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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 曼哈顿EB-5项目的TEA 资格被移民局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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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投资人。看完全文,心中叹息。

侨外的人士有吧,上个月我参加了你们纽约布鲁克林项目的会,不多说了,这里都讲得很清楚,我也不敢投了。也难怪你们的顾问也不来个电话。弄一个20多岁的白人甚至不能较好地回答我的提问。

不过,世贸通的朋友,华盛顿520桥我是进去了(但还好可以撤),这么着也不用办了。因为上述文章戳穿一个问题:“那些就业人数纵使很多,怎么就非得算到我们中国人的头上?”。那不等于无息借我们钱两年后再还回来但同时829歇菜?

唉。。。EB-5啊。。。----蓝色部分反映了记者移民法律知识的局限性

顾问朋友们,也知道你们难做,并非我们中国人可以控制。但50万美元哪,对绝大多数的我们来说是血汗是泪水是光阴。为了小孩,恐怕都不必了。

还能怎么说,叹息。。。。

美国移民之路或许就此打住。

为什么移民项目中非EB-5资金产生的就业,可以全部计算给EB-5投资人?

答:美国移民局EB-5法案的第8 CFR 204.6(g)(2)条例明确规定,以产生就业为目,通过EB-5筹得的资本加上/或者混合来自非EB-5的资本,共同投入项目后产生的就业总数,应当全部划分给EB-5投资人。EB-5法案的第8 CFR 204.6(g)(2)

原文:(2) Employment creation allocation. The total number of full-time positions created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shall be allocated solely to those alien entrepreneurs who have u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as the basis of a petition on Form I-526. No allocation need be made among persons not seeking classification under section 203(b)(5) of the Act or among non-natural persons, either foreign or domestic. The Service shall recognize any reasonable agreement made among the alien entrepreneurs in regard to the identification and allocation of such qualifying pos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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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该负责人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说,“投资人的钱将主要用于建设新的‘铁路广场’,或者清偿部分银行贷款,而与计划修建的体育馆并没有什么关系。”------只有铁路场才与这个项目有财务关系!---只有这个部分结合非Eb-5资金共同投资,才可以被合理的计算为项目产生的就业。


因此才有的项目的含糊回答:“通过EB5项目筹集到的资金,所覆盖的将是全部大西洋广场项目的一部分。这笔资金所创造的工作机会,也将是项目创造全部工作机会的一部分。”

如果有财务关系的话,作为一个项目整体,项目创造的全部就业,按照法律应该可以全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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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移民项目中非EB-5资金产生的就业,可以全部计算给EB-5投资人?

答:美国移民局EB-5法案的第8 CFR 204.6(g)(2)条例明确规定,以产生就业为目,通过EB-5筹得的资本加上/或者混合来自非EB-5的资本,共同投入项目后产生的就业总数,应当全部划分给EB-5投资人。EB-5法案的第8 CFR 204.6(g)(2)

原文:(2) Employment creation allocation. The total number of full-time positions created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shall be allocated solely to those alien entrepreneurs who have u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as the basis of a petition on Form I-526. No allocation need be made among persons not seeking classification under section 203(b)(5) of the Act or among non-natural persons, either foreign or domestic. The Service shall recognize any reasonable agreement made among the alien entrepreneurs in regard to the identification and allocation of such qualifying positions.

请教大侠们,一楼中提到的:
“根据美国移民法,经由EB5计划获得的贷款,对于创造新的工作岗位或者维持现有的工作岗位,应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所谓的“不可或缺”,是指如果没有这笔资金,这些工作岗位将不能维持。然而,。。。。”

这一说法到底在EB-5相关法律中有没有确切的要求?原文是如何说的? 这一说法显示与本坛广为引用的“以产生就业为目,通过EB-5筹得的资本加上/或者混合来自非EB-5的资本,共同投入项目后产生的就业总数,应当全部划分给EB-5投资人”的说法是有冲突的(相信很多人也都看出来了,对于这段广为引用的话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在强调的重点是其实差别还是非常大的),在这一点上,到底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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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移民局要求的是新建的商业企业的资金与产生就业的项目产生新的全职就业之间的必然联系。(对于问题企业,则不是新的就业,维持原有数量即可)

The total number of full-time positions created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shall be allocated solely to those alien entrepreneurs who have u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as the basis of a petition on Form I-526.

