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遭酷刑说“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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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说:“指居期间,我苦不堪言,生不如死!”孙大午还说:“我曾要求到看守所去,为此绝食三天。”
https://www.rfi.fr/cn/中国/20210716-孙大午何以哀叹生不如死

别说孙大午这样一个民间的企业家,就是王洪文也是非常的惨。 共产党内部斗争分出生贵贱。 王不是红二代,所以酷刑对待。 而江青张春桥是红一代。

中国还在明朝清朝。

========转帖==========
今年出版的《邱会作回忆录》披露出大量鲜为人知的中共高层内幕,其中之一是中共为了迫使其副主席王洪文“交代”、“承认”罪行,对他进行各种酷刑虐待,令评论人士和大陆网友深感震惊,有评论指中共对王洪文的酷刑“远远超出了人类文明的极限”。

王遭酷刑虐待 “让他说什么就说什么”

《邱会作回忆录》今年1月在香港由新世纪出版社出版。在回忆录中,前中共解放军副总参谋长邱会作披露,为了迫使前中共中央副主席王洪文“交代”、“承认”罪行,中共专案组对王进行了各种酷刑虐待。王洪文说,为了减少痛苦,为了活下去,他是什么都承认,让他说什么就说什么。(《邱会作回忆录》,页866,以下页数均指《邱会作回忆录》)

1981年,“两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宣判后,秦城监狱允许被称为“林彪死党”的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与王洪文生活在一起,他们之间相互交流了一些极为重要的信息。王洪文就是在这期间向邱透露了他所遭受的酷刑虐待。

初见王洪文时,邱会作发现王的身体极差,当问及原因时,王洪文说他被关押第一天起就戴着重刑具,它会自动地紧固,要是挣扎,它就会逐渐加紧,像念紧箍咒一样,如果用劲挣扎就会把人摔倒在地上。王带上刑具后就没有卸过,晚上睡觉也要带着。

最早,王被关在人大会堂地下室, 那里装了“电响器”,每隔几十分钟就会突然响一次,发出的声音让人感到钻心的难受,对人的神经刺激,让人亢奋,无法抑制。

有一次王洪文喝开水,水还没有进口就睡着了,突然响声震醒了他,开水还是烫的,好像做了个噩梦一样。

王洪文说,他每天早晨只有一碗稀饭,中午晚上各给一个小窝头,每天吃不到四两粮食。他饿得全身发软、连头都抬不起来。到了公审之前,才给他吃得饱一点,但吃得很差,人都浮肿了。”(页865-866)

“到了监狱之后,是每两小时‘查房’一次。他们查房每次都要同我说话,即使睡着了也要叫醒,从不例外”王洪文说。(页931)

关于提审,王洪文说,对他审问时“电响器”暂停一会儿。王洪文说他渴望睡觉,受审时说话说着、说着,就睡着了,或是困得不会说话了。(页866)

中共的专案组到底用了什么手段迫使王洪文“交代”、“承认”自己的罪行呢?

王洪文说:“为了要什么材料,对我搞车轮战术是常事。有时说着话就睡了,他们曾经几次给我注射过针药。只要注射了那种药,无论怎么样也睡不着,心里烦躁得特别痛苦。我坚决拒绝打针,他们就强给我注射。后来的交换条件是:只要好好交代就不打 针了。”(页931)王洪文说,为了减少痛苦,为了活下去,他是什么都承认,让他说什么就说什么。(页 866)

