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所得税法意义上,你是这个房子的注册所有人,而妈妈是受益所有人,为这个房子所产生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不是你,而是妈妈。
至于妈妈是否要为出售这个房子所实现的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则还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1. 妈妈虽然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在税务意义上,她是否加拿大居民?
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则结论是她不用为出售这个房子所获资本增值向加拿大纳税,而且出售以后所获现金在向子女分配以前存在中国的银行里所获利息也不用向加拿大纳税,妈妈把钱赠予你也不用缴税,因为加拿大不征赠与税,你得到赠与以后大大方方汇来加拿大就是了。
如果答案是“是”,那么,
2. 妈妈是哪一年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居民的?
3. 这个房子是哪一年买的?
4. 这个房子是自用还是出租?
(并非专业税务意见,信息仅供参考。)
请教唐人Jason:
1、关于“另外,在所得税意义上,当一个房子被出售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为这些资本增值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未必是房产证的那个人(注册所有人),而是受益所有人。”的如下理解是否正确?比如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那么报税时填报Principle Residence时,可以报在妻子名下;同时,房产变现后的现金因为存在妻子帐户上,所以投资收益也应该报在妻子名下?还是遵循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Principle Residence就得报在谁名下,房产变现后的现金投资收益,即便在妻子帐户上,报税时也应该算在丈夫名下?看到CRA网站上关于资产转移后的收益问题,意思是要记在资产原拥有人的名下。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是否在税务意义上就是丈夫一个人拥有的资产,不关妻子啥事?还是说因为是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任何一人报Principle Residence和相应的投资收益都行?
2、Principle Residence出售后,如果房产变现后打到银行帐户上的卖房款超过10万刀,除了要报Schedule 3外,还需要填报海外资产T1135吗?根据之前你的解释,我理解是要报的,因为放在银行帐户上会产生利息或者理财收益。是这样吗?
3、如果房产变现后的现金(超过10万刀)先是打到丈夫帐户上,然后两三天内就转到妻子帐户上,丈夫没有投资收益,那么丈夫还需要报海外资产T1135吗?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