EB-5法案的第8 CFR 204.6(g)(2)中的规定就是原文,这条是所有EB-5项目设计规划的基石(个人直投和基于区域中心的项目都适用)。

由于非EB-5资金不需要使用项目所产的的就业人数,另外对于合格就业数量在外国投资者之间分配的任何合理的约定,USCIS都是认可的。由此推断出的结论如下:

通过(新建企业)筹得的EB-5资本加上/或者混合来自非EB-5的资本,共同投入项目后产生的就业总数,应当全部划分给EB-5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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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移民局要求的是新建的商业企业的资金与产生就业的项目产生新的全职就业之间的必然联系。(对于问题企业,则不是新的就业,维持原有数量即可)

The total number of full-time positions created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shall be allocated solely to those alien entrepreneurs who have u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as the basis of a petition on Form I-526.

EB-5法案的第8 CFR 204.6(g)(2)中的规定就是原文,这条是所有EB-5项目设计规划的基石(个人直投和基于区域中心的项目都适用)。

由于非EB-5资金不需要使用项目所产的的就业人数,另外对于合格就业数量在外国投资者之间分配的任何合理的约定,USCIS都是认可的。由此推断出的结论如下:

通过(新建企业)筹得的EB-5资本加上/或者混合来自非EB-5的资本,共同投入项目后产生的就业总数,应当全部划分给EB-5投资人。

是的,我知道EB-5法案的第8 CFR 204.6(g)(2)中的规定就是原文, 我个人的理解,其实那段规定主要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情况,一个新建企业,比如说100个合伙人,这里面比如说有60个是EB5申请人,而另外40个不是,这个时候这个新建企业所产生的就业可以不分配给非EB5申请人,而且对于产生的就业名额的分配,如果这60个EB5申请人有对分配方法达成合理的约定,比如说优先分配给先打款的人,或者说不分先后,完全按平均分配这之类的约定,移民局会给予认可。 这个规定更多的是基于几个人成立一个新建企业的EB5项目直接经营这种结构简单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新建企业产生的就业与EB5资金的因果关系应该是比较强的,因为这种情况下,新建企业就是项目方,新建企业所产生的就业归企业合伙人顺理成章,然而如果这个新建企业并不直接经营、创造就业,而是另一个项目下其中出资方/借款方之一,甚至是出资只占项目总资金很小一部分,这种情况下新建企业并不是项目方,根据您提到的:
作者: visatousa
关于就业,移民局要求的是新建的商业企业的资金与产生就业的项目产生新的全职就业之间的必然联系。


那上一级项目整体产生的就业与这一部分EB5资金的关系如果说是“必然联系”倒还真需要点底气,或者说如果说EB5这一部分资金与所有创造就业中的一部分有必然联系是没有问题的,但要说EB5资金与项目产生的所有就业有必然联系那似乎答案是非常明显的,尤其对EB5资金所占比例较小的项目。 这也是我为什么问到底移民局对EB5资金对创造就业是否起关键作用,以及考核关键作用的标准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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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移民项目中非EB-5资金产生的就业,可以全部计算给EB-5投资人?

答:美国移民局EB-5法案的第8 CFR 204.6(g)(2)条例明确规定,以产生就业为目,通过EB-5筹得的资本加上/或者混合来自非EB-5的资本,共同投入项目后产生的就业总数,应当全部划分给EB-5投资人。EB-5法案的第8 CFR 204.6(g)(2)

原文:(2) Employment creation allocation. The total number of full-time positions created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shall be allocated solely to those alien entrepreneurs who have u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as the basis of a petition on Form I-526. No allocation need be made among persons not seeking classification under section 203(b)(5) of the Act or among non-natural persons, either foreign or domestic. The Service shall recognize any reasonable agreement made among the alien entrepreneurs in regard to the identification and allocation of such qualifying positions.