有一天“放风”, 王洪文最后一个出来,刚走了没几步,人就像门板一样,直直地摔在地上,口吐白沫子,邱会作等人刚要去扶他,监管员阻止说动了他就很危险,只有让他自己慢慢缓过来才成。“过了两三分钟,王洪文才慢慢侧过身来,鼻子磕出血,半个脸都是灰土。王洪文见我们几个坐在那里,只是一丝苦笑。”(页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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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类犯罪,这种情况下,你可能被单独关押在秘密地点6个月,可能一年多见不到律师,家属也不知道你过得如何?甚至都无法肯定你还活着,因为离审判开庭,还有可能有很长时间。更不用说,里面的人了,极大多数,会选择认罪。这点,谁也别在外面吹牛,说自己行。
我有几次开玩笑的对朋友说,现在纪委对党员可以双规,警察对非党员也可以类似双规,可谓全民双规时代,已经来临,法律上毫无障碍。(关在一个家属不知道的地方,单独关押,不能见律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理论上,警察可以将任何一个公民,不管是党员非党员,类似双规形式,单独关押,六个月不能见律师,是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最厉害的武器,但取名比较温柔,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的几个大案多用这个终极武器。
本来,监视居住是一种远比逮捕要轻的刑事措施,因为,一般的监视居住,就在自己家里执行。但是刑诉法规定了一些例外,譬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批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局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另外,如果你伤人,你居住在江苏,但办案公安局是浙江的,就认为你在浙江无固定住处,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一般而言,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律师还可以会见的话,就会减小被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风险,因为,受到的待遇,可以告诉律师。但一旦,涉及到上面讲的涉及危害国家犯罪等三种犯罪的,律师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一般来说,都是不批准的,那么,犯罪嫌疑人在里面的日子,就只能靠自己熬了,但由于没有外人监督,因此,里面的日子难熬可想而知了。我的很多双规的当事人,只要到了看守所,就如同到了天堂,为什么?
因为看守所相对而言,比较正规,是第三方监管,(虽然也属于公安机关管),但出了事情,看守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看守所相对来说,会有比较严格的规章制度,(当然,有的看守所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你们可以去看看一些人的看守所回忆文章,但比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看守所可能是天堂),另外,看守所里面不是单独关押,就有同监视的嫌疑犯可以说话,聊天,而双规,或者涉三类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单独关押,而且律师不让见,信息也不流通,办案人员甚至可以拿家属威胁嫌疑人,这往往是最有效的。但犯罪嫌疑人这么说,也没有什么证据,因为,总不可能威胁人,还留下录像。(当然,我曾经在浙江某检察院的办案录像中发现,类似威胁,但法院也不认为这是非法取证)。
至于涉及上述犯罪中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人,被关押在哪里,法律规定,也可以不告诉家属,这就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出现有碍侦查的的情形,办案机关可以不通知家属,嫌疑人关在哪里。
到了这里,很多人会认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离自己很远,或许是,但我要告诉你,如果你写文章、写微博,可能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犯罪,和外国人接触,可能会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当然,如果你只是出钱,资助他人做些敏感的事,可能会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你如果真的什么也没,也不排除,办案机关先给你套这样一个罪名,然后,经过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侦查,说,我们查清楚了,你原来是寻衅滋事犯罪,我们依法办案,现在你可以见律师了。这样的做法,会不会发生呢?现实中不排除。
不要以为这样的终极武器下,你只需要熬六个月,单独关押,可能是六个月,但到看守所,你可能依然见不到律师,因为,监视居住是六个月,结束之后,依然是侦查阶段,这个阶段,律师会见需要警察同意,基本上是不同意。这个阶段,一般在7个月以内,但可以依法延长,延长到一年多,因此,最长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你依然见不到律师,不知道自己家人如何,因此,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是:
认罪,或上电视认罪!
我完全理解在文革中,写认罪书写到把自己骂成畜生不如的,比比皆是,因为肉体是软弱的。每一个人都如老子所说,吾有大患,为吾有身。所以,理解这些上电视认罪的人,因为,“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保罗:罗马书7:18)。这样的立法,不知道缘由是什么,至少,我觉得,除恐怖犯罪之外的犯罪,不能适用这样的法律,另外,不管什么犯罪,不管什么阶段,律师还是应该可以会见,宁可律师会见警察可以监听。因为,现在侦查阶段律师能说的,也很有限。但,律师见不到人,生死难测,家属实在很担心,这也不人道。这比97刑诉法退步了。
