父母分享产权的怎么办呢?我这样猜想的原因是加拿大是夫妻分开报税的,但是要写对方的收入信息来确定那些福利,所以自住房应该也是这么界定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夫妻合理的避税是,在加国的太太持有加国房产,在国内的先生持有另一套房产,都是自住房,同时满足了婚姻中财产平分的问题。不然,如果两年轻人各自名下有房,结婚以后岂不要交税了。北美的家庭在婚姻里的不能接受两地分居,所以他们没有很多得提到这个问题。不知哪些专家能来解释一下。

在所得税意义上,并没有什么“第一套”房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出现在BC省房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中,叫做“首次住房购买者项目”,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者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缴纳房产交易税,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你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中拥有权益。注意,即使你确实是有生以来第一次买房,但是如果在此之前你父母或配偶曾经把他们原已拥有的房子给你一部分权益让你当家来住,你也已经不符合上述条件了。

而在所得税意义上,特定年度的指定主居所的资本增值可以免税,这个指定主居所的概念前面已多次阐述,不再赘述。

而T1135意义上自用房产(注意是自用,而不是自住)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只要一个房子主要是自己用的,住当然也算用,即使不是用来住,比如用来堆放杂物的,或者像某些官大人用来堆放钞票的,也是自用,只要是自用的房产,即使位于中国,也不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不用反映在T1135上。

顺便说一句,如果你在中国的自用房子里连床都没有,而是堆满了钞票,那么不仅这个房子,连那些钞票也可以合法地不反映在T1135上,因为没有存在银行的钞票也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

最后,家庭法意义上的家庭财产(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一个房子的房契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要属于家庭财产,分手时就要被分割。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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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我也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在加拿大婚前各有自己的房产,那结婚了另一套房要不要交税呢?

取决于你是否能够把那套房子指定为主居所。

在每一个税务年度,一个家庭只能指定一个主居所,但在不同的税务你可以指定不同的房子为主居所。

在一定条件下,你可以把你平时不住的那个房子指定为主居所而让它所实现的资本增值免税,但你平时住的这套房子就变成应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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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怪加拿大税务局的报税法规不合理。习惯了美国的家庭报税,家里几口人就享受几个人的免税额,所有收入加一起不需要夫妻分开,简单明了。哪象加拿大税务局绕着弯地坑合法婚姻家庭。我是看了好长时间才搞明白的,太不合理总以为自己弄错了。

我的客户单亲妈妈特别多,一开始还同情她们,后来才知道都是骗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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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到加拿大听人说,某超市最低工资的一男一女相爱生了孩子,不结婚对外保密,事实该超市员工都知道,女方上报孩子没有爸爸,拿着单身妈妈的福利,男方继续工作,比两人结婚强多了。如果两人结婚,女方在家带孩子,男方那收入乍养得了家。
算了,人家也不容易
 
最后编辑: 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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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税意义上,并没有什么“第一套”房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出现在BC省房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中,叫做“首次住房购买者项目”,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者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缴纳房产交易税,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你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中拥有权益。注意,即使你确实是有生以来第一次买房,但是如果在此之前你父母或配偶曾经把他们原已拥有的房子给你一部分权益让你当家来住,你也已经不符合上述条件了。

而在所得税意义上,特定年度的指定主居所的资本增值可以免税,这个指定主居所的概念前面已多次阐述,不再赘述。

而T1135意义上自用房产(注意是自用,而不是自住)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只要一个房子主要是自己用的,住当然也算用,即使不是用来住,比如用来堆放杂物的,或者像某些官大人用来堆放钞票的,也是自用,只要是自用的房产,即使位于中国,也不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不用反映在T1135上。

顺便说一句,如果你在中国的自用房子里连床都没有,而是堆满了钞票,那么不仅这个房子,连那些钞票也可以合法地不反映在T1135上,因为没有存在银行的钞票也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

最后,家庭法意义上的家庭财产(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一个房子的房契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要属于家庭财产,分手时就要被分割。
关于钞票说
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include money on deposit in foreign bank accounts, money held with a foreign depository for safekeeping and money held by any other foreign institution at any time during the year.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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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钞票说
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include money on deposit in foreign bank accounts, money held with a foreign depository for safekeeping and money held by any other foreign institution at any time during the year.

