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头两年报税都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想卖国内自住房汇款过来怎么办?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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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兄, 请教你一个技术问题。 我的家庭规划是在加拿大拿到公民身份后一段时间就去东南亚退休养老, 计划把一半的现金资产放在加拿大,一半放在新加坡或泰国进行投资。境外的一半资产永远不需要汇入加拿大的前提下, 按CRA的查税手段,是否能查到我在海外的现金或股票资产?

即使你是加拿大公民,如果你居住在另外一个国家,在税务意义上你也属于非加拿大居民,你只为你或自加拿大来源的所得向加拿大承担纳税义务,届时CRA将不关心你在加拿大以外持有多少银行存款或股票。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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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么快回复。 可能没有表述清楚, 我想问的是我在离开加拿大之前海外那一部分现金股票产生收益的纳税问题。 我明白根据税法这都是要报税的。只是想请教从技术上来看, CRA有多少可能查到我永远也不会进入加拿大的资金和相关收益。

抱歉,我没有这个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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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税表上问的不是“有没有海外资产超过10万”,而是问的“你在这个税务年度内是否曾经拥有成本值超过10万加元的特定外国资产”。

自用的房子不属于特定外国资产。

帖子都看完了,还是有一点儿不明白,望唐人兄解惑一下。

我是2018年登陆的新移民,今年4月报税,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状况是:国内有2套房子(2套房子都是夫妻的名字),一套自住(是不是就是主要居住房?),一套空着没有出租(属不属于自用房?)。在加拿大没有任何房产,目前是租房居住。老公在国内已经放弃加拿大pr身份,住在那套自住房里(他应该属于税务上的非居民吧,不需要报税吧)。

那么在明年报税的时候,在海外资产这一栏,是只需要报那套空着的房子,还是两套都不用报?(因为都没有产生新的收入)等卖了那套空着的房子再申报么?那T1135有必要填写么?(除了2套房产外,还有少部分国内人民币的存款。)如果人民币存款达到了50万(按汇率算如果是10万加币),是否就需要填写T1135表(且仅仅填写这部分存款,而房产不需要填写?),如果人民币存款没有达到50万,是否就不需要填写T1135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资产,包括股票,期权,等等等等。

说白了,还是自用房和主要居住房的区别,是否能兼而有之?

望唐人兄不吝赐教,先多谢唐人兄了!
 
最后编辑: 2019-06-16

月盈亏

月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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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都看完了,还是有一点儿不明白,望唐人兄解惑一下。

我是2018年登陆的新移民,今年4月报税,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状况是:国内有2套房子,一套自住(是不是就是主要居住房?),一套空着没有出租(属不属于自用房?)。在加拿大还没有任何房产,目前是租房居住。老公在国内已经放弃加拿大pr身份,住在那套自住房里。

那么在明年报税的时候,在海外资产这一栏,是只需要报那套空着的房子,还是两套都不用报?等卖了那套空着的房子再申报么?

说白了,还是自用房和主要居住房的区别,是否能兼而有之?

望唐人兄不吝赐教,先多谢唐人兄了!
10万指的是现金吧?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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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都看完了,还是有一点儿不明白,望唐人兄解惑一下。

我是2018年登陆的新移民,今年4月报税,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状况是:国内有2套房子(2套房子都是夫妻的名字),一套自住(是不是就是主要居住房?),一套空着没有出租(属不属于自用房?)。在加拿大没有任何房产,目前是租房居住。老公在国内已经放弃加拿大pr身份,住在那套自住房里(他应该属于税务上的非居民吧,不需要报税吧)。

那么在明年报税的时候,在海外资产这一栏,是只需要报那套空着的房子,还是两套都不用报?(因为都没有产生新的收入)等卖了那套空着的房子再申报么?那T1135有必要填写么?(除了2套房产外,还有少部分国内人民币的存款。)如果人民币存款达到了50万(按汇率算如果是10万加币),是否就需要填写T1135表(且仅仅填写这部分存款,而房产不需要填写?),如果人民币存款没有达到50万,是否就不需要填写T1135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资产,包括股票,期权,等等等等。

说白了,还是自用房和主要居住房的区别,是否能兼而有之?

望唐人兄不吝赐教,先多谢唐人兄了!

好久不来了,发现还有去年的帖子没有回复过,真是抱歉,以后还是经常来看看。

回复以前,还是先声明一下,我的专业既不是会计,也不是税务,所以所提供信息仅供参康之用,不可视作专业意见,认真的话还是建议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1. 所得税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只适用于为当年处置掉的住房报税时用,对于手上持有的房子这个概念不适用。

2. 持有的房子属于自用还是投资,更是空着还是有人住着没关系,空屋的性质取决于你持有这个房子的动机。如果你持有它的动机是投资,那么即使空着也是投资。

3. 先生在所得税意义上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也跟他是否拥有PR身份无关,请参考以前关于这个话题的帖子。

4. 如果你在一个税务年度内在中国的人民币存款超过相当于10万加元,那么你需要为这个税务年度填报T1135。自用的房子不用反映,投资的房子需要反映。

5. 最后,自用房,与指定主居所,是不在一个平面上的两个概念,所以也就不存在”兼而有之“这个问题。

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帮助。
 
最后编辑: 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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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留印!同时问一个问题:我如果申报一个出租房作为海外资产,譬如房子本身值10万加币,一年租金收入是2000加币,一年的物业费是200加币,在 T1135表格中如何填那个 maximum cost amount during the year 和 cost amount at year end? 我是否可以在Max填10万,Cost at year end填102000,Gross 填2000, Gain 就写上1800?谢谢,请高人指教。
 
最后编辑: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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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理解,不一定对。
假设一个简单的场景:
我2014年7月登陆加拿大并成为税务居民。国内有一套房,当时价值40万加币,14年年底的市场价是41万。登陆后这套房子一直空着。2018年年底的市场价是50万。2019年9月回去把房卖了,卖了60万。回国期间就住在这套房子里。
那么,
1. 2014年到2018年的报税我都不用填T1135表;
2. 我把这套房指定为2014年和2019年的主居所,所以卖房所得增值部分就是2018年12月31日的房价减去2015年1月1日的房价(都是指当天市场价,但是你要能说服CRA你提供的这个价格就是当时的市场价格),所以应缴税的增值部分是50万-41万=9万。
3. 如果夫妻俩共同拥有这套房子,那么每人都应缴税收入就是4.5万。(可能的问题是房本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
4. 卖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该能抵扣一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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