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DPA(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一般就不会有认罪行为。DPA一般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DPA针对的指控和公司有关)以承认错误,并承诺做出改正和相关赔偿作为条件换取检察机关的(有条件)不起诉。
认罪,或不认罪是被告的决定。有罪,无罪是法官,或者陪审团的决定。只有plean not guilty,案子才有必要打下去。如果plea guilty,DPA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被陪审团和法官宣判的谋杀犯也可以plea not guilty。认罪,或不认罪,不代表有罪或无罪。
如果plea guilty,一般就失去了DPA的意义。如果plea guilty,即便有DPA, 当事人(公司或个人)就是罪犯,就有犯罪记录。只有不plea guilty,才能保证没有犯罪记录。如果在DPA中承认了wrong doing,这些wrong doing在将来的法庭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针对自己(如果自己违反DPA条件,DPA自动失效)或他人(公司或个人)。DPA的真正影响要看将来事态的发展。
比如说SNC Lavalin案例,如果prosecutor给了SNC Lavalin DPA. 就不会有SNC高管被宣判有罪,SNC企业本身也不会被宣判有罪。一个企业被宣判有罪相当于半个死刑。有的国家,禁止政府从被判有罪的公司采购产品和服务十年。当然DPA中也有忍轻罪,但对重罪延迟审判的。
本人非法律人士(学过一些皮毛),以上为个人理解,不是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