这个相当于驳倒以下问题。我没有看过此法规全文,上面这段并无看到“不可或缺”。那么为什么纽约的项目就不可以把full-time positions ...solely to those alien entrepreneurs ?怎么同一个法律来来回回有各种不同的解读啊,晕!

即便这一工程真能创造7000余工作岗位,中国投资移民申请者依然面临巨大的风险。此前,森林城市拉特纳的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的模糊用词进一步印证了这种担忧。“通过EB5项目筹集到的资金,所覆盖的将是全部大西洋广场项目的一部分。这笔资金所创造的工作机会,也将是项目创造全部工作机会的一部分。”
然而,这笔资金只占全部投入的17%。如果把7696个职位全部算做EB5资金产生的,那必须保证整个大西洋广场项目将创造超过45000个工作机会。
项目方当然可以将全部工作岗位视为由EB5项目所创造,但这种主观愿望变成客观事实,还必须经过美国法律的认可。
根据美国移民法,经由EB5计划获得的贷款,对于创造新的工作岗位或者维持现有的工作岗位,应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所谓的“不可或缺”,是指如果没有这笔资金,这些工作岗位将不能维持。然而,这笔来自中国的价值2.5亿美元的资金,恰恰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即便没有这笔来自移民投资者的资金,开发商也有渠道去继续这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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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相当于驳倒以下问题。我没有看过此法规全文,上面这段并无看到“不可或缺”。那么为什么纽约的项目就不可以把full-time positions ...solely to those alien entrepreneurs ?怎么同一个法律来来回回有各种不同的解读啊,晕!----因为有些工程不是EB-5参与的工程。

回头你去看看项目的就业分析报告,RIMS II就业模型输入的工程资金到底是多少?是否包含了与项目无关的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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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50万美元哪,对绝大多数的我们来说是血汗是泪水是光阴。为了小孩,恐怕都不必了。

还能怎么说,叹息。。。。

美国移民之路或许就此打住。

美国的证券行业至今还是把私募看成是只有富人才能玩的游戏。私募投资直到5~6年前在美国也还不是一般老百姓所做的事情,是富人俱乐部的概念。


证券法的要求是为了让靠工资来生活的人远离投资风险。只让有富余财富的人来玩,以保障社会基础的稳定。10年前美国谈起私募投资还都是隐秘性的俱乐部,投资回报要远高于一般股市收益的概念。到现在美国普通百姓也不怎么了解私募投资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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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美国移民局的会议,局长以及明确表示美国移民局不会质疑州政府指认部门确认的目标就业区法律效力。

只要纽约州劳工发展署认定该地区属于目标就业区,美国移民局是不能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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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的报道,可以看作是在向移民局局长施加压力。

报告可以不挑战,但是发现报告是乱来的显然也是不行的。过去的6个月,移民局至少挑战了5个州所指定的地理范围作为TEA的认定。

州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告诉这个结果是依据什么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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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和个人有权对官家或司法进行有罪质疑,如果这都不行,那尼克松就不要水门事件,克林顿就不要在压力之下说莱温了斯基了,直接把记者们办掉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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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USCIS质疑的理由:

USCIS is to give deference to the state’s designation of the boundaries of the geographic or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at will be the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However, USCIS must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 that the proposed area has an unemployment rate of at least 150 percent of the national average rate. For this purpose, USCIS will review state determinations of the unemployment rate and, in doing so, USCIS can assess the method or methods by which the state authority obtained the unemployment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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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项目上说,520大桥我了解不多,无利益关系。我的感觉520远强过纽约市区域中心的任何项目。纽约那两个律师敲门找项目的逻辑就是垃圾债券的逻辑。就两个债券的比较上看,差别巨大。