凭着信心,我想说,世界不会永远这样,法律也不会永远这样。我看到,主导制定这个法律的人,他的家属也被用这个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了,罪名居然是法律规定的三类犯罪之外的。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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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类犯罪,这种情况下,你可能被单独关押在秘密地点6个月,可能一年多见不到律师,家属也不知道你过得如何?甚至都无法肯定你还活着,因为离审判开庭,还有可能有很长时间。更不用说,里面的人了,极大多数,会选择认罪。这点,谁也别在外面吹牛,说自己行。
我有几次开玩笑的对朋友说,现在纪委对党员可以双规,警察对非党员也可以类似双规,可谓全民双规时代,已经来临,法律上毫无障碍。(关在一个家属不知道的地方,单独关押,不能见律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理论上,警察可以将任何一个公民,不管是党员非党员,类似双规形式,单独关押,六个月不能见律师,是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最厉害的武器,但取名比较温柔,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的几个大案多用这个终极武器。
本来,监视居住是一种远比逮捕要轻的刑事措施,因为,一般的监视居住,就在自己家里执行。但是刑诉法规定了一些例外,譬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批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局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另外,如果你伤人,你居住在江苏,但办案公安局是浙江的,就认为你在浙江无固定住处,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一般而言,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律师还可以会见的话,就会减小被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风险,因为,受到的待遇,可以告诉律师。但一旦,涉及到上面讲的涉及危害国家犯罪等三种犯罪的,律师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一般来说,都是不批准的,那么,犯罪嫌疑人在里面的日子,就只能靠自己熬了,但由于没有外人监督,因此,里面的日子难熬可想而知了。我的很多双规的当事人,只要到了看守所,就如同到了天堂,为什么?
因为看守所相对而言,比较正规,是第三方监管,(虽然也属于公安机关管),但出了事情,看守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看守所相对来说,会有比较严格的规章制度,(当然,有的看守所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你们可以去看看一些人的看守所回忆文章,但比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看守所可能是天堂),另外,看守所里面不是单独关押,就有同监视的嫌疑犯可以说话,聊天,而双规,或者涉三类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单独关押,而且律师不让见,信息也不流通,办案人员甚至可以拿家属威胁嫌疑人,这往往是最有效的。但犯罪嫌疑人这么说,也没有什么证据,因为,总不可能威胁人,还留下录像。(当然,我曾经在浙江某检察院的办案录像中发现,类似威胁,但法院也不认为这是非法取证)。
至于涉及上述犯罪中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人,被关押在哪里,法律规定,也可以不告诉家属,这就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出现有碍侦查的的情形,办案机关可以不通知家属,嫌疑人关在哪里。
到了这里,很多人会认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离自己很远,或许是,但我要告诉你,如果你写文章、写微博,可能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犯罪,和外国人接触,可能会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当然,如果你只是出钱,资助他人做些敏感的事,可能会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你如果真的什么也没,也不排除,办案机关先给你套这样一个罪名,然后,经过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侦查,说,我们查清楚了,你原来是寻衅滋事犯罪,我们依法办案,现在你可以见律师了。这样的做法,会不会发生呢?现实中不排除。
不要以为这样的终极武器下,你只需要熬六个月,单独关押,可能是六个月,但到看守所,你可能依然见不到律师,因为,监视居住是六个月,结束之后,依然是侦查阶段,这个阶段,律师会见需要警察同意,基本上是不同意。这个阶段,一般在7个月以内,但可以依法延长,延长到一年多,因此,最长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你依然见不到律师,不知道自己家人如何,因此,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是:
认罪,或上电视认罪!
我完全理解在文革中,写认罪书写到把自己骂成畜生不如的,比比皆是,因为肉体是软弱的。每一个人都如老子所说,吾有大患,为吾有身。所以,理解这些上电视认罪的人,因为,“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保罗:罗马书7:18)。这样的立法,不知道缘由是什么,至少,我觉得,除恐怖犯罪之外的犯罪,不能适用这样的法律,另外,不管什么犯罪,不管什么阶段,律师还是应该可以会见,宁可律师会见警察可以监听。因为,现在侦查阶段律师能说的,也很有限。但,律师见不到人,生死难测,家属实在很担心,这也不人道。这比97刑诉法退步了。
凭着信心,我想说,世界不会永远这样,法律也不会永远这样。我看到,主导制定这个法律的人,他的家属也被用这个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了,罪名居然是法律规定的三类犯罪之外的。噫。
我想想当年渣滓洞真是太仁慈了。而国民党的那一套按《红岩》说法是从纳粹那里学来的;而中共的这一套,呵呵,所以江姐儿子跑美国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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