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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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问题:如果在登陆加拿大之后,在加拿大的银行,比如TD,开了个投资账户,然后用投资账户的钱去买美国股票,比方说,成本是8万加币,然后在一年之内,涨到了12万加币,这种情况是不是也需要填T1135? 而且这种情况,如果不报的话,是不是最容易被查出来的?

你通过加拿大的投资经纪买的外国公司证券,即使证券本身存在加拿大,这也属于特定国外资产的第2类。

参见T1135表所附填报说明第2页例子部分第一个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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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7:LZ太有才了,赞一个!

我的理解是:大家都不用报所谓的“海外资产”来为以后汇入加拿大的钱未雨绸缪了。如果某日有个几千万汇入加拿大,直接说是父母的GIFT 或者什么遗产收入就搞定。 如果被查到时候再来圆一个STORY, 比从现在开始编故事来得容易~~~

请楼主赐教! :wdb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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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定居加拿大前在中国有10万加币以上的存款,定居后一直没有在T1135上申报过,当你日后将这些钱汇进加拿大时,如果遇到核查,这些钱本身当然没有问题,但是这些钱产生的利息收入呢?你一直没有申报过,可能会因此被罚款吧?因此,我理解从这个角度看,T1135跟汇入的钱还是有些关联的。
另外,我想知道,全部收入就只有海外的利息、投资收益等资产性收入,能够买RRS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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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可以拥有多处自用房产,比如在温哥华有个house,在佛罗里达有个度假公寓,在三亚有个别墅.......,在这些自用房产里,你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个为主居所,由这个主居所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是免税的,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用房产的资本增值收入与你的投资房产一样,50%计入应纳税收入。

2. 如果先生确实还没有定居加拿大,那么他就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加拿大居民,他对加拿大就没有报税义务,T1135表也不用报,当然他名下的特定国外资产也不需要告诉加拿大税务局。等他来定居的时候,在加拿大税务局眼里,他在国内的房产的成本价值是他来定居那天的公平市场价。

3. 如果父母对公司股权确实有100%的支配权,那么答案是:对。如果父母只是名义上的股权所有人,而你们是这笔资产的实际收益人,那么这是一个信托,父母是受托人,你们是受益人,你们从信托所取得的收入是属于你们的应纳税收入。

4. 如果先生确实没有定居加拿大,那么答案是:对。

5. 能保留的财务凭证最好都存进鞋盒子,这样一旦遇到审计你能帮助审计师尽快结束工作,帮纳税人省点钱(政府花的都是咱纳税人的钱)。至于你的钱是移民以前就已经拥有的还是移民以后的收入,只要你已经为你的全球收入报了税,你就什么也不用担心,如果税务局说你隐瞒收入,要提供证据的是他们。既然是真的,就不用担心被人证明是假的。

最后,先生究竟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还是非居民,最后不要听别人说,也不要听Jason说,直接填那张《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寄给税务局请他们帮助判断并书面答复,那才是最权威的结论。
谢谢唐先生耐心细致地解答。其余都明白了。关于第三个问题还是有些不解。100%的支配权是怎么定义的?是指父母在公司有无任职吗?实际受益人的定义?是指股权的收益全部由儿女支配吗?
再次感谢。另外能否告知温哥华的联系方式?也许过去了会继续跟您选择“今天见面还是明天见面”:wdb23: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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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定居加拿大前在中国有10万加币以上的存款,定居后一直没有在T1135上申报过,当你日后将这些钱汇进加拿大时,如果遇到核查,这些钱本身当然没有问题,但是这些钱产生的利息收入呢?你一直没有申报过,可能会因此被罚款吧?因此,我理解从这个角度看,T1135跟汇入的钱还是有些关联的。
另外,我想知道,全部收入就只有海外的利息、投资收益等资产性收入,能够买RRSP吗?