Depisitory可不能误解为家里的保险柜,这其实是一种提供资金安全储蓄服务的金融机构,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私人组织。

你看那整句话的语言:“...foreign bank...foreign depository...and...any other foreign institution...”,说的都是外国金融机构。

其实不用这么字斟句酌,用common sense更容易理解,T1135是用于核对源于外国投资性资产的外国投资收入,所以表中被要求披露的都是投资性资产,而自用的房子、自用的豪车就算值1个亿也不用披露,就是因为这些都不是投资性质的资产;同理,放在自家屋子里或藏在鱼塘底下的钞票显然也不是投资性资产,披露在T1135上是毫无意义的。
 
最后编辑: 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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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税意义上,并没有什么“第一套”房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出现在BC省房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中,叫做“首次住房购买者项目”,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者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缴纳房产交易税,条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你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在一个主居所中拥有权益。注意,即使你确实是有生以来第一次买房,但是如果在此之前你父母或配偶曾经把他们原已拥有的房子给你一部分权益让你当家来住,你也已经不符合上述条件了。

而在所得税意义上,特定年度的指定主居所的资本增值可以免税,这个指定主居所的概念前面已多次阐述,不再赘述。

而T1135意义上自用房产(注意是自用,而不是自住)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只要一个房子主要是自己用的,住当然也算用,即使不是用来住,比如用来堆放杂物的,或者像某些官大人用来堆放钞票的,也是自用,只要是自用的房产,即使位于中国,也不属于T1135所定义的特定外国资产 ,不用反映在T1135上。

顺便说一句,如果你在中国的自用房子里连床都没有,而是堆满了钞票,那么不仅这个房子,连那些钞票也可以合法地不反映在T1135上,因为没有存在银行的钞票也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

最后,家庭法意义上的家庭财产(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一个房子的房契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要属于家庭财产,分手时就要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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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境内房产做为主要居所的疑虑一直都在。假设,中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套房,中国的房产平时空置每年回国住一两个月做为自用房肯定没问题,但是能否做为主要居所一直不肯定(之前看贴有人专门就这个问题去税务局问,回复说不可以。即只能做为自用房,不能做为主要居所)。因为,加拿大境内有一套正常居住(肯定超过183天)的房产,你的报税地址肯定也是写这套房的。把加拿大常用居所当做自用房,而把中国房产当成主要居所(中国升值更大),能保证税务局的认可吗?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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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境内房产做为主要居所的疑虑一直都在。假设,中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套房,中国的房产平时空置每年回国住一两个月做为自用房肯定没问题,但是能否做为主要居所一直不肯定(之前看贴有人专门就这个问题去税务局问,回复说不可以。即只能做为自用房,不能做为主要居所)。因为,加拿大境内有一套正常居住(肯定超过183天)的房产,你的报税地址肯定也是写这套房的。把加拿大常用居所当做自用房,而把中国房产当成主要居所(中国升值更大),能保证税务局的认可吗?

如果语言熟练到能够给税务局打电话,为什么不先自己读一读有关文件呢?假设我是学校的学生,我既不听课,也不读书,而是遇到什么问题就直接问老师,你想,我问的问题能有什么意义吗?老师能给出什么有意义的答案吗?

下面链接是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关于主居所问题的讨论,里面所有重要概念都告诉出自税法第几条第几款,不放心的话可以再去查看税法相关条款。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1/f3/s1-f3-c2-eng.html#N101DA

一个简单的概念是:税务局认不认可一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怎么说的。

这就好比:有人告诉我,红灯时也可以右转弯,我是否一定要弄清楚“能保证警察的认可吗”?显然,我要弄清楚的是,本省的交通法是否真的是这么规定的,而根本不用关心警察的态度。
 
最后编辑: 2017-03-07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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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了专业会计,他们说一是可以做过去的调整,但这个会很麻烦,他们不建议。
二是重新申报,今年报税的话,以2016年开始重新申报海外资产。

那问题是,一开始登陆没有申报,现在又重新申报,这多出来的资产,是不是存在交税?算是2016年的净收入?

“不建议”等于“建议不”。

如果你前几个税务年度 应填报T1135而没有做,而你的会计建议你不补报的话,那么你应该要求你的会计就此意见给你出一份书面的税务意见书,日后如果你被税务审计,你可以向审计官出示这份意见书。要知道,每少报一年的T1135,罚款可是2,500元。

另外,以前讨论过无数次了,如果你仔细读一读T1135表,就知道单从这张表并不能推算出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资产,所以也不存在“多出来的资产”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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