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如何在加拿大投资理财(十二)---分红型基金,债券和分红型信托理财产品(5)
分红型理财产品的税务效果
(续前)
例6.这次我们稍微调整调整分红型收入的内涵,来看看这种理财方式的税务效果。
假设某投资者在2010年取得的分红投资的收入中,$20,000来自于分红,其中,有20%属于利息类共计$4,000;10%属于资本利得类共计$2,000;40%属于非合格股息共计$8,000;还有30%属于合格股息共计$6,000.
除此而外,他还在投资分红型产品时,自主取得了$18,000的资本增值。
因此,他的应税收入应该是:(以下均指加元)
利息类需100%申报:4,000
资本利得类按照50%申报:(2,000+18,000)/2=10,000
合格股息:6,000*144%=8,640
非合格股息:8,000*125%=10,000
应税收入总计:4,000+10,000+8,640+10,000=32,640
合格股息的联邦税款抵减额:8,640*17.9739%=1,552.95
非合格企业的联邦税款抵减额:10,000*13.3333%=1,333.33
股息的联邦税款抵减额合计:1,552.95+1,333.33=2,886.28
只考虑投资者本人与一个未成年孩子的基本联邦非退税税款抵减额为:
(10,382+2,101)*15%=1,872.45
这位投资者的应税收入没有超过$40,970,所以,适用于15%的边际税率来计算所得税:
32,640*15%=4,896
他应该缴纳的2010年联邦所得税为:
4,896-1,872.45-2,886.28=137.27
因此,这位投资者需要缴纳137.27加元的2010年联邦所得税。就其实际年度总收入20,000+18,000=38,000(加元)而言,这点所得税很有限。
如果我们再调整调整,使得这位投资者的股息收入,有40%来源于合格股息,而30%来源于非合格股息,则有以下计算结果:
利息:4,000
资本利得:(2,000+18,000)/2=10,000
合格股息:8,000*144%=11,520
非合格股息:6,000*125%=7,500
应税收入总计:4,000+10,000+11,520+7,500=33,020
合格股息的联邦税款抵减额:11,520*17.9739%=2,070.59
非合格企业的联邦税款抵减额:10,000*13.3333%=1,000
股息的联邦税款抵减额合计:2,070.59+1,000=3,070.59
只考虑投资者本人与一个未成年孩子的基本联邦非退税税款抵减额为:
(10,382+2,101)*15%=1,872.45
这位投资者的应税收入没有超过$40,970,所以,适用于15%的边际税率来计算所得税:
33,020*15%=4,953
他应该缴纳的2010年联邦所得税为:
4,953-1,872.45-3,070.59=9.96
换言之,这位投资者需要缴纳的2010年度联邦所得税为9.96加元,他2010年的实际收入仍然是38,000加元。
这个例子说明了合格股息与非合格股息税务效果的一点差别,也说明了资本增值收入对于税务效果的影响。
由于资本增值收入多寡的取得在分红型理财产品投资时,大头是可以由自己控制的,所以,单纯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分红类理财产品可以作为税务规划的重要工具之一。
在能够享受15%所得税率的最大应税收入$40,970范围内,股息的税收优惠效果的实质,在于其能够抬高股息收入总额的比例,和能够享受的税款抵减率与基础所得税率15%的差额。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