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点关于指定我要卖的那套房为自住房,我该如何指定?仅仅是当税务局在问询我时,我用书面文字描述即可吗?另外我在国内还有两套房产,不过都是双方父母居住,不可能卖了汇款过来,也就没打算申报海外资产了。这个没问题吧?
第四点关于大额汇款。我计划明年三月将卖方所得汇进加拿大。四月报税时需要主动申报这件事吗?还是不管它,等到万一税务局来查询时告知是卖出自住房所得?
最后,我目前自身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国内的一些兼职证券经纪收入,不算高。报税报个1万左右加币。其他就是我岳父投资盈利后给我妻子的赠与。也不是特别多。一年有个几万加币,够我们小家庭的生活而已。以后等适应环境,语言也提高了,再考虑找本地工作赚钱。也就是说几年内我都必须报税时报馈赠收入,这个没有问题吧?
再重复一遍:自住房,与指定主居所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务局的解释在这里:
http://www.cra-arc.gc.ca/tx/tchncl/ncmtx/fls/s1/f3/s1-f3-c2-eng.html
根据遗嘱继承的房子,将来出售,汇款到加拿大,需要纳税吗?
请教唐人Jason, 谢谢.
1. 汇款这个动作跟是否有税要缴毫无关系,你如果有外国来源的应税收入导致应纳税款,你就是一分钱都不汇进来也必须把税缴上;你如果不欠税,你就是汇进金山银山也没关系。
2. 加拿大没有继承税,所以继承过程本身并没有税务后果。
3. 你继承的房子。将以继承时的公允市值计为调整后成本,日后出售所实现资本增值的50%,将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有没有税款要缴需要具体算过才知道。
不客气。
在所有我接触到的加拿大政府官方的表格中,只有PROPERTY TAX 里面有定义PRINCIPAL RESIDENCE.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在交property tax的时候没有抵减那个basic grant 而是按照全额交,就可以这个principal residence 留给国内的房产?
这是我的猜想。。。
请高人指点
1. 用这张表格来指定主居所:
http://www.cra-arc.gc.ca/E/pbg/tf/t2091_ind/t2091ind-13e.pdf
但是,不建议自己处理,请你的会计师帮助处理更妥当。
2. 如果父母不是你的dependents,那么父母住你的房子将被视同出租,也就是说这两套房子将被视作投资性资产而非自用资产,投资性资产属于需要在T1135上反映的资产,如果你满足填报T1135的条件,依法你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填报,否则就是违法,你说违法叫不叫做有问题?
T1135叫做“外国收入核对表”,属于外国信息披露报表的一部分,用来核对你的外国投资性收入。
这里又提到一次“申报海外资产”。再重复一遍,如果“申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儿吧,这是个讹传。T1135不是“海外资产申报表”,而是“外国收入核对表”。
3. 关于汇款,又不得不再次重复,汇款就是你把自己的钱从位于中国的左口袋掏出来,放进位于加拿大的右口袋,你把钱从左口袋倒到右口袋,你自己认为需要向谁“申报"吗?
4. 你的自雇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净收入要100%计入你的应税收入;你太太从岳父那里收到的赠与收入是0%计入她的应税收入。
怎么如何将中国的自用房产指定为主居所?是回去住够183天吗?唉......这个话题又来了,年重一年,日复一日。
1.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的话,那么忘掉这件事吧,这是个讹传。
2. 如果“报海外资产”的意思是填报T1134, T1135, T1141, T1142的话,那么这四张外国信息披露报表上没有一张上面反映你的自用资产,自己住的房子是自用资产,你没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报告你的任何自用资产,加拿大税务局也没有兴趣知道。
3. 如果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那么在你处置位于中国的自用房产后,如果你能够把拥有这个房产的所有税务年度都指定其为主居所的话,那么这个处置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买房子赚了多少钱都是免税的;如果某些税务年度这个房子没有被指定为主居所,则这些年度的资本增值的50%要在处置后计入你当年的应税收入。
4. 你从中国汇款来加拿大,这个动作没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加拿大从来没有汇款税这么个税种,个人收入税也跟汇款毫无关系,并且,加拿大是自由世界的一部分,你把属于自己的钱汇进加拿大,这是你个人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干涉你。
不知道这么解释以后疙瘩解开没有?