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都看完了,还是有一点儿不明白,望唐人兄解惑一下。
我是2018年登陆的新移民,今年4月报税,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状况是:国内有2套房子(2套房子都是夫妻的名字),一套自住(是不是就是主要居住房?),一套空着没有出租(属不属于自用房?)。在加拿大没有任何房产,目前是租房居住。老公在国内已经放弃加拿大pr身份,住在那套自住房里(他应该属于税务上的非居民吧,不需要报税吧)。
那么在明年报税的时候,在海外资产这一栏,是只需要报那套空着的房子,还是两套都不用报?(因为都没有产生新的收入)等卖了那套空着的房子再申报么?那T1135有必要填写么?(除了2套房产外,还有少部分国内人民币的存款。)如果人民币存款达到了50万(按汇率算如果是10万加币),是否就需要填写T1135表(且仅仅填写这部分存款,而房产不需要填写?),如果人民币存款没有达到50万,是否就不需要填写T1135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资产,包括股票,期权,等等等等。
说白了,还是自用房和主要居住房的区别,是否能兼而有之?
望唐人兄不吝赐教,先多谢唐人兄了!
好久不来了,发现还有去年的帖子没有回复过,真是抱歉,以后还是经常来看看。
回复以前,还是先声明一下,我的专业既不是会计,也不是税务,所以所提供信息仅供参康之用,不可视作专业意见,认真的话还是建议去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1. 所得税意义上的“指定主居所”只适用于为当年处置掉的住房报税时用,对于手上持有的房子这个概念不适用。
2. 持有的房子属于自用还是投资,更是空着还是有人住着没关系,空屋的性质取决于你持有这个房子的动机。如果你持有它的动机是投资,那么即使空着也是投资。
3. 先生在所得税意义上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也跟他是否拥有PR身份无关,请参考以前关于这个话题的帖子。
4. 如果你在一个税务年度内在中国的人民币存款超过相当于10万加元,那么你需要为这个税务年度填报T1135。自用的房子不用反映,投资的房子需要反映。
5. 最后,自用房,与指定主居所,是不在一个平面上的两个概念,所以也就不存在”兼而有之“这个问题。
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