:wdb1:了解不多就不要乱说! 520大桥是个40亿美元的项目,其中20亿还不知道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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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1:了解不多就不要乱说! 520大桥是个40亿美元的项目,其中20亿还不知道在哪里。

公债项目的公开性更好。查公债发行的备忘录,那里写的内容是要付法律责任的。我没有绝对地讲520好是因为我的确没有看过他们的文件,我讲520绝对比纽约市区域中心的项目好是基于对公债发行制度的了解和对NYCRC的了解。

纽约市区域中心写的东西不敢恭维。仅仅纽约市区域中心东河海滨项目来说,把城市公园改造的公共项目和旧船坞改造放在一起,然后讲EB-5资金占项目的比例很小。占哪个项目比例很小呢?公园改造与旧船坞能算作一回事吗?所有权都不同。这种事情都能睁着眼睛做,为什么还替他们辩护呢?

还是那句话,他们的第一个项目还算认真去做了。耗费了一年时间,其后的项目太过利欲熏心,有点美国地产经验,去仔细看看他们后面拿出的一系列项目就明明白白看出来了。海军码头后的同在码头的影视工作室项目纯粹为了把海军码头的多余投资者装进去。后面的项目看看这里的讨论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445118 没有什么能抵御的了,发明了一个第一租赁抵押权。其后的项目多数是靠这种所谓租赁权抵押。我说过,EB-5项目好坏的选择标准与银行标准一致,听说过美国的银行接受租赁权作抵押的吗?要是能这么做,沃call,现在美国地产就马上又翻红了。

这两个律师早晚会有非常多的法律诉讼要面对。不知道这二位怎么想的,现在就早早给自己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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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项目的公开性更好。查公债发行的备忘录,那里写的内容是要付法律责任的。我没有绝对地讲520好是因为我的确没有看过他们的文件,我讲520绝对比纽约市区域中心的项目好是基于对公债发行制度的了解和对NYCRC的了解。

纽约市区域中心写的东西不敢恭维。仅仅纽约市区域中心东河海滨项目来说,把城市公园改造的公共项目和旧船坞改造放在一起,然后讲EB-5资金占项目的比例很小。占哪个项目比例很小呢?公园改造与旧船坞能算作一回事吗?所有权都不同。这种事情都能睁着眼睛做,为什么还替他们辩护呢?

还是那句话,他们的第一个项目还算认真去做了。耗费了一年时间,其后的项目太过利欲熏心,有点美国地产经验,去仔细看看他们后面拿出的一系列项目就明明白白看出来了。海军码头后的同在码头的影视工作室项目纯粹为了把海军码头的多余投资者装进去。后面的项目看看这里的讨论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445118 没有什么能抵御的了,发明了一个第一租赁抵押权。其后的项目多数是靠这种所谓租赁权抵押。我说过,EB-5项目好坏的选择标准与银行标准一致,听说过美国的银行接受租赁权作抵押的吗?要是能这么做,沃call,现在美国地产就马上又翻红了。

这两个律师早晚会有非常多的法律诉讼要面对。不知道这二位怎么想的,现在就早早给自己埋雷。


归根结底,还是对美国,即便是纽约,的商业地产信心不足。

这个项目要在北京上海广州倒也不怕。真想听下各位居住美国人士,究竟美国的商业地产如何?真这么潦倒不堪?那可以是纽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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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还是对美国,即便是纽约,的商业地产信心不足。

这个项目要在北京上海广州倒也不怕。真想听下各位居住美国人士,究竟美国的商业地产如何?真这么潦倒不堪?那可以是纽约啊?

俺非地产界人士,个人概括感觉,全美地产业整体气候尚未改善。

但是如果一个地区有小型市场需求,则可能有不错的deal。但属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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