当然,如果你在中国有银行存款,这些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是你在加拿大的应纳税收入,你应该依法申报纳税。而T1135就是用于核对国外收入的,如果你隐瞒国外的应纳税收入,隐瞒应在T1135上报告的特定国外资产(比如国外存款),这都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当然应该受到处罚。某些情况下从汇入的钱的金额确实可以判断你有否如实填报T1135,比如如果你去年的某一天从中国往加拿大汇来的100万加元,那么这100万加元在你的中国的银行账户上至少曾经存在过1天,也就是说你去年至少有过100万加元的国外银行存款,这属于特定国外资产的第1类,你必须为去年填报T1135,并且“国外银行存款”一项要么是+$1Million,要么是+$700,000,否则税务局就知道你至少是没有如实填报T1135,审计你没商量。

RRSP的存入额度是你的“挣来的收入”的18%,所谓“挣来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佣金、房租,还包括离婚赡养费。如果你的收入只有利息、红利、资本增值这类的投资收入,那么你就没有RRSP存入额度。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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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先生耐心细致地解答。其余都明白了。关于第三个问题还是有些不解。100%的支配权是怎么定义的?是指父母在公司有无任职吗?实际受益人的定义?是指股权的收益全部由儿女支配吗?
再次感谢。另外能否告知温哥华的联系方式?也许过去了会继续跟您选择“今天见面还是明天见面”:wdb23:

资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是可以分离的。如果公司原本就是父母创立的或者购买的,那么他们就是实实在在的股东,他们对于股权资产就是既有所有权又有受益权;如果公司根本就是你们的,只是出于某种目的请父母做挂名股东,并且口头协议约定父母只是挂名,而不能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有权控制公司运营和财务处置的仍然是你们,那么这就是一个信托,父母是受托人,对股权有所有权而没有受益权,你们是信托建立人,也是受益人,拥有受益权。

联系方式已悄悄话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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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说法是“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

这又是两个极糟糕的加拿大中文表达。

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单从字面理解,你一定会以为加拿大居民分两类,一类应纳税,一类不用纳税。而实际上,是加拿大居民你就要纳税,并不存在不需要纳税的居民。

其实对应的英文表达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准确一点的中文表达应该是: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及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这样你很容易准确理解:只有不是居民(不住在加拿大)了,你才不再需要向加拿大纳税。

这句看明白了

我是09年5月初等并长凳的,家庭主妇,完全没收入的,老公也跟我一起登陆,他是短登,一个月就回去了。
那么我们2个的情形,分别是,我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而我老公是后者对吗,就是说他不用报税?

第2个问题,
第一个税务年度是从你正式定居加拿大那天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应报全球收入。
我一登陆,海关发了张GST/PST 的表,我填了,结果还真有退税,10月份就来钱了,把5月份的税一起退给我了,那么我从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31日应该是我的第1个会计年度,要报全球收入吧?
假设目前收入有2点,A,海外资产100W 加币,每年产生租金3W加币;B,LG 在中国赚钱的(每季度汇款用于我在加拿大的生活费),那么这A和B 都算我的收入,要填报T1135吗?
哎,看了您写那么多,明白,又好像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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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唐人,你好。我5月份就要长登了,有一些问题想咨询您。请问能帮助吗?谢谢!
我的email:eek:ptium@163.com
不好意思,是这个邮箱:
optium@163.com

已经全家短登过了,五月份我要一个人长登,住、行等等,还要考察孩子的学校,打算九月份让孩子过来读书。
我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长登之前原来的资产怎么处理?
谢谢!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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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看明白了

我是09年5月初等并长凳的,家庭主妇,完全没收入的,老公也跟我一起登陆,他是短登,一个月就回去了。
那么我们2个的情形,分别是,我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而我老公是后者对吗,就是说他不用报税?

第2个问题,

我一登陆,海关发了张GST/PST 的表,我填了,结果还真有退税,10月份就来钱了,把5月份的税一起退给我了,那么我从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31日应该是我的第1个会计年度,要报全球收入吧?
假设目前收入有2点,A,海外资产100W 加币,每年产生租金3W加币;B,LG 在中国赚钱的(每季度汇款用于我在加拿大的生活费),那么这A和B 都算我的收入,要填报T1135吗?
哎,看了您写那么多,明白,又好像不明白

如果先生确实没有定居加拿大,那么他就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但是最好还是填《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寄给税务局请他们帮助判断并书面答复。

如果你是09年5月定居加拿大,那么你应该为09税务年度自5月至12月这段为你的全球收入报税。

产生租金的资产如果是你名下的,那么这租金收入就是你的应纳税收入;先生汇给你的生活费不属于你的应纳税收入,如果先生是非居民,他也不用为他在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报税。

如果09年是你定居加拿大以后的第一个税务年度,那么你不用填报T1135。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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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是这个邮箱:
optium@163.com

已经全家短登过了,五月份我要一个人长登,住、行等等,还要考察孩子的学校,打算九月份让孩子过来读书。
我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长登之前原来的资产怎么处理?
谢谢!

如果需要变现一部分资产以取得移居加拿大所需的现金,该卖什么就卖什么,在你定居加拿大以前,你出售资产所得资本增值收入与加拿大无关。当你定居加拿大成为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以后,在加拿大税务局眼里,你在定居加拿大以前就已经拥有的资产的成本就是你定居加拿大那一天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后出售资产的售价与你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公平市场价之间的差值就是你的资本增值或资本损失,资本增值的50%属于你的应纳税收入。为便于将来报税,要注意及时搜集并保留与资产价值相关的文件、凭证和佐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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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生确实没有定居加拿大,那么他就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但是最好还是填《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寄给税务局请他们帮助判断并书面答复。

如果你是09年5月定居加拿大,那么你应该为09税务年度自5月至12月这段为你的全球收入报税。

产生租金的资产如果是你名下的,那么这租金收入就是你的应纳税收入;先生汇给你的生活费不属于你的应纳税收入,如果先生是非居民,他也不用为他在中国的收入向加拿大报税。

如果09年是你定居加拿大以后的第一个税务年度,那么你不用填报T1135。
谢谢唐人:wd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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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Jason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你确认一下:我在中国的资产,一共加起来如果超过10万加元,但是没有产生任何收入,那么,在报税表T1第2页上面的“是否拥有10万加币的海外资产”,应该是选Yes还是No呢? 总觉得2个都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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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我也同问,这10万加币的资产要是自住的房产那?是选Y还是N?谢谢!
 
H

how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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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如果去年申报了海外资产,今年没变动,还用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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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唐人Jason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你确认一下:我在中国的资产,一共加起来如果超过10万加元,但是没有产生任何收入,那么,在报税表T1第2页上面的“是否拥有10万加币的海外资产”,应该是选Yes还是No呢? 总觉得2个都有点问题。

[FONT=宋体]我在中国的资产[/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海外资产[/FONT][FONT=宋体],这恐怕又是两个不相等的概念。[/FONT]

T1[FONT=宋体]表上所说的[/FONT]foreign property[FONT=宋体]是有确切定义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FONT]

1.
[FONT=宋体]国外银行帐户里的存款。[/FONT]

2.
[FONT=宋体]国外公司的股权。[/FONT]

3.
[FONT=宋体]国外居民为债务人的债权。[/FONT]

4.
[FONT=宋体]国外信托的权益。[/FONT]

5.
[FONT=宋体]国外的出租房地产。[/FONT]

6.
[FONT=宋体]其他国外资产,指:存在国外的贵金属(如金、银)、宝石、你在国外所持有的加拿大公司的股权、商品或期货合约、与特定国外资产有关的买入期权或其他衍生品等等。[/FONT]

[FONT=宋体]并且,某些物理上存在于加拿大的东西也包括在这[/FONT]foreign property[FONT=宋体]里面,比如:[/FONT]

[FONT=宋体]你通过加拿大的证券经纪购买的美国国库券、美国公司股票,即使这些证券本身存在加拿大,也属于[/FONT]foreign property[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而你存在于国外的自用资产,比如自用的房产,就是价值[/FONT]1[FONT=宋体]个亿也不属于[/FONT]foreign property[FONT=宋体]。[/FONT]

foreign property[FONT=宋体]都是可以产生收入的资产,但是可以产生收入并等于一定产生收入,比如[/FONT]

[FONT=宋体]你在中国的出租房产,即使因为租金过低,收到的租金扣去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后净收入是[/FONT]0[FONT=宋体]甚至负的,这个房产仍然属于[/FONT]foreign property[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你借给你住在中国的小舅子的钱,即使小舅子拒绝付给你利息,这比债权也属于你的[/FONT]foreign property[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而且要注意,[/FONT]10[FONT=宋体]万加元的[/FONT]foreign property[FONT=宋体],首先价值说的是成本价值,或者是你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公平市场价值(如果资产购自你定居加拿大以前的话),还有就是,[/FONT]10[FONT=宋体]万加元说的自[/FONT]2009[FONT=宋体]年[/FONT]1[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日至[/FONT]2009[FONT=宋体]年[/FONT]12[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日这段时间内你拥有过的所有[/FONT]foreign property[FONT=宋体]的成本价值总值曾经达到过的数值,而不是[/FONT]12[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日这个时间点的价值。[/FONT]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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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我也同问,这10万加币的资产要是自住的房产那?是选Y还是N?谢谢!

自用房产不属于特定国外资产,自